民主中国阵线章程

第十三次代表大会修改通过
2017年3月24日 美国拉斯维加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组织名称为民主中国阵线(FEDERATION FOR A DEMOCRATIC CHINA),简称“民阵”(FDC);
第二条   民主中国阵线作为非盈利组织,在法国巴黎登记注册,总部办公室设在主席居住所在地;
第三条   民主中国阵线是致力于推进中国民主化进程的政治组织;
第四条   民主中国阵线的纲领是:保障基本人权,维护社会公正,发展民营经济,结束一党专制,建立民主中国;
第五条   民主中国阵线在现阶段的行动原则是和平、理性、非暴力;
第六条   民主中国阵线倡导政治多元化,在民阵内部坚持组织民主化,派别公开化的原则。


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   凡认同民阵纲领,承认民阵章程者,均可自愿报名,经所在地民阵基层组织,接受并报备总部后,成为民阵会员。在没有民阵基层组织的地区,可直接向总部报名,经批准后成为会员;
第八条   会员有义务遵守民阵章程,按期交纳会费,逾期一年不交纳会费又不作说明者,则被视为自动退出;
第九条   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并可行使表决权,质询权,申述权,退出权;
第十条   民主中国阵线尊重会员的权利和独立性,但会员不得以民阵的名义从事有违民阵纲领与章程的活动。


第三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民阵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制定和修改民阵的纲领和章程,质询审议和批准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并选举新一届的理事会和监事会;
第十二条   民阵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提前不得超过一个月,推迟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三条   代表大会的有效法定人数为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四条   除特别规定外,代表大会以简单多数赞同通过议案;
第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经代表大会三分之二多数,赞成后生效。


第四章  理事会和监事会

第十六条   民阵理事会负责制定和审议民阵的策略方针,工作计划,对外政策,财政预算,批准民阵的机构设置和重大人事安排,向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制定与修改组织条例和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设理事十九到二十一名,候补理事若干名,由大会代表分区提名,大会简单多数通过产生。每届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民阵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由理事会由当选理事中提名,大会简单多数通过产生。主席、副主席的任期为两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民阵主席为民阵唯一法人代表,负责召集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义,主持民阵总部日常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在主席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理事会指定一名副主席,代理主席职能;
第二十条   民阵监事会,是民阵的监察机构,负责根据章程处理违纪案件;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设监事九名,候补监事若干名,由大会代表分区提名,代表大会简单多数通过产生。监事会设主席和副主席各一名,皆由代表大会从在当选监事中提名,简单多数通过产生。监事、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每届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应定期开会,当有投诉递交到监事会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署要求时,监事会主席必须在一个月内召集监事会会议。若监事会主席逾期未召集会议,监事会副主席应召集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法定有效人数分别为三分之二;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应定期开会,若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署要求,民阵主席必须在一个月内召集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的法定有效人数分别为三分之二;
第二十三条   民阵主席、民阵副主席、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副主席的罢免,经理事会和监事会同时分别以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和监事投票同意后生效。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四条   民阵的基层组织,由民阵总部授权后按民主程序自行组建;
第二十五条   民阵基层组织负责人,由所在基层组织按民主程序产生,并报总部备案。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六条   本组织的解散或与其他组织的合并,经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投赞成票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注:   本版本是由于2017年3月24日在美国拉斯维加斯举行的民阵第十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在2012年章程的基础上修改而成,分别调整了理事会和监事会的人数,并增设了一名监事会副主席。

 



附:历届民阵大会与章程

 

 

民主中国阵线章程
(第十一次代表大会于2012年10月8日在布达佩斯修改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组织名称为民主中国阵线(FEDERATION FOR A DEMOCRATIC CHINA),简称“民阵”(FDC);

第二条:民主中国阵线作为非盈利组织,在法国巴黎登记注册,总部办公室设在主席居住所在地;

第三条:民主中国阵线是致力于推进中国民主化进程的政治组织;

第四条:民主中国阵线的纲领是:保障基本人权,维护社会公正,发展民营经济,结束一党专制,建立民主中国;

第五条:民主中国阵线在现阶段的行动原则是和平、理性、非暴力;

第六条:民主中国阵线倡导政治多元化,在民阵内部坚持组织民主化,派别公开化的原则。



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凡认同民阵纲领,承认民阵章程者,均可自愿报名,经所在地民阵基层组织,接受并报备总部后,成为民阵会员。在没有民阵基层组织的地区,可直接向总部报名,经批准后成为会员;

第八条:会员有义务遵守民阵章程,按期交纳会费,逾期一年不交纳会费又不作说明者,则被视为自动退出;

第九条: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并可行使表决权,质询权,申述权,退出权;

第十条:民主中国阵线尊重会员的权利和独立性,但会员不得以民阵的名义从事有违民阵纲领与章程的活动。



第三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民阵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制定和修改民阵的纲领和章程,质询审议和批准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并选举新一届的理事会和监事会;

第十二条:民阵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提前不得超过一个月,推迟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三条:代表大会的有效法定人数为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四条:除特别规定外,代表大会以简单多数赞同通过议案;

第十五条:本章程的修改,经代表大会三分之二多数,赞成后生效。



第四章  理事会和监事会

第十六条:民阵理事会负责制定和审议民阵的策略方针,工作计划,对外政策,财政预算,批准民阵的机构设置和重大人事安排,向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制定与修改组织条例和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理事会设理事十五到十九名,由大会代表分区提名,大会简单多数通过产生。每届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民阵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由理事会由当选理事中提名,大会简单多数通过产生。主席、副主席的任期为两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民阵主席为民阵唯一法人代表,负责召集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义,主持民阵总部日常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在主席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理事会指定一名副主席,代理主席职能;

第二十条:民阵监事会,是民阵的监察机构,负责根据章程处理违纪案件;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设监事七名,由大会代表分区提名,代表大会简单多数通过产生。监事会主席由代表大会从在当选监事中提名,简单多数通过产生。监事与监事会主席每届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和监事会应定期开会,若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或监事联署要求,民阵主席或监事会主席必须在一个月内,召集理事会会议或监事会会议。理事会或监事会的法定有效人数分别为三分之二;

第二十三条:民阵主席、副主席、监事会主席的罢免,经理事会和监事会同时分别以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和监事投票同意后生效。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四条:民阵的基层组织,由民阵总部授权后按民主程序自行组建;

第二十五条:民阵基层组织负责人,由所在基层组织按民主程序产生,并报总部备案。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六条:本组织的解散或与其他组织的合并,经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投赞成票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注:本版本根据2000年12月8日于德国波恩召开的民阵第六次全球代表大会修改通过的章程全文,以及2008年10月11日在美国洛杉矶召开的民阵第九次全球代表大会和2012年10月8日在匈牙利布达佩斯召开的民阵第十一次全球代表大会分别通过的章程修正案整理而成。

民阵章程最初于1989年9月22日在法国巴黎召开的民阵成立大会上初次制定。并于1990年9月22-24日在美国旧金山召开的民阵第二次全球代表大会、1993年11月25-28日在澳大利亚墨尔本召开的民阵第三次全球代表大会以及2000年12月8日在德国波恩召开的民阵第六次全球代表大会先后进行过修改。

2008年10月11日在美国洛杉矶召开的民阵第九次全球代表大会上通过的章程修正案,将第二十一条由原来的“监事会设监事七名。监事会主席由理事会在当选理事中提名,代表大会简单多数通过产生,其余六名监事由大会代表分区提名,由代表大会简单多数通过产生。每届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修改为现在的条文。

2012年10月8日在匈牙利布达佩斯召开的民阵第十一次全球代表大会上通过的章程修正案,将第十七条由原来的“理事会设理事十五名,由大会代表分区提名,大会简单多数通过产生。每届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修改为现在的条文。

 

 

 

民主中国阵线第三次代表大会公告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民主中国阵线第三次代表大会在经过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预备会议讨论通过“大会议程”和“会议规则”,并选举大会主席团之后,于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在澳大利亚墨尔本隆重开幕。会前,主席万润南、外交委员会主委马大维、澳大利亚分部主席孙继生会见了澳大利亚外交部长伊文斯和国会人权委员会主席罗斯里及数位成员,双方对中国的发展及人权问题交换了意见。
来自欧洲、美洲和亚太地区十七个国家(地区)的八十余名代表和二十多名来宾出席了大会。十多名代表因各种原因未能赴墨尔本参加大会,而分别在洛杉矶、旧金山、美中地区的分会场出席“三大”。澳洲工党维省领袖班比、澳大利亚外交部长顾问袁灿、澳洲民主党维省主席马罗伦以及维省移民局长代表加利怀特等澳洲政要分别出席了大会开幕式和大会晚餐会,并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讲话。中国民运团体协调会召集人王若望和民联第五届主席于大海分别发来了贺电。民联“六大”筹委会召集人吴方城、项小吉、薛伟,全美学自联主席林长盛,全加学自联主席姜勇,以及八九民运学生领袖、民阵第一届副主席吾尔开希等人参加了大会全过程,并多次发表讲话。
大会听取了第二届总部、理事会和监事会工作报告,认真讨论通过了“民主中国阵线章程修改案”,原则通过了民阵和民联的“联合宣言”。大会代表在对民阵四年工作充分肯定的前提下,对民运过程中的波折进行了反省。经过“三大”以后,民阵的策略方针更加明确、组织更加成熟、规则更加完善、操作更加合理。
大会决定将民阵下一步的工作重点从国外造声势逐步转向国内布局,并争取经济自立。大会还通过了关于海外民运团体相互关系的一系列决议。大会选择了由FDC组成的“同”字为民主中国阵线的标志,它象征着民阵人的同心同德,同心协力,圆中有方,方中有圆的良好素质和精神。民阵标志以天蓝色为背景。它既具有继承性,同时也表达了对和平的愿望。
大会根据过去四年的经验与教训,修改了民阵的章程,调整了组织架构,并选举万润南先生为民阵第三届主席,马大维、齐墨、孙继生为副主席,杜智富为监事会主席。
民阵“三大”以分区提名、大会通过的方式选举了第三届理事会和监事会。理事会理事为:章雨、蔡崇国、齐墨、卢扬、万润南、孙继生、秦晋、黄兆邦、赵南、姚勇战、盛雪、杜智富、许思可、马大维、钱达。监事会成员为:文权、费良勇、张小刚、王国兴、程真、朱韵成。
大会自始至终在民主、和谐、认真、坦率的气氛下进行。


民主中国阵线章程
(民阵三大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组织名称为民主中国阵线(Federation for a Democratic China),简成“民阵”(FDC);
第二条:民主中国阵线作为非盈利组织登记注册,总部设在法国巴黎;
第三条:民主中国阵线是致力于推进中国民主化进程的政治组织;
第四条:民主中国阵线的纲领是:保障基本人权,维护社会公正,发展民营经济,结束一党专政;
第五条:民主中国阵线在现阶段的行动原则是:和平、理性、非暴力;
第六条:民主中国阵线倡导政治多元化,在民阵内部坚持组织民主化,派别公开化的原则。


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凡认同民阵纲领,承认民阵章程者,均可自愿报名,经所在民阵基层组织接受并报备总部后成为民阵会员;在没有民阵基层组织的地区,可直接向总部报名,经批准后成为会员;
第八条:会员有义务遵守民阵纲领,按期缴纳会费;
第九条: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并可以行使表决权,质询权,申述权,退出权;
第十条:民主中国阵线尊重会员本身的权利和独立性,但会员不得以民阵名义从事有违民阵纲领和章程的活动。逾期一年不缴纳会费又不作说明者,则被视为自动退出。


第三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民阵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制定和修改民阵的纲领和章程;质询审议和批准理事会及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并选举新一届的理事会和监事会;
第十二条:民阵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
第十三条:代表大会的有效法定人数为应到代表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四条:除特别规定外,代表大会中的议案以简单多数赞同为通过;
第十五条:本章程的修改经代表大会三分之二多数赞成后生效。


第四章 理事会和监事会

第十六条:民阵理事会负责制定和审议民阵的策略方针、工作计划,对外政策、财政预算;批准民阵的机构设置和重大人事安排;向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制定和修改组织条例和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理事会设理事十五名,由大会代表分区提名,大会多数通过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民阵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由理事会从当选理事中提名,交大会多数通过产生。主席、副主席的任期为二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民阵主席为民阵唯一法人代表,负责召集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主持民阵总部日常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在主席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理事会指定一名副主席代理主席职能;
第二十条:民阵监事会是民阵的监察机构,负责根据章程处理违纪案件;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设监事七名。监事会主席由理事会在当选理事中提名,代表大会多数通过产生;其余六名监事由大会代表分区提名,由代表大会多数通过产生。每届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召集每年均不得少于二次,若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或监事联署要求,民阵主席或监事会主席必须在一个月内召集理事会会议或监事会会议。理事会或监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三分之二;
第二十三条:民阵主席、副主席,监事会主席的罢免,经理事会和监事会同时分别以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和监事投票同意后生效。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四条:民阵的基层组织由民阵总部授权后按民主程序自行组建;
第二十五条:民阵基层组织负责人由所在基层组织按民主程序产生,并报总部备案。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六条:本组织的合并或解散经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投赞成票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