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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
- 作者: 寒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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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28日香港爆发了占中运动,从运动酝酿至今已经过去两年多了,前不久的“鱼蛋革命”也刚刚结束,两场不同时间、不同诉求的运动,看似之间没有联系,其实则不然。占中运动是一场有政治诉求的运动,但是最终因为警察的暴力清场,这场运动走向了失败,香港人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行政长官的提名权以及立法会的普选未得到真正的落实,随后中共对香港政治的渗透与统战进一步加剧。
2015年3月食物及卫生局局长高永文于在香港立法会小贩政策小组委员会上指出,政府认为小贩可促进经济多元,不应取缔,但由于管理困难,故并无打算重新发牌,政府推出美食车,可以缓和牌照不足情况,但是入场费可高达数十万元,令许多小贩无力负担。我们可以看到,香港政府的行政管理方式走向了只有专制政府才会出现的惰政与不顾一切的敛财。
因为占中运动的失败,导致普选权的失败以及立法机构对于行政当局约束的失效,香港的政府的权力不断膨胀,不断入侵私权,2016年2月8日香港当局不顾传统强行取缔小贩在春节期间贩卖鱼蛋,终于引发了警民的激烈对抗。我们设想如果占中运动成功了,一个真正能代表香港人民利益的政府产生,立法院的议员们由普选产生,小贩手中有了真正的选票,香港政府还敢仅仅因为管理困难就不发牌照,逼着小贩去花费数十万元才能合法贩卖自己鱼蛋的美食车吗?
我得到美国旧金山湾区一名摄影师陈莉莉女士在2014年占中期间,亲赴香港拍摄的一组照片,这些照片以专业的视角,独特的取景,以及对人物,场景细节的精妙捕捉,向世人展现香港占中期间最为波澜壮阔的时刻,以此纪念香港人民的占中运动与鱼蛋运动,借此勉励香港人民,当不义写进了法律,抵抗就成为了义务,只有当爱与和平占领了中国,才能取得占中革命的最终的胜利。
自由记者 寒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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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
- 作者: Eric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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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2015年11月28日讯】世界小姐加拿大赛区冠军林耶凡,周五在香港召开了记者招待会。她前一天准备从香港转机到海南岛三亚,参加世界小姐决赛,却遭到中共当局拒绝入境。
星期四清晨6点,林耶凡从加拿大飞抵香港机场,原定转乘港龙航空前往海南省三亚市,参加在当地举行的2015年世界小姐总决赛。总决赛11月23号已经在三亚市拉开序幕,而林耶凡是唯一没有收到主办方邀请函的选手。中共使馆一直以此为由,拒绝给林耶凡签证。迟迟等不到官方的任何回复后,她决定尝试飞到海南,申请落地签证。
尽管按照中国法规,持加拿大护照的公民,有权在抵达三亚后申请落地签证,但林耶凡被航空公司员工拒绝登机,不得不滞留香港等待海南省政府的回复。
《南华早报》说,林耶凡从上午10点等到下午3点半,海南当局一名官员打来电话,询问了她的出生地、出生日期、移民加拿大的时间,和她的中文名字。在听到她的中文名后,该官员说:〝哦,你不符合获得落地签证的条件〞,但拒绝给出解释。
林耶凡今年25岁,6月份刚大学毕业,职业是演员,她认为自己没有任何威胁性,中共当局是因为她为人权发声,才阻挠她入境参赛。
世界小姐加拿大冠军林耶凡:〝我以前确实参加过很多关于人权方面的电影、影片的制作,第一部就是讲在四川的豆腐渣工程,里头有很多孩子失去生命的。之后的呢,有关于宗教信仰的自由迫害的,关于包括法轮功的,以及地下教会的,还有藏族人。⋯⋯这一次世姐的决赛是在CCTV上面也会放,那么中国人如果能看到有一个这样敢言的人的话,也许他们能看到希望,也许他们能有勇气自己也站出来讲话。〞
林耶凡周五在香港机场召开了记者会,她表示,不会因此就放弃为人权发声。林耶凡也在自己的脸书上说,世界小姐评选的主旨是Beauty with a purpose—〝使命之美〞。她一直以帮助〝不能发声的人发声〞为使命,始终没有改变。
作家盛雪:〝这一次林小姐所表现出来的,恰恰是一种正义感,一种不畏强权的勇敢。即便在这样一个环境、一个前提之下,她仍然选择坚持自己的理念,信仰,坚持作为一个正常的,有正义感的人所应该保持,具有的这样的一份勇气。〞
为人权发声的世界小姐并不乏先例。《环球邮报》说,2003年伊朗裔的加拿大世界小姐 Nazanin Afshin-Jam,曾经在选美活动中抨击伊朗侵犯人权。而林耶凡把选美和政治人权的结合带到新的高度。
作家盛雪认为,外界需要特别重视的是,这次事件显示出,中共已经不再顾忌国际舆论的谴责,再次蔑视国际社会的基本伦理。
盛雪:〝显然现在他们已经觉得自己的经济实力已经足够了,而且在国际社会,它有了一定的话语权了。而这个形势的转变,特别是在2008年北京奥运之后。那我们所处的这样一个真实的环境,我希望所有的自由民主,有人权保障的国家,都应该认真的对待它。因为中国(共)现在不仅仅是剥夺了林耶凡小姐进中国去参赛的权利,它剥夺的是国际社会一直坚守的普世价值的基本立场。〞
林耶凡认为,中共竟然不允许一个25岁的女孩入境,显示了他们对自己的管制没有信心。而这是否意味着,未来所有参加奥运会的运动员需要从现在开始进行自我审查,才能在2022年进入中国参加冬奥会?
采访/朱智善 编辑/尚燕 后制/舒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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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美国大使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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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PRC)是一个集权国家,中国共产党(CCP)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政府及安全机构的所有高层职务几乎都由共产党员担任。最高权力掌握在由25人组成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以及由7名成员组成的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手中。中国领导层在2013年3月完成了十年一度的更替,习近平身兼三个最重要的职务,即中国共产党总书记、国家主席以及中央军委主席。文职政府基本上保持对军队以及国内安全部队的有效控制。
压制与胁迫,尤其是对参与倡导公民与政治权利以及公共权益的组织及个人、少数民族、还有代理敏感案件的律师事务所的压制与胁迫,已经成为常态。当局继续使用骚扰、恐吓及起诉家庭成员和同事的手段来报复人权倡导者和捍卫者。那些被当局认定为政治上敏感的个人与团体在集会、宗教活动以及旅行等方面仍然受到严格的限制。当局使用诸如强迫失踪以及严格的监视居住等非法手段——包括对家人的监视居住——来防止公开表达独立见解。当局采继续审查和严格控制互联网上的公众言论。公益律师事务所继续受到骚扰,其律师执照被吊销,办公室被关闭。官方严厉压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维吾尔族人和西藏自治区以及其他藏区的藏人的言论、宗教、结社和集会自由。这些少数民族人员的迁徙也受到严格的限制。在全国各地发生暴力事件之后,当局对维吾尔人的宗教和文化表达实施了进一步限制,特别是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官员们还批准加急办案,在新疆的某些案件中对维吾尔族恐怖主义嫌疑人进行了群体审判。外国官员到访、全国性的会议以及纪念日等重大事件前后,侵犯人权的情况最多。
与前些年一样,公民没有权利改变他们的政府。面对政府滥权,公民要求补偿的方式也很有限。过去一年中侵犯人权的其他问题包括:据报道法外杀人,包括未经正当程序而处死;强迫失踪和单独囚禁,包括在被称为“黑监狱”的非官方拘押设施中长期非法拘押;对囚犯刑讯逼供;拘押并骚扰律师、新闻记者、作家、博客作者、异见人士、上访人员和其他寻求依法和平行使权利的人员;缺乏正常的司法程序;对法院和法官进行政治控制;不公开审判;使用行政拘留手段;限制集会、宗教及旅行自由;未能保护难民和寻求庇护人士;对其他国家施压,迫使其将中国公民遣送回中国;普遍腐败;对非政府组织(NGOs)严格审查及限制;歧视妇女、少数民族以及残疾人士;严厉的计划生育政策有时导致强迫堕胎(有时候发生在怀孕末期)或强迫结扎;贩运人口;禁止独立工会;不保护工人的罢工自由;使用强制劳工及童工;以及对工资、超时工作和职业安全及卫生法律执行不力。
当局通过法院系统对一些尤其是涉及腐败的滥用职权者提出起诉。但是,在大多数案件中,共产党首先有选择地使用不透明的党内纪律检查程序调查和处理官员。在许多此类案件中,通过纪检程序获得的信息被移交给法院,只是通过法院“证实”其决定。采取独立行动推动反腐败的公民反而被起诉。例如,过去一年中,当局至少把10名与“新公民运动”有关的人士定罪,罪名来自他们倡导透明度和廉政的活动。
第一节 尊重人格的完整,包括不受以下行为的侵犯:
a. 任意或非法剥夺生命
在这一年中,据报道安全部队曾任意或非法杀人,但对许多事件的报道缺少或没有细节。
关于滥用执法权力的警察逍遥法外的问题,无法确知其严重程度。在发生警察致死人命的事件之后,当局常常会宣布进行调查;但是,此类调查是否会确定警察有违规行为或给予惩处则并不明了。
一月,薛福顺的家人对官方关于他跳楼自杀的说法提出争议,据官方说,薛福顺在山东省被拘留后从一座政府大楼上跳下并因此死亡。薛福顺是民主活动人士薛明凯的父亲,1月23日,他被地方当局拘留并送往一处黑监狱。6天之后,他逃至一个公诉人办公室,据说警察在那里与他对峙,后来他跳楼身亡。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生的多次暴力事件造成了多人死亡。例如,在7月下旬,国家媒体报道说在艾力西湖镇和荒地镇有37名民众和59名“攻击者”死亡;在9月下旬,媒体报道说有50人——包括40名“暴徒”——在轮台县的爆炸事件中被击毙或炸死。官方报道通常把这些事件归罪于“恐怖分子”、“分裂分子”和“宗教极端分子”,声称他们对社区民众和保安人员发动恐怖主义暴力袭击。而人权组织则说,安全部队经常在维吾尔人家中或他们举行礼拜仪式时对群体开枪。政府对传出新疆的信息加以控制,同时采取更加严密的安全措施,因此很难核实报道中不一致之处。(另请参见西藏附件中关于西藏自治区及其他藏族地区发生的暴力事件。)
2013年9月,当局在北京的首都机场拘捕了试图前往日内瓦的曹顺利,她预定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对中国的人权进行普遍定期审议之前去参加培训。2013年10月,北京当局指控曹顺利犯有“寻衅滋事罪”。她的家人和法律顾问多次请求为她提供足够的治疗。2月19日,病情危急的曹被转送到一处急救中心。一个月后,她由于多个器官衰竭而死亡,当局未允许她的家人及时探视遗体。
据非政府组织对话基金会发布的信息,5月哈尔滨的一所法院把7名被告判罪,其罪名是使用酷刑逼供。这7名被告涉及7起相互独立的事件,均发生于2013年3月(见第一节c.)。在一起事件中,嫌疑人梁某被用手铐铐在椅子上,嘴里被塞上毛巾。梁失去知觉并死亡,而审讯他的人尚未意识到已经产生了严重后果。在使用酷刑的人中,只有3人是警察,大多数人是“特情人员”,即领取报酬代行某些警察职责的公民。
近年来,由于推行法律改革,死刑的使用减少,复议程序改善,但是,当局仍然在未经过正当程序和未提供上诉渠道的情况下在判罪后把一些刑事被告处决。5月,新疆有3人在一次群众集会上被判处死刑,55名被告被以恐怖主义罪名起诉(见第六节“民族、种族、少数民族”)。
b. 失踪
在报告期内,有多份报告说有人被当局拘留并关押在不明地点。
丹增伦珠是一位有影响力的藏族僧侣,他教授佛教并倡导保存藏族特征。5月,他在一次讲座中被捕,至今下落不明。
据报道,拍摄2011年乌坎抗议事件的维权人士邓传彬在6月4日被警察带走。
年底时,政府尚未就1989年天安门抗议受到暴力镇压时的死亡、失踪或拘留人数提供全面可信的报告。据观察者估计,仍有十来人被囚禁,但另一些报道给出的数字较高。当年参加抗议的许多活动人士继续受到官方骚扰。
c. 酷刑和其他残酷、非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中国法律禁止肉体残害囚犯,禁止监狱看守酷刑逼供、侮辱犯人的尊严、殴打犯人或怂恿其他人殴打犯人。针对部分类别的刑事案件,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通过酷刑及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包括口供在内的证据将被排除在法庭之外。
大量曾经入狱或被拘押的人士报告说,他们被打、被电击、被强制数小时坐板凳、被剥夺睡眠,或者受到其他方式的身心虐待。尽管普通犯人也会受到虐待,但在政治与宗教上持不同见解者往往遭受狱管当局更为恶劣的对待。有时,持不同见解者的亲属也会遭到虐待。在11月29日的庭审中,杨茂东作了最后陈述。他说,在以往被关押期间曾遭受酷刑,包括长时间的审讯和剥夺睡眠。他说当局多次辱骂和殴打他,把他铐在床上,还用高压棒电击他的私处。
对话基金会季刊《人权网志》报道说,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一家法院在5月把7名被告判罪——其中包括3名警察——其罪名是使用酷刑逼供。这7名被告涉及7起相互独立的事件,均发生于2013年3月。法院的量刑从一年期缓刑至2年半监禁不等。至少有一名被告对判决提出上诉。
这家哈尔滨法院认定,有证据表明公安局道外分局的警察在调查毒品案件过程中经常使用电击和其他刑罚。一位嫌疑人回忆被用手铐铐在一把金属椅子上,受到电棒电击,芥末油被倒进他的鼻孔。当他拒绝告诉警察他从哪里得到毒品时,他们把他的鞋子脱掉,在他的一个脚趾上栓上铁丝,然后把铁丝连接在一部老式军用手摇电话机上,电话机被摇动时,120伏的电流通过他的身体,导致他全身抽搐。
在同一个月,同样的刑罚被用于另一次毒品调查。这一次,有一位姓梁的贩毒嫌疑人被用手铐铐在椅子上。当他开始喊叫时,他的嘴里被塞上毛巾。有一名审问者开始用鞋底打梁的脸。在遭受刑讯的过程中,梁失去知觉并死亡。
除了上述警察之外,其他被告都是“特情人员”,包括实施大部分酷刑的人员。
相对较轻的量刑引发了评议。法学专家王钢桥9月23日在《新京报》撰文指出,刑讯逼供的最高量刑是3年监禁,但是由于酷刑造成严重伤害或死亡,应当按照更严重的故意伤害罪或谋杀罪量刑。他对法院在该案中未能给予更严厉的量刑提出质疑。
但是,据报道当地检察官没有足够的证据提出谋杀起诉,因为在事件调查过程中警察把尸体火化。因此,当局后来对道外公安分局一位下令火葬的副局长提出滥用职权起诉。
3月,黑龙江省当局把11人判处行政拘留,罪名是“利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此前这些人在调查非法拘押法轮功学员的设施时被抓住。其中3位人权律师在获释后报告说,在拘押期间警察对他们施以酷刑,这3人是江天勇、唐吉田和王成。据王成说,警察把他吊在天花板上,蒙上眼睛殴打。后来警察强迫3人签署口供,承认他们“扰乱公共秩序”。
7月17日,据说便衣警察在资深维权人士胡佳在北京的家中对他进行攻击,造成他的面部和头部数处青紫。
有大量报道说,维权人士及上访者因政治原因被送往精神病院并被迫接受精神病治疗。据《法制日报》(一份报道法律事务的国营报纸)报道,公安部直接管辖着23所用来关押精神病罪犯的保安严密的精神病院(又称安康医院)。从1998年到2010年5月,有超过4万人被送入安康医院。根据所能获得的最新信息,2010年,公安部的一名官员称,将没有犯罪行为的病人关入安康医院是不恰当的。但是,政治活动人士、地下教会信徒、多次上访者、被禁的中国民主党成员以及法轮功学员中都有人被关在这些设施里。
5月20日,联合国反对任意拘押工作组发布意见书,声称对刑世库的任意拘押违反了《世界人权宣言》第九条。自2007年以来,他一直被关在黑龙江省哈尔滨道外区精神病院,原因是他经常前往北京抗议地方政府腐败以及把他所在的国有公司私有化。
一部2012年出台的法律禁止强制性的精神健康检查和住院治疗,除非病患表现出要伤害自己或他人的企图。但是批评人士认为,该法律仍然没有为那些被送入精神病院的人提供实质性法律保护。2012年对刑事诉讼法的补充条文规定,要经由检察机关(负责起诉和调查的机构)审核、法院裁决,才能将那些有严重犯罪行为但是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人送入精神病院。该补充条文还包括了对强制性治疗决定提起上诉的条文。据公民社会和媒体报道,这些法律的执行依然很不一致。
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信息,每年大约有一万例器官移植,而每年有30万人需要器官移植。维权团体继续报告说有从囚犯身上摘取器官的做法。此前中国器官捐献和移植委员会主任黄洁夫曾说,在2012年,从执行死刑的囚犯身上摘除的器官占移植器官总数的64%;截止于2013年中期,该比例为54%。据黄说,到2015年1月1日,所有移植使用的器官将来自中国公民的自愿捐献。黄说囚犯仍然有资格捐献器官,但是他们的器官将在一个记录捐献的计算机系统中登记,而不会是私下交易。
监狱和看守所条件
关押政治犯和刑事犯的刑事处罚设施通常条件恶劣并有辱人格。
在监狱和行政拘押设施中,强迫劳动依然是一个严重的问题(7.b.)。2013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法律,正式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官方媒体宣布,从当年12月30日起,劳教所所有在押人员都会被释放,但解释说他们在该制度被废除之前受到的惩罚依然被认为是合法的。但是,其他行政拘押手段被继续使用,包括对性工作者及其客户的拘留和教育以及对毒品使用者的强制康复治疗。
居住条件:囚犯与在押人员经常被关在拥挤不堪、卫生条件恶劣的环境中。食物常常不足并且质量差,很多在押人员都要依赖亲属提供额外的食品、药品和保暖衣物。经常有报道说囚犯因没有床铺或被褥而不得不睡在地上。尽管官方保证囚犯有权得到及时治疗,但是,为囚犯提供充分、及时的医疗护理仍然是一个严重的问题。狱管当局曾经拒绝为政治犯提供治疗。
8月,代表最近获释的人权律师高智晟的一名律师声称,狱管当局把高单独囚禁三年,不给他足够的食物,在寒冷的天气不给他足够的衣服,也不让他见阳光。
据报道,今年一月当局拘留维吾尔族教授伊力哈木·土赫提时给他上了脚镣;此前,当他被关押在新疆乌鲁木齐的看守所时,曾经不给他食物。
据一个中国非政府人权组织报告,广州当局在天安门事件25周年前夕拘留了活动人士王清营,罪名是“闹事”。据报道,王被殴打、扇耳光、关押在很小的牢房中、不提供食物,连续审讯12小时,直至他招供。6月21日,当局指控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有关在押人员数目的信息未曾公布。在2012年提交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一份报告中,司法部长提到全国有681所监狱,在押犯人共164万人。国际监狱研究中心(ICPS)报告说,2009年,除了已经被判刑的囚犯之外,还有65万人被关押在拘留所,据估计审前在押人员的人数在10万到26万之间。ICPS报告说,2010年中期女犯大约占监狱总人数的5.1%;2005年未成年人犯占总犯人数的1.4%。2013年1月生效的刑事诉讼法重申,未成年罪犯和成年罪犯必须分别关押。但据对话基金会报告,在看守所中未成年人通常与成年罪犯关在一起。政治犯和普通犯人关在一起,并有报道说,狱警会教唆其他犯人殴打政治犯。一些异议人士无法从亲属处获得额外的食品、药品和保暖衣物。
法律规定,监舍应当通风、自然采光、清洁、保暖。法律还进一步规定,监狱“应当设立医疗、生活和卫生设施,建立囚犯生活和卫生制度”。法律还规定,囚犯的医疗保健应当被包括在监狱所在地区的公共卫生和防疫计划中。但是,许多监狱都不具备充足的卫生、通风、供暖、照明、基本医疗和紧急医疗及饮水条件。
行政拘留所的条件与监狱的条件相似。在行政拘留所发生过犯人被殴打致死的事件。在押人员报告说遭到过殴打、性侵害、缺乏适当的食物、得不到医疗服务。
管理:不清楚与囚犯有关的记录保存是否健全。当局对暴力和非暴力罪犯都会采用其他一些方式来替代监禁。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局长在一月份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时说,自从2003年以来,大约170万人曾经受到社区矫正,在年底时有大约667000人正在接受社区矫正。监狱系统不设立监察员,但是,囚犯和在押人员依法可以向司法当局提交投诉而不需受到审查,并要求对可信的有关非人道待遇的指控进行调查。法律规定囚犯写给监狱上级机关或司法机构的信件不需受到检查,但该法律在何种程度上得以执行尚不清楚。尽管当局偶尔会调查具有可信度的非人道待遇指控,但并不对外公布调查结果。很多囚犯和在押人员都得不到合理的探视,并被禁止从事宗教活动。《监狱法》第52条规定,“对少数民族罪犯的特殊生活习惯,应当予以照顾。”《拘留所条例》第23条也有类似的规定。但有关这些规定的实施情况却鲜为人知。
法律规定检察院官员有责任调查并监督监狱与拘留所的生活条件。
独立监督:涉及监狱以及相关的劳改营和劳改工厂的信息被视为国家机密,政府不允许对监狱和行政拘留所进行独立监督。当地与国际人权组织和媒体无法接触囚犯。当局不允许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接触囚犯或在中国探监。
d. 任意逮捕或关押
任意逮捕或拘押的问题仍然非常严重。法律赋予警方广泛的行政拘留权以及在没有正式逮捕或刑事起诉的情况下延期拘留的权利。本年度内,维权人士、记者、宗教领袖、前政治犯及其家属等继续成为任意拘留或逮捕的对象。
许多维权人士被非法软禁、剥夺旅行权利或者被行政拘留,拘留设施有不同类别,包括黑监狱。据报道,当局还对其他一些异议人士监视居住,并拒绝为一些被拘留的维权人士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据国际非政府人权组织报告,在北京天安门抗议事件25周年前夕,当局拘留、强迫失踪或讯问了150多人,包括律师、活动人士、新闻记者和异议人士。据多个国际媒体组织报道,当局逮捕了20名活动人士,软禁了44人,把15人判处行政拘留。北京当局把丁子霖从家中带走软禁。1989年,天安门抗议活动遭受暴力镇压,她的儿子和另一些人在镇压中死亡,此后丁子霖一直开展活动,推动调查事件真相,追究屠杀者的责任。
据非政府组织报告,在中国大陆表示支持香港抗议者的人中,有104人被拘留。有些人受到的指控是“寻衅闹事”,这是一个笼统的罪名,而其他人则面临颠覆国家政权的指控。
虽然维权人士胡佳在2011年从监狱中获释,但在2014年上半年,他有100多天受到法外软禁。
7月8日,当局把作家茨仁唯色和学者王力雄软禁两天,没有做出任何解释,显然是为了阻止他们与到访的外国重要人物会见。
警察和安全部门的职能
国内主要的安全机构包括国家安全部、公安部和人民武装警察。人民解放军主要负责对外安全,但也承担了部分国内安全责任。此外,地方政府还经常动用城市平民保安人员执行行政措施,这些人被称为“城管”。对这些人员的监督主要是在地方上,并且没有统一做法。法律规定滥用职权的官员可到刑事起诉,但很少为此立案。有多起关于此等人员和街头小贩发生冲突的报道。在一些案件中,通过调解城管人员向受害者做出赔偿。
公安部负责协调全国警察,其行政组织划分成特别的警察部门以及省、市(地)、县级警察机关。检察院对警察的监督有限。地方上腐败现象普遍。警察和城管人员曾参与非法拘留、勒索和袭击事件。10月,当局审判了丁红芬,罪名是“破环财产”。此前她和其他20多人从无锡市的一座宾馆里释放了上访者,代表地方政府的一个私人保安公司租用该宾馆作为黑监狱。据大赦国际说,当局拘留了丁红芬、瞿峰盛、沈爱斌、许海风、吴平和郑柄元等人,并对他们施加酷刑。据维权网的一份报告记载,仅在无锡市就有89处设施被用作黑监狱。
2012年,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及司法部联合颁布法规,规定如果监狱或劳教所的警察被发现殴打、使用体罚、虐待囚犯或教唆这类行为,就会被开除。
“双规”是共产党内部用来调查被怀疑有腐败行为的党员的纪律检查手段。该手段继续在不受监督的情况下被使用。据报道,一些被双规的官员遭受酷刑。在被移交司法系统之前,许多被控腐败或其他违纪行为的官员在“双规”制度下受到逼供,在某些案件中受到酷刑,常常是为了强迫他们承认自己的罪行。2013年10月,衢州一家法院以不公开方式把6名共产党官员判处徒刑,罪名是把於其一虐待致死,於其一是一家国有投资公司的工程师。据媒体报道,於被双规38天,多次被剥夺睡眠、殴打、用烟头烧、浸冰水。6月30日,《人民日报》报道说,广州市委书记万庆良因“严重违纪违法”接受调查。3天之前,他被从一次共产党的会议上带走。
逮捕程序和被关押者的待遇
警方拘押嫌疑人若超过37天就必须由检查机关批准正式批捕。逮捕之后,警察有权在案件调查期间将嫌疑人另行关押7个月。
警方在调查结束后可将嫌疑人再拘留45天,以便检察院决定是否对其提出刑事指控。一旦刑事指控成立,当局可以在司法程序开始之前再将嫌疑人拘留45天。警方有时候拘留嫌疑人的时间超过法律允许的期限,在案件开审前嫌疑人被拘押一年甚至更久的现象很普遍。
法律规定,在押人员在受到刑事起诉之前可以会见自己的辩护律师。一些刑事辩护律师指出,根据2013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他们会见委托人的能力有了显著的改善。有些时候,辩护律师能够随时安排会见,并可以在拘留所里单独会见他们的委托人。但这种情况通常不适用于政治上敏感的案件,如辩护律师浦志强和维吾尔族经济学教授伊力哈木‧吐赫提。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没有委托律师的被告人,或被告人是盲人、聋人、哑人或未成年人,或者可能会被判处死刑,法院应当为其指派一名律师。2013年的修订条款中增加了可能会被判处终身监禁或有精神疾病的被告人。无论被告是否有经济能力,法院都必须执行这一规定。法院也可以为其他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刑事被告人指派律师,但是在这类情况下法院往往不这样做。
刑事被告人在等候审理期间有权申请保释(也可称为“取保候审”)。但该系统运作效率似乎不佳,很少有嫌疑人获准取保候审。
法律要求在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属。然而,有些人常常被关押了很长时间后家属也未接到通知,特别是涉及政治敏感性的案件。根据一项笼统的例外规定,如果通知家属会“阻碍案件调查”,则警方不需要通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该例外情况局限于涉及国家安全或恐怖主义的案件。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允许监视居住而不需拘押在正式的设施中。按照修改后
的《刑事诉讼法》,假如警方怀疑有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或情节严重的贿赂等罪行,而且在家监视居住有可能妨碍调查,经由上一级部门批准后,警方可以对某个嫌疑人在指定地点(即嫌疑人居住地以外的其他地方)执行长达6个月的“监视居住”。当局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受到正式逮捕或在指定地点监视居住人员的家属,除非通知无法送达。他们不需要具体说明逮捕原因或监视居住的处所。当局也可以阻止辩护律师会见这类案件的嫌疑人。
法律规定公民在受到不公待遇时有权向政府上访。但是,到北京向中央政府请愿的公民常常会受到来自其家乡的警察的任意拘留。一些省级政府在北京或其他地方设立黑监狱,对来自其管辖地的上访者实行法外拘留。
其他形式的行政拘留包括“拘留管教”(针对妓女和嫖客)和“拘留教养”(针对未成年罪犯)。法律规定了一套“强制隔离戒毒”制度。吸毒人员至少要在戒毒所隔离两年,并且法律规定体力劳动也是戒毒治疗的一部分。公安机关
授权可以在戒毒所实施拘留,而且通常是通过行政手段而不是刑事手段。当局使用行政拘留手段来恐吓政治活动人士并阻止公众示威游行。
任意逮捕:因和平倡导廉政而被捕的新公民运动成员包括杨茂东、孙德胜、刘萍、 魏忠平、李思华、马新立、张宝成、 侯欣、李慰、王永红、丁家喜、孙含会、赵长青、齐月英、张向忠、李刚、李焕君和宋光强。
当局以泄漏国家机密罪、颠覆罪和其他罪名实施逮捕,借此镇压持不同政见者,压制公众诉求。但这些指控,包括何谓国家机密,都定义不清。基于广泛而定义模糊的国家机密法,公民和外国人士还因泄露刑事审判、会议、商业活动和政府活动信息等其他行为被拘留。有时,当局以追诉的方式称某种行为违反了国家机密法。11月批准的一部反间谍法授权当局要求个人和团体停止威胁国家安全的任何活动。未能遵守可能导致财产和资产被没收。
在10月的国庆假期和其他敏感期,如外国政府高层官员到访或在人大及政协年度全体会议召开之前、天安门屠杀纪念日以及藏族地区和新疆自治区的敏感纪念日等,当局软禁了大量的异议人士、维权人士以及上访者。
被软禁人士的情况各有不同,但有人在警察的监视下在家中被完全与外界隔绝。有时候安全人员会驻守在软禁对象的家中。其他被软禁人士偶尔会被允许离开家去上班或出门办事,但被要求乘坐警车。有些情况下,警察或便衣警察会陪同一些政治敏感人士的孩子上下学。在得到允许离开家门的时候,软禁对象通常受到警方监视。在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当局对被指控支持“三股势力”(宗教极端主义、“分裂主义”和恐怖主义)的人员实行软禁和其他形式的任意拘押。
审前拘押:审前拘押可能持续超过一年。据称,涉及“敏感案件”的被告在案件开审之前被拘押的时间更长。
e. 拒绝给予公正、公开的审判
法律规定法院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但在实践中,司法并不独立。法官常常就如何裁决待审案件,特别是政治敏感案件,接到来自政府和共产党的政治指导。中共政法委员会有权审议并影响各级司法机关的审理活动。
腐败常常影响司法裁决。抵制司法腐败的措施模糊且执行不力。地方政府负责任命地方法官并支付他们的工资,从而经常对其辖区内法官的裁决施加
影响。
一个共产党控制的委员会在大多数重大案件中做出决定,一审法院和上诉法院法官的任务只是为该委员会的决定撰写一份法理依据。
法院无权裁决某项立法是否符合宪法。虽然法律允许团体和个人对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提出质疑,但是只能向立法机构提出有关是否违宪的质疑。因此,律师几乎没有机会在诉讼中利用法律是否违宪进行辩护。
在2013年11月和2014年10月举行的中共中央全会上,共产党宣布有意加强法治,具体做法是加强司法独立、提高司法透明度并改善为贫困被告提供的法律援助。7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其“五年计划”,其目标包括监管法官的任命及其工资、为法院提供资金、赋予审理案件的法庭以裁决权。6个省或省级市被挑选为“试验中心”,以对这些新政策进行试点。
据媒体报道,公安部门通过电视播放外国和国内博客作者、记者和企业高管认罪的镜头,以便在刑事审理开始之前把他们定罪。例如,新闻记者高瑜(见第二节a.)和向南夫及社交明星郭美美的认罪镜头都通过电视播放。
5月,最高人民法院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信息,赞扬把采矿大亨刘汉及另外4名同案犯判处死刑,此时被告尚未获得上诉的机会。
据报道,“司法独立”是共产党命令大学教授回避的课题之一(见第二节a.“学术自由与文化活动”)。
审判程序
经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重申了无罪推定,但刑事司法系统依然倾向于有罪推定,特别是在审理受到高度关注或政治敏感的案件之时。据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交的工作报告,2013年大约有116万人被定罪,只有825人被无罪开释。
在许多政治敏感案件的审判中,法院在诉讼程序结束后几乎不经评议便会立即下达有罪判决。法院对拒绝认罪的被告的判决往往比坦白者的判决更严厉。上诉程序极少能够推翻判决。上诉程序没有提供充分的复议途径,也不能对权利受到侵犯的被告给予足够的司法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除了涉及国家机密、隐私、未成年人或由当事人请求保护商业机密的案件之外,所有的审判都应向公众公开。当局利用涉及国家机密案件的例外规定向公众封锁政治敏感案件的进展情况,有时甚至连家属也无法了解情况,并且剥夺被告寻求辩护律师的权利。法院条例规定,持有有效证件的外籍人士同中国公民一样拥有获准旁听审判的权利。但事实上只有获得邀请的外籍人士才能旁听庭审。如同往年一样,在一些案件中,驻华外交官和记者没有获得旁听许可。有些案件被重新归类为“国家机密”,或者以其他理由不对公众公开。在这一年里,驻中国外交官试图旁听全国各地十来个案件的公开审判。每一次法院官员都说,法庭上没有座位了,且外国人需要事先得到许可才能旁听。
有些审判被公开播放,庭审过程也成为电视上的固定节目。少数法院在互联网上公布其判决结果。许多法院建立了网站,据信这些网站将为公众提供有关案件和裁决的非保密信息。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刑事犯罪嫌疑人在警方初步审讯或在其行动自由被正式限制后的当天聘请律师。调查人员必须告知嫌疑人其聘请律师的权利。如果辩护律师提出要求,警方也必须在48小时之内安排辩护律师与其委托人见面。
受到行政拘留的人没有寻求法律咨询的权利。刑事被告有权接受法律援助,但大多数刑事被告在受审时没有律师为其辩护。根据《人民日报》公布的统计数字,2013年大约有115万起案件获得了法律援助,比2012年增加了13%,有128万人受益。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扩大了提供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了有可能作出死刑或终身监禁判决的案件以及当事人有某些类别的身体或精神残障的案件。
人权律师报告称,当局不允许他们为某些委托人提供辩护,或者威胁他们如果选择辩护将会受到惩罚。中国政府暂停或吊销了一些律师或其事务所的执照,以阻止他们受理敏感案件,例如为支持民主的不同政见者、家庭教会活动人士、法轮功学员或政府批评者提供辩护。
中共仍然要求有3名或以上中共党员的律师事务所在所内建立党支部。有1名或2名中共党员的事务所可以联合其他事务所成立党支部。在律师人数极少的小型市、县,中共党员可以加入地方司法局的党支部。该项规定也适用于私营企业和其他团体。
这一年里,当局逮捕了几位知名辩护律师。例如,5月6日,知名人权律师浦志强在参加一次私下举行的、以和平方式纪念天安门6.4事件的聚会之后被捕,后来他被指控为“扰乱公共秩序”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据媒体报道,后一项指控涉及他代表其委托人收集证据的工作。据他的律师说,12月对浦的指控增加,包括了“煽动民族仇恨”和“分裂主义”。
由国家控制的官方媒体发表了批评维权律师的文章。在4月9日发表于有影响力的共产党期刊《求是》网站的一篇文章中,维权律师被描述为社会的“毒瘤”,“干扰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环球时报》在5月8日的一篇评论员文章中说,维权律师已经偏离其正当范围,必须认识到他们并不是推进法制的先锋或权威。
政府官员继续骚扰在广受关注的维权案件中提供服务的律师。在一些政治敏感的案件中,当被告能够获得律师时,政府官员有时妨碍律师进行强有力的辩护。法院和政府官员采取的手段包括非法拘留、吊销律师执照、骚扰和暴力恐吓、拒绝让他们查看证据和接触委托人。
当局利用北京律师协会管理的执照审查程序拒绝或延迟给专业律师颁发执照,这种做法限制了一些人权和公益律师从事法律工作的能力。
如果委托人作伪证,辩护律师可能会因此承担法律责任,而检察官和法官对于什么构成伪证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2011年,据说知名辩护律师李庄的一位委托人向警方报告李教唆他向法院说谎。全国各地的律师都认为,关于李做伪证的指控证据不足,他之所以受到起诉是因为他曾经威胁重庆的地方官员,包括当时的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
在一些敏感的案件中,律师不能在审判前见到委托人,被告和律师在审判期间也不能沟通。往往是在案件提交到法院的时候,刑事被告才得以被指派一名律师,这种情况违反了经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见第一节d.)。据国内媒体发布的统计数字,2012年只有不到30%的刑事案件中有辩护律师参与;在某些省份该比例低于12%。据北京市人民检察院2012年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交的一份报告,在2万个刑事案件中,据估计有辩护律师参与的只有500个,占总数2.5%。
被告与原告当庭对质的机制不足。只有一小部分案件有目击证人。经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一项条款要求证人出庭,同时包含了保护证人以及为履行证人职责的人提供经济资助的内容。但是,在是否让证人当庭作证方面法官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在大部分刑事审判中,证词由检察官宣读,被告及律师没有通过质证进行反驳的机会。虽然法律规定预审期间的证人陈述不能作为定罪的唯一依据,但检察官大量依赖这些陈述。辩护律师可以申请查阅政府掌握的涉案证据,但无权强迫证人作证或要求进行证据开示。辩护律师在审判前获取信息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刑法》包含了55种死刑罪名,包括贪污和腐败等非暴力经济犯罪。关于本年度有多少被告被判处死刑或被处决没有公开的政府信息。关于处决人数的官方信息被列为国家机密。据一个国际非政府人权组织估计,近年来每年有大约4000人被处决,在最高人民法院自2007年重新启动死刑复核以来已经已经有大幅度的降低。10月,对话基金会发布的估计数字表明,2013年有2400人被处决。在2013年7月至201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在网上发布了152起死刑复议结果。据大陆的杂志《南方周末》说,最高人民法院驳回的案件在死刑判决中仅占不到10%。
在这一年里的两个广受关注的案件中,法院推翻了死刑判决。6月,最高人民法院推翻了李彦的死刑判决(见第六节“妇女”),据说李彦在遭受多年家暴后于2010年杀害了她的丈夫,最高法院把该案驳回下级法院重审。8月,经过历时8年的磨难——在这8年中其死刑被4次确认——念斌被福建省高级法院宣判无罪。念斌在2006年的一个案件中被控投毒谋杀,该案件的判决当时主要依赖被告的口供,后来被告声称是被刑讯逼供。
12月,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推翻了一位18岁的蒙古人呼格吉勒的死刑判决,他被判定于1996年杀害一位妇女。在推翻判决后,当局逮捕了当初负责该案件的警察。据国家媒体报道,华北城市呼和浩特的警察局副局长冯志明被控刑讯逼供、渎职和受贿。
政治犯与被拘押者
政府官员持续否认关押了任何政治犯,声称当局拘押他们是因为他们触犯了法律,而不是由于他们的政治或宗教观点。但是,当局继续因为政治和宗教原因将公民投入监狱。成千上万名政治犯仍然被关押。有的被关在监狱,有的被关在行政拘留设施。政府不准国际人道主义组织探访政治犯。
据一些外国非政府组织估计,仍有数百人因“反革命罪”在狱中服刑,尽管1997年刑法已经废止该罪名。数千人因违反国家安全法规而被判刑。显然,中国政府并未复核那些在1997年前因反革命罪被起诉的案例,也没有释放那些因刑法己经撤销的非暴力罪名而入狱的人士。中国政府坚称,那些因为反革命罪和危害国家安全罪而正在服刑的人有权申请减刑或保释。但是,与其他类型的犯人相比,政治犯被提前释放的几率要低得多。观察人士认为,有些因参与1989年天安门民主运动的人士仍被监禁,但是具体数字不得而知,因为官方从未公开过相关数据。
12月10日,内蒙古当局释放了民主活动人士哈达,此前他于2010年服满15年刑期,之后又在非官方看守所被关押4年。哈达的家人在不同阶段受到法外软禁和监视,他们的家庭企业被关闭,他的处于就业年龄的儿子找不到工作。
截至年底,很多政治犯依然被关押在监狱中或受到其他形式的拘押,其中包括人权活动人士王炳章和刘贤斌、维吾尔族活动人士热比娅·卡德尔的儿子阿布利基木·阿布都热依木、前天安门学生领袖周勇军、劳工维权人士孔佑平、罗马天主教主教马达钦和苏志民以及据报道健康情况不佳的藏传佛教转世喇嘛丹增德勒仁波切。
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呼吁在中国放宽政治自由和人权的《零八宪章》的共同
起草人刘晓波仍然被关在辽宁省锦州监狱中。刘的妻子刘霞继续受到24小时的监视,当她获准离开住宅时,总有警察跟随。多项媒体报道表明,由于长期与外界隔绝,刘霞患有多种疾病。
2013年8月,北京的一所法院判处刘晓波的妻弟刘晖11年徒刑,罪名是合同诈骗。外界普遍认为该判决是出于政治动机。
9月,民主活动人士张林被判处3年半监禁,罪名是他在2013年4月抗议一所小学时“聚众干扰公共秩序”,该校阻止他的10岁的女儿上学(见第一节f.)。这家安徽的法院把审判推迟了1年多。
截至年底,尚无关于以下人士是否仍被拘押的可靠消息:阿卜杜拉·贾马尔、维吾尔族活动人士迪力克斯·铁力瓦尔地、冯新春、干布楞珠、贡保塔、加洛、 次洛和王殿刚。
刑事处罚仍然包含在获释后的一段固定时间内“剥夺政治权利”,在此期间获释者被剥夺言论、结社和出版自由。据前服刑人员说,其就业、出行、获得居住许可、租房和获得社会服务的能力受到严重限制。前政治犯及其家属常常受到警方监视、电话窃听、搜查以及其他形式的骚扰或威胁。
据报道,8月7日获释后,辩护律师高智晟被在陕西省软禁,他被“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据报道,藏族电影制片人当知项欠也被关押并被“剥夺政治权利”3年,此前他在服满6年刑期后于6月5日获释。据多项报道,当局拒绝向以上两位人士签发护照,并拒绝为他们提供足够的医疗服务。
民事法律程序和补偿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在司法独立方面面临与刑事案件相同的限制。《国家赔偿法》规定,给予权益受到政府机构或官员侵犯的原告行政与司法赔偿。该法律允许对遭受拘留所或狱管人员错误拘押、精神或身体伤害的人给予赔偿。很少有公民申请国家赔偿,原因是高昂的起诉费用、法院的信誉低下以及很少有人意识到《国家赔偿法》的存在。受害人的索赔很难评估,因为赔偿法的定义模糊,获取伤害或损害的证据也很困难。法官都不愿意接受国家赔偿的案件,政府部门也很少执行对原告有利的法庭判决。
f. 任意侵犯隐私、家庭、住所或通信
尽管法律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隐私受到法律保护”,但当局经常不尊重公民的隐私。尽管法律要求执法人员在搜查房屋之前获得搜查令,但执法人员往往对这一条款置若罔闻。公安局和检察官有权自行颁发搜查令而不经司法审查。继续时常有关于警察强行闯入的报道。
当局监控私人间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和互联网通信,还拆开并审查国内和国际邮件。安全部门例行监视并进入民宅和办公室以搜查电脑、电话和传真机。
据外国媒体报道,公安部在全国设置了数以千万计的监视摄像头。当局以改善公共安全、打击犯罪、管理交通以及“社会稳定”的理由来为安装摄像头的做法辩护。有些人权组织称,当局越来越依赖摄像头来监视和恐吓政治异议人士、藏人以及维吾尔人。
监控和干扰电话和互联网通信的行为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藏族地区尤为普遍。当局经常在全国范围内警告异见人士和维权人士、地下宗教人士以及前政治犯不得会见外国记者或外交官,尤其是在敏感的纪念日之前、政府或共产党召开重大会议之时以及国外政要访华之际。安全人员骚扰并拘留政治犯的家属,包括跟踪他们与外国记者和外交官的会面,要求他们对其亲属的案件保持沉默。
维权人士、异见人士、法轮功学员、记者、未经注册的宗教人士和前政治犯的家属也是被任意逮捕、拘留和骚扰的对象(见第一节d.)。
直至年底,维权人士陈光诚的侄子陈克贵仍在狱中。6月,联合国反任意拘押工作组裁定,对陈的关押违反了《世界人权宣言》。
因城市开发而导致强制搬迁的事件持续发生。对搬迁条件或补偿不满而举行抗议的现象很普遍,一些组织抗议的领袖遭到了起诉。农村地区的基础建设和商业开发项目导致了数以百万计的村民被迫搬迁。
在城市和农村地区普遍发生公民与政府之间的房地产纠纷,并经常演变成暴力事件。这些纠纷往往都是因为当地官员与房地产开发商勾结,对拆迁居民赔偿很少甚至不予赔偿,而且对当地官员从事房地产交易又缺乏有效的政府
监管或媒体监督,对被拆迁居民也没有提供法律补偿或其他解决纠纷的机制。尽管中央政府试图进一步加强控制非法征地行为并制定赔偿标准,但问题仍然存在。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地,传统维吾尔居住区如喀什老城的重新开发导致一些历史和文化重地遭到破坏。对政府没有给予适当补偿并使用强制措施迫使他们同意重建的做法,一些居民提出了异议。有数项报道称内蒙古地区的牧民抱怨说,传统牧区的土地被没收,用于开发。
据外国媒体报道,自2009年以来,至少有130名藏人在中国境内自焚,其中许多人是为了抗议住宅被摧毁。
关于政府计划生育政策及其后果的信息,请参阅第六节“妇女”。
第二节 尊重公民自由,包括:
a. 言论和新闻自由
法律规定了言论和出版自由,但当局基本上不尊重这些权利。当局继续严密控制出版、广播和电子媒体,利用它们宣传政府的观点和中共意识形态。本年度,当局加强了对出版和互联网的审查和操控,在敏感的周年纪念活动
期间尤为如此。
言论自由:除了挑战政府或中共的言论等特例外,人们可以在私下里小范围
地讨论政治话题而不会受到官方惩罚。本年度,一些独立的智库、研究小组或研讨会报告称,曾被迫取消某些涉及敏感话题的会议。在公开演讲、学术讨论和媒体评论中发表政治敏感言论的人仍会受到惩罚。
当局镇压了私下举行的纪念天安门抗议25周年的和平纪念活动。北京当局在周年前后把“天安门母亲”的创始人丁子霖软禁。警察逮捕了艺术家陈光和他的朋友们,据报道他们在陈光的家中私下演出,纪念天安门抗议活动。
2013年3月,政府成立了一个新的广播与出版管理机构——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一项司法解释,将在网上散布谣言定为可惩戒的罪名。按照这个司法解释,任何在互联网上贴出的、被转发了500次或阅读了5000次的诽谤,或者导致群众抗议、唆使种族或宗教冲突、有损国家形象或造成“恶劣的国际影响”的网文,其作者都可能获最高三年的刑期。据国家媒体报道,云南当局在7月把博客作者董如彬判处6年半监禁,罪名是在网上散布谣言。
政府经常监视讨论政治或敏感议题的知识分子、学者和持不同政见者的集会。2008年,为纪念“国际人权日”,303名知识分子和活动人士发表了题为《零八宪章》的请愿书,呼吁中共尊重人权,在中国实施民主改革。许多《零八宪章》的签署人至今仍然报告称遭受来自官方的骚扰,在敏感日期尤甚。
5月,当局突袭了杭州活动人士出席的一次餐会,拘捕了10来人。据西方媒体报道,博客作者王五四说他和另外10人被关押2个小时之后被释放,没有被告知罪名,但当局把《08宪章》签署人温克坚关押了一整夜,并没收了的他的手机和电脑。
9月,当局拘留了81岁的作家铁流,同时被抓的还有他的佣人黄静,当局怀疑他“闹事”。当局搜查了他在北京的住宅,没收了他的写作材料、书籍和电脑。据一些非政府组织报告,铁流被拘留可能是因为他曾在网上发布的一篇文章,这篇文章说政治局常委刘云山涉嫌腐败。
杭州警方于8月和9月分别刑拘了中国民主党成员吕耿松和陈树庆,并以“颠覆国家政权”的指控对这两位民主活动人士进行调查。一些非政府组织说,他们被逮捕与他们从事反对党活动有关,该反对党在1998年被宣布非法。
出版自由:出版任何图书和杂志均需要国家颁发的出版号。出版号收费高
昂且难以获得。几乎所有的平面媒体、广播媒体和图书出版商都隶属党政机构。有为数不多的民营印刷出版企业,但是没有民营性质的电视台或广播电台。中国共产党指示国内媒体不要对某些议题进行报道,所有的广播电视节目都必须经过政府的批准。
2013年11月,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开始要求新闻机构每周都要开中共新闻原则的课,申请更新媒体证件的记者也必须参加关于马克思主义新闻思想的考试。
6月30日,中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通知,警告中国记者不要把在工作中获得的信息转交给外国媒体或其工作单位之外的中国媒体。该通知再次强调,中国记者不得为外国新闻机构撰稿。该通知声称,记者如果透露未曾公开的信息可能受到处罚。前中国官方媒体高级职员高瑜在5月被拘留,罪名是向外国网站提供机密文件。据她的辩护律师说,高声称当局通过威胁处罚她的儿子而强迫她在国家经营的电视台节目中公开认罪。高在11月受审,罪名是“泄露国家机密”,如果被定罪,她可能面临终身监禁。
外国驻中国记者感到那里的报道环境充满了挑战。根据驻华外国记者协会五月份进行的年度“报道条件”的调查,99%的记者不认为中国的报道环境达到了国际标准,80%的记者觉得与前一年相比报道环境恶化或依旧。没有人认为在本年度外国记者的报道环境改善。
3月20日,当局拘留并讯问了电影制片人何杨近20小时,并没收了他的电脑、一只硬盘和其他材料,罪名是“危害国家安全”。
自从两家美国媒体网站在2012年发表文章详述中国高级官员的家庭财富后,这两家媒体的网站继续被屏蔽。
中央和地方的中共宣传部门对外国记者仍然有严格的限制,尤其是在敏感时期和周年纪念日。外国记者站报告称,外国新闻机构在当地的员工也受到官方的骚扰和恐吓。本年度,驻华外国记者协会“发现有66起警察或身份不明的人阻挠外国记者工作的事件,其中有9起涉及记者被粗暴对待或遭到暴力对待。”报道还说,虽然“与去年相比类似的情况有所减少”,但此类恐吓“仍然是不可接受的”。
据驻华外国记者协会报道,尽管近几个月来申请记者签证常规等候时间有所缩短,但受访记者中仍有18%的人报告说,由于他们或他们的前任所报道的内容,他们在取得官方记者证或记者签证时遇到困难。尽管有些写过有争议的新闻报道的记者最终还是被批准续签,他们所属的新闻机构在为新的记者和员工申请签证时却遇到困难,即使这些人以前曾经获得过中国的记者签证。
另外,在一次调查中,半数记者说他们的中国助理曾经受到来自官方的压力或骚扰。当局继续对受雇于外国新闻机构的公民实施严格的限制。外国媒体机构中国籍员工行为准则威胁开除那些进行“独立报道”的中国员工、取消其注册资格,并指示他们向其雇主提供有助于树立中国良好形象的信息。
政府规定官方的新闻发布会仅限国内媒体参加。外国媒体和外交官只能参加外交部的新闻发布会以及其他就特别事件举行的少数新闻发布会。这一年里,国防部开始有选择地允许外国媒体参加每月的新闻发布会。
供本国记者使用的官方指南通常语焉不详,宣传官员可随意修改,并可追溯执行。宣传部门强迫报社开除发表与官方政策不一致的文章的编辑和记者,并暂停或关闭出版机构。宣传官员执行的出版后审查制度鼓励编辑自我审查,避免因无意中出版未经授权的内容而受罚。擅自与记者接触的官员会受到处罚。
政府官员使用刑事起诉、民事诉讼和其他惩罚方式,包括暴力、拘留和其他形式的骚扰,对作者和记者进行恐吓,以防止散布引起争议的文章。如果国内记者发表了挑战政府的观点,就有可能被降职或丢掉工作。
9月,北京当局拘留了81岁的作者黄泽荣,其罪名是涉嫌“寻衅闹事”,此前他曾经发表过一篇批判前任中共宣传部部长刘云山的文章。
直至年底仍在狱中的记者包括高瑜和杨同彦。维吾尔族网站管理员迪力夏提•帕尔哈提和尼加提•阿扎提继续因“危害国家安全罪”服刑。维吾尔族记者买买提江·阿布都拉于2010年被判处无期徒刑,据报道罪名是传播与2009年暴乱有关的“颠覆”信息。本年度,传统传媒与新传媒的记者都有人入狱。12月,保护记者委员会报告说有44名记者身陷囹圄。
审查制度与内容限制:当局继续没收“非法出版物”。据国家扫黄打非办公室称,2013年度共收缴了2050万册非法出版物,有超过一万个与色情或其他非法内容有关的网站受到处罚。
外国记者无法获得进入西藏的许可,除非是参加受到严格控制、由政府组织的媒体访问。对于外国记者来说,进入西藏自治区以外的藏区越来越困难。尽管外国记者获准进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但省及地方当局仍继续严格控制外国记者的出行、接触与采访, 甚至强迫他们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一些城市离开。
中宣部要求媒体严格按照权威部门提供的信息来报道官员涉嫌贪污受贿的案件。本年度中,中宣部还就与香港抗议、前中央军委副主席徐才厚因腐败被捕、前安全部门最高领导人周永康被捕等消息下达类似指示。此类指示包含媒体不得自行调查或报道的内容。
当局继续禁止出版他们认为内容会引起争议的图书。法律仅允许获得政府批准的出版社出版图书。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控制了所有的出版物经营许可。未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有关省级出版机构批准的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或电子出版物不得出版发行。未经政府批准试图出版的个人面临监禁、罚款、没收其图书和其他形式的处罚。中国共产党控制出版行业的手段包括事先将某些议题列为国家机密。
许多知识分子和学者进行自我审查,因为他们预期有关政治话题的书籍或文章会被视为过于敏感而禁止发表。对私营和政府媒体的审查程序日益依赖自我审查,在个别情况下还采取出版后制裁手段。
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中国共产党仍然频繁出台限制性的法规和决定,对广播媒体内容实施管制。
10月,当局把电影制片人沈勇平判处一年监禁,罪名是从事“非法商业活动”,此前他曾在网上呼吁捐款,以完成纪录片《百年宪政》,这部电影记述的是从清朝以来中国的宪政历史。
当局继续干扰美国之音(VOA)、英国广播电台(BBC)和自由亚洲电台
(RFA)的汉语、维吾尔语和藏语广播节目,并且不同程度地奏效。美国之音的英文广播一般不受干扰。这些媒体在互联网上传播的滚动式广播新闻和播客也往往遭到封锁。尽管海外广播受到干扰,但美国之音、BBC、自由亚洲电台、德国之声和法国国际广播仍然拥有大量听众,其中包括人权活动人士、普通公民和政府官员。
外国电视新闻主要在宾馆和外国人聚居区播放,但偶尔也会受到审查。在1989年天安门广场事件镇压周年纪念日前后就曾进行审查。外国报纸和杂志发表的个别文章如果被当局认为过于敏感,有时也会被禁。
就政治敏感事件的报道而言,对中文的审查最严格,其次是英文,然后才是其他语言。政府禁止一些被认为过于敏感的国内外电影在国内上映,或者会将有关部分删除才允许上映。4月,当局还禁止了以网站串流方式接收一些广受欢迎的美国电视节目,这些节目包括“生活大爆炸”(The Big Bang Theory)、“傲骨贤妻”(The Good Wife)、“海军罪案调查处”(NCIS)和“律师本色”(The Practice)。在国内对此提出批评时,中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模糊地解释说,被禁的节目要么有版权问题,要么违反了网上广播规则第16条,该条禁止淫秽、暴力以及“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扬邪教、迷信的、煽动民族仇恨……的内容”。
互联网自由
2010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第一份《互联网白皮书》,解释说“中国境内的互联网属于中国主权管辖范围,”并概述了政府为保证互联网上的某些言论自由所作的努力,但是这些言论不得危害国家安全、颠覆国家政权、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危害国家宗教政策、宣传异教或迷信思想、或传播谣言和其他法律与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等等。2013年11月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政府重申了对互联网进行管理和监督以及对网上公众舆论监督的重要性。
互联网广泛普及并受到广泛应用。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报告说,到2013年底,中国的互联网用户已达到6亿1800万。CNNIC还说,2013年增加了5358万新用户,与2012年相比增长了3.7%。
中共继续加强对互联网使用的监管,控制内容,限制信息,阻止查阅国内外某些网站,鼓励自我审查,惩罚那些违反政治敏感性规定的人。有新闻报道指出,有超过14个政府部委参与了这些活动,导致大量国内外网站、博客、手机短信、社交网络服务、在线聊天室、在线游戏和电子邮件受到审查。但这些措施并非一贯奏效。除了其自身大规模的互联网审查系统之外,政府还要求互联网公司承担更多的责任,要求他们实行网上审查和监控制度,并寻求禁止在网上匿名发表意见。
国务院颁布法规规定个人博客、网络公告板和手机短信都属于新闻媒体,致使这些媒体的内容受到国家管制。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受到指示,只能使用国内媒体公布的新闻,要记录跟踪用户及其浏览习惯的有用信息、安装可以复制电子邮件的软件,并立即中止传播“颠覆性材料”。
在中共的指令下,政府在国家、省及地方各级雇佣了成千上万人来监控电子 通信。政府重点监管社交网络、微博和视频分享网站等工具。互联网公司也雇用了成千上万名审查人员来执行中共的指示。
2011年,中央政府当局下令所有提供免费无线上网的公共场所安装一种价格不菲的软件,以便警方查明使用其服务的用户。当局警告北京的咖啡馆 和餐馆老板,如果他们提供无线上网服务却不安装该软件,将面临2万元人民币罚款(约合3260美元)。2012年,全国人大通过一条法律,要求个人在注册互联网帐号、固定电话以及移动电话服务时使用实名。供应商在允许用户公开发布信息时也必须要求他们提供姓名。
主要新闻门户网站都要求用户评论新闻文章时使用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注册。在公共图书馆使用互联网的个人需要使用他们的身份证登记。据称在所有公共图书馆终端机上使用互联网的行为都会受到监控。8月,中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SIIO)对中国最受欢迎的手机短信服务微信施加了新的限制,以便禁止传播未经授权的政治新闻和信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说,使用公共账户的用户——包括公司、团体和名人——必须使用真实名称登记,并签署契约,保证“遵守法律,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该规定还禁止未经政府许可张贴或转贴政治新闻和时事消息。
政府继续压制广受欢迎的、被称为大V的微博评论者(这是一些经过查实的以真实姓名注册的账户,拥有大批粉丝)。据媒体报道,2013年下半年当局讯问了数以百计的有影响力的微博作者,原因是其粉丝众多,敢于讲真话。7月,大V和敢于讲真话的政治评论员李承鹏的社交媒体账户被关闭。6月,英国报纸《每日电讯报》委托进行的一项研究估计,在政府通过大规模运动恐吓和审查有影响力的用户之后,微博账户数目与上一年相比可能减少了70%。
政府继续屏蔽其认为有争议的网站,特别是讨论台湾、达赖喇嘛、西藏独立、地下宗教和信仰组织、民主活动人士以及1989年天安门大屠杀的网站。政府有时还有选择地屏蔽外国政府、新闻分支机构、卫生组织、教育机构和非政府组织运营的某些网站、社交网站以及方便用户快速交流和组织的搜索引擎。9月,在香港发生学生抗议活动之后,审查当局突然屏蔽了用于交换照片的社交媒体网站Instagram。这一年里,政府还屏蔽了其他国家的短信服务,包括日本的“连我”(LINE)和韩国的“卡考”(Kakao Talk)。
3月,当局关闭和查封了数十个公共微信账户,而没有做出解释。据媒体报道,这些账户属于一些就时事发表评论和文章的广受欢迎的使用者。
5月29日,政府几乎屏蔽了所有谷歌网站,包括其电邮服务、照片项目、地图服务和日历应用程序。12月29日,媒体报道说全球最大的电子邮件供应商GMAIL在中国的传输量减至零,大批用户被屏蔽。9月下旬,在香港的民主抗议活动开始之后,海外媒体报道说,中国大陆屏蔽了交换照片的应用程序Instagram。脸书和推特依然遭到屏蔽。
一些网站上引入卡通警察形象,警告用户远离禁忌内容。门户网站运营商、博客托管服务商和其他内容提供者参与自我审查,确保他们的服务器不涉及政治敏感内容。拒绝对政治内容进行自我审查的国内网站被关闭,而许多国外网站则遭到屏蔽。大量公民使用类似推特的微博,转发一些被全国性媒体禁止的新闻。微博本身也会受到审查,但往往是在发文之后的数小时或数
天后才受到审查。
2012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通知,要求在线视频内容提供商在发布网络视频前进行审查,并要求他们对本网站的网络视频内容承担责任。
当局采取一系列技术手段封锁服务器设在国外的“敏感”网站。用户登录此类敏感网站的能力因不同城市而异。政府还用一份经常更改的敏感关键词清单, 如“法轮功”、“达赖喇嘛”和“西藏独立”等,来自动审查电子邮件和网络聊天信息。在中国的第一个年度“宪法日”,多个媒体报道说甚至像“宪法”和“宪政主义”这样的词汇在广受欢迎的论坛“贴吧”上也被屏蔽。 在香港民主抗议活动期间(通常称为“雨伞运动”),审查人员屏蔽的搜索词包括“雨伞”、“香港警察”和“催泪弹”等。
尽管这种审查能够有效地使普通用户远离敏感内容,但有多种技术手段能够让审查失效。储存于境外代理服务器的信息和规避审查的软件在中国国内很容易获取。但是,政府越来越多地屏蔽商业性虚拟专用网供应商的网站和代理服务器。尽管受到官方监控和审查,在这一年中,异见人士和政治活动人士继续利用互联网呼吁关注政治问题,例如,维护囚犯权利、政治改革、少数民族歧视以及腐败等。政治倾向差别很大的网络用户对审查都颇有微词。本年度,一批知名活动人士、艺术家、学者和大学教授的博客有时被屏蔽或被关闭。
大量媒体报道称,发布被视为反政府信息的外国网站、外国记者和外国媒体遭受网络攻击。
当局继续大量监禁通过和平方式表达政治观点的互联网作家。
3月,北京和四川当局拘留和讯问了人权网站64天网的创始人黄琦以及3名志愿者,罪名是“寻衅滋事”,此前他们曾报道了一起在天安门发生的显然是试图自焚的事件以及向毛泽东肖像泼墨的事件。天网办公室的5台电脑、一些手机和通信设备被没收。
据互联网上的报道,福建安全官员强行把博客作者施根源送入一所精神病院,此前他于6月在家中被拘留。
10月7日,《每日电讯报》报道说当局拘留了诗人王藏,此前他曾在网上刊登自己的一幅拿着雨伞的照片,显然是表示支持香港的民主抗议(雨伞是抗议的标志)。据王的妻子说,他在推特上发布该照片的次日,安全官员搜查了他的住宅,没收了他的电脑和雨伞。
《保守国家秘密法》要求互联网公司必须配合对涉嫌泄露国家机密案件的调查,一经发现必须立即停止传输此类信息并向当局举报此类犯罪行为。此外,这些公司还必须按照当局的指令从他们的网站上删除此类信息,否则将会受到警方和国家安全部等有关部门的惩罚。
法规禁止从事被当局认为属于颠覆或诽谤国家性质的范围广泛的多种活动。
学术自由和文化活动
政府继续限制学术自由、艺术自由,并在大专院校和研究机构限制讨论政治和社会课题。12月,国家媒体报道说习近平主席要求在高等院校中加强意识形态指导,敦促学习马克思主义。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中宣部发布了一些限制规定和决定,约束人员和思想的交流。2013年5月,《南华早报》报道说中共向大学教师发布了秘密指南,列出了7个“禁忌”话题,包括普世价值、新闻自由、公民社会、公民权利、独立司法体系、高层裙带关系以及中共的历史错误。一些学者在发表文章时进行自我审查,在当局压力之下达成预设的研究结果,或者在政治敏感时期无法主办国际会议。外国学者声称,政府利用拒发签证以及阻止查阅档案资料、从事实地工作或访谈等手段向外国学者施压,让他们对自己的工作进行自我审查。
在整个一年里,有多种迹象表明当局试图把对教授和研究人员的监督延伸至课堂。11月,共产党主办的省级报纸《辽宁日报》发表了一篇文章,标题是“老师,请不要这样讲中国:致高校哲学和社会科学老师的一封公开信”,警告老师不要批评中国的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例如马克思主义。该报纸指出,它向大学课堂派出的记者在“旁听”老师讲课时听到教授们对学生发表“不适当的”言论。在该文章发表后不到一个星期,财经新闻杂志《财新》报道说,贵州省当局命令省内所有高等院在教室中安装闭路电视摄像机,以“建立对教学质量的全面监督体系”。法律专家指出,这一举措违反了宪法赋予教育工作者的言论自由权利。
9月23日,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在一次非公开审判中把维吾尔族经济学家和教授伊力哈木·吐赫提判处终身监禁,认定他犯有宣扬“分裂主义”的罪行。政府还没收了他终身的储蓄85万元人民币(14万美元)和其他资产。11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法院驳回了吐赫提的上诉请求,维持终身监禁的判决。吐赫提和他的学生们最初于1月15日在北京失踪。他于2月25日被正式逮捕,罪名是在他的网站上宣扬新疆独立。吐赫提的律师团队被拒绝查看审判证据,还被拒绝对证人质证,在其委托人被监禁的前6个月中也未能与委托人会见。据吐赫提的律师李方平说,在拘押中吐赫提被加戴脚镣20天,有10天时间未获得食物,并受到其他犯人的身体虐待。11月25日,当局审判了他在中央民族大学的7名学生帕哈提·哈力木拉提、肖克来提·尼加提、穆塔里普·依明、阿卜杜凯尤木·阿不力米提、阿提克木·如孜、阿可拜尔·阿敏和罗玉伟,罪名是宣扬分裂主义。其中一名学生阿可拜尔·阿敏被控泄漏国家机密。在一月份被拘留和失踪以后,他的3名学生帕哈提·哈力木拉提、肖克来提·尼加提和罗玉伟9月份在国家经营的电视节目中认罪,供认吐赫提告诉他们发表煽动民族紧张关系的文章。无法知晓该电视节目中的口供是如何获取的。12月8日,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这7名学生积极参与了吐赫提的分裂主义活动,并把他们判处3至8年监禁。
11月27日,维吾尔语言倡导者阿不都外力·阿尤普从乌鲁木齐的监狱中获释。8月,阿尤普和他的业务伙伴穆罕默德·斯迪克和地力亚尔·欧布力被指控犯有“非法集资罪”,并被分别判处18年监禁和8万元罚款(13100美元);27个月监禁和13万元罚款(21200美元);2年监禁和10万元罚款(16300美元)。
对艺术创作的审查和自我审查也很常见,尤其是那些被认为涉及政治敏感话题的艺术作品。
在某些情况下,当局阻止被认为政治敏感的个人入境,同时拒绝给一些应邀参加国际交流项目的中国公民发放护照,原因是当局认为他们政治上不可 靠,尤其是藏人、维吾尔人以及其他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的居民。
另有多名应邀参加外国政府资助的交流活动的人,特别是那些来自少数民族省份的人,在获准出国参加项目时遭遇困难。
政府以政治态度和政治关系为标准选拔参加公派出国留学项目的人,但对自费留学生没有这方面的限制。政府及中共控制着大学高级官员的任命权。尽管中共党员身份并非是获取终身教职的必要条件,但非中共党员的学者获得晋升的机会通常更少。
定居海外的研究人员、作家和学者也报告说,如果他们的工作不符合官方的许可,就会受到制裁,包括被拒发签证。13名外国学者声称他们上了黑名单,无法取得前往中国的签证,原因是他们参与撰写了一本2004年出版的关于新疆的学术书籍。其他一些学者也由于其研究范围涉及与中国有关的政治敏感问题而继续被列入黑名单或无法取得去中国的签证。
7月,一名外国学者在试图入境时受到阻拦,尽管他在入境处展示了有效的签证。虽然官方没有做出解释,但西方媒体报道认为被拒绝入境是因为他公开支持被监禁的维吾尔族学者伊力哈木·吐赫提。
b. 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集会自由
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和平集会的自由,但实际上政府严格限制这项权利。法律规定这类活动不得挑战“党的领导”或侵犯“国家利益”。举行反对政治制度或国家领导人的抗议活动被禁止。当局拒绝批准表达不同政治观点的示威游行,并迅速采取行动镇压表达不同政治观点的示威游行。
公民们继续在全国各地公开集会抗议驱逐、重新安置和赔偿不公。此类事件经常导致抗议者和当局发生冲突或被控以其他罪名(见第一节f.)。
据媒体和警方估计,数万人参加了9月和10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民主抗议活动。尽管发生了有限次数的暴力冲突,但抗议活动基本上是和平的。非政府组织维权网报道说,中国大陆有104人因表示支持香港的抗议活动而被拘留,其中有31人仍在拘押中。
所有超过200人参加的音乐会、体育比赛、健身班或其他集会都需要经过公安部门的批准。尽管和平抗议是合法的,但警察很少会批准此类集会。尽管受到种种限制,仍然有许多示威活动,但那些以政治或社会为主题的示威很快就被驱散,有时当局会过度使用暴力。据一家国际非政府组织报道,中共政法委的一名前领导人说,中国每年发生3万到5万起群体事件。据中国社科院2012年发布的一份蓝皮书,每年发生数万乃至超过10万起此类群体事件。同往年一样,绝大部分示威活动涉及土地纠纷、住房问题、工业、环境和劳工问题、政府腐败、税收以及其他经济和社会问题。其他一些示威活动因意外事故而起,或牵涉个人请愿、行政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
法律保护公民向政府请愿的权利。但是,上访人士要求集会和表达不满的权利受到限制(见第一节d.)。大多数上访涉及土地、住房、福利、环境或腐败问题。大部分上访者试图到国家和省级“信访”办公室投诉)。
负责处理来北京上访的国家信访局颁布了5月1日生效的新法规。法规要求地方政府在60天内处理投诉,并规定中央当局不再接受地方或省政府已经处理的投诉。规章还鼓励所有与法律诉讼有关的上访通过地方或省级法院解决问题。
中央政府重申禁止妨碍和限制“正常上访”以及非法拘留上访者;但是,报复上访人员的事件依然发生。部分原因是中央政府有鼓励地方官员阻止本地人向上级政府投诉的激励机制。具体作法包括将省级干部的考核与该省上访人数挂钩。这项措施旨在鼓励地方和省级官员解决合理的投诉,但也导致了地方官员派安全人员去北京,将上访者强制遣返回乡,以防他们到中央政府投诉地方官员。这种拘押行为往往未被记录下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规定,要求从北京派遣官员到各省,在当地解决上访问题,从而减少到北京上访的人数。规定还要求在60天内对上访者作出答复,每个案件允许上诉一次。
外地访民如果试图到北京表达不满,就会遭到骚扰、非法拘禁甚至更严重的惩罚。
2月15日,国家媒体报道说河南省政府命令关闭该省的非法拘押中心。省信访局的一位官员后来承认,包括公安局和司法部门在内的一些地方当局仍然在上访人员的家中、工作场所和“管教中心”拘留上访人员。
结社自由
法律规定有结社自由,但政府对这项权利有所限制。中共的政策和政府法规要求所有的专业、社会和经济团体在政府正式注册并获得批准。这些法规阻止了成立真正自治的政治、人权、宗教、精神、劳工和其他政府认为有可能挑战其权威的团体。
政府依然严格控制公民社会团体。
6月,山西省的一个地方政府网站宣布,新成立的国家安全委员会命令对外国非政府组织和接受外国资助的国内非政府组织进行安全审查。这份通知很快被删除,有关该通知的新闻报道也被删除。据《纽约时报》报道,反歧视非政府组织郑州亿人平在拒绝填写调查问卷后其银行账户被冻结。6月17日,当局突袭了郑州亿人平的办公室,没收了电脑和财务记录。当地警方指控创始人常伯阳利用该非政府组织从事“非法商业活动”,该组织系作为公司注册。常在被拘押6个月之后在11月28日取保获释。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国内机构接受或给予外汇捐赠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法规要求,国内团体接受外国非政府组织的捐款时,各方以及银行都必须在办理业务之前制定附加措施。对于该规定的执行各不相同。有些非政府组织得以成功绕过这些法规,另一些团体通过其他方式来获得资金,还有一些团体则大幅收缩或者停止运营。
非政府组织必须挂靠政府机构,拥有已注册的办公场所,并拥有最低资金额才能注册。要找到可以挂靠的政府机构非常困难,因为一旦挂靠的非政府组织参与敏感活动,政府机构需要承担责任2013年3月,全国人大宣布放宽某些非政府组织的注册要求,但全国性法规尚未出台。在任何情况下,免除挂靠单位要求的做法都仅仅适用于行业协会、慈善团体、社会服务团体以及致力于促进技术进步的团体。非政府组织的消息来源报告说,新的规定不适用于主要目的是倡导或促进人权的团体。
1月29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一项关于民间社团免税规定的通知,允许在国外从事慈善和公益活动。
广东省政府官员继续推行旨在促进许多非政府组织运作和工作的改革措施,包括简化注册程序,以使特定类别的非政府组织能够直接在民政部门注册。与上述建议相关的条例的实施参差不齐。尽管一些被认为是在非政治敏感领域运作的非政府组织得以享有更多的机会,其他组织仍然面临当局的干涉,比如更多的财务审查。深圳的非政府劳工组织继续面临严峻的生存环境,包括注册障碍和政府不时地对其活动进行干涉。6月16日,广州市政府发布新规章,撤销了民间非企业团体注册的最低资金要求以及在居民住宅中设立办事处的要求。该市政府还发布了一份允许同一行业内多个团体注册的规章,而此前的政策仅限每个行业有一个团体注册。
虽然所有的注册团体受到政府一定程度的控制,但有些非政府组织能够有较大程度的独立运作。尽管受到限制和监管,非营利组织的数目持续增加。政府使用“社会组织”这个术语来定义社会团体,例如行业和专业协会、民办非商业单位(相当于非营利服务提供者)和基金会。最后一个类别包括两类基金会:公募基金会和私募基金会。政府继续对私募基金会实施筹资限制。
民政部表示,截至2013年中期,大约有50多万个合法注册的社会团体公共机构和基金会。许多专家认为非政府组织的实际数目要多得多。2012年,民政部的一位官员写道,“2007年,我国开始正式使用‘社会组织’一词来替代‘民间组织’,因为‘民间’是与‘官方’相对照的,反映了传统政治秩序中民间组织与政府相对立的角色关系。中共第十六次、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将此类组织名称改为‘社会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形式存在着,包括由中国共产党创建并资助的全国性群众团体,即官办非政府组织。”
没有合法注册给非政府组织制造了种种事务性挑战,包括难以在银行开户和接受外国资助、聘任员工、筹措资金和租用办公场所。选择不挂靠政府机构的非政府组织可以以商业咨询公司的名义注册,这能够使他们以放弃免税资格为代价而得到法律的承认。安全机关常常警告国内非政府组织,不论他们的注册状况如何,都不得接受美国国家民主基金会和其他被政府认为敏感的国际组织的资助。
即使在被政府视为非敏感领域中运作的非政府组织也不能免受压力。8月和9月,当局调查了立人图书馆的所有22个分馆,该非政府组织在农村地区运营义务图书馆。学校撤销了与其中9所图书馆的伙伴关系。9月,河南淮滨县的官员们关闭了一座义务立人图书馆,而没有做出解释。当局于10月逮捕了立人农村图书馆馆长陈堃。
当局支持关注扶贫赈灾等社会问题的非政府组织的发展,但是仍担心这些组织可能成为政治对立的源头。许多在西藏自治区和其他藏族地区工作的非政府组织继续面临困难的运作环境,由于旅行限制、官方对其工作人员的威吓以及无法与当地的合作伙伴续签项目协定,不少组织被迫缩减其活动。
中国没有关于组建政党的专门法律和法规。但是中国民主党仍遭到禁止,政府继续监视、拘押并监禁该党现在和以前的党员。
c. 宗教自由
请查阅美国国务院发布的《国际宗教自由报告》:www.state.gov/religiousfreedomreport/
d. 出行自由、境内流离失所者、保护难民和无国籍者
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境内出行、出国旅行、移居国外和返国的自由,但政府基本上不尊重这些权利。在严格限制其运作范围的情况下,政府偶尔会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署(UNHCR)驻北京办事处合作,为难民、寻求庇护者和其他相关人员提供保护和援助。
政府越来越多地通过不给与国内和国际出行许可或非正式软禁的形式来禁止维权人士发声。
境内出行:当局加强了对出行自由的限制,特别是在重要纪念日、外国政要 来访或重大政治事件之前限制政治敏感人士的出行并防范游行示威。在西藏自治区和其他藏区,出行自由仍受到严重限制。警方在大多数县城及通往许多乡镇的道路以及拉萨等主要城市设置了检查站。
虽然政府仍然对更换工作地或居住地的自由加以限制,但是全国户籍登记制度(户口)继续发生变化,大部分公民去往全国各地工作和居住的能力继续提高。农村居民继续迁入城市,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约为农村人均收入的三倍,但是许多人不能正式更改他们在国内的居住地或工作地。大多数城市对每年可签发的新的暂住证实行配额管理制度,因此,所有的就业者,包括大学毕业生,都必须努力争得有限的暂住证。农村居民尤其难在经济较发达的城市地区获得户口。
7月,国务院发布了一份法律意见书,撤销了对农村流动人口在中小城市寻求户口登记的限制。根据该新法规,户口登记不再基于出生地,而是基于居住地与就业地。该意见书的适用范围不包括人口众多的城市。广州颁布了一项新政策,允许在该市合法就业的人员结婚和生育,而不必返回其户口所在地。
户籍登记制度增加了农村居民在城市面临的困难,即使他们在那里安家并找到了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3年发布的《中国人民共和国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3年居住在其户口所在地以外的人口为2.89亿,其中2.45亿人是外出务工。许多农民工及其家庭在工作条件和劳工权利方面面临重重阻碍。农民工不是合法登记的城市居民,所以许多人在其工作生活的城市无法享受公共教育或社会保险等服务。农民工待遇差,难以融入当地社会,这些都造成了珠江三角洲农民工群体中的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增加。农民工在受到雇主和官员的虐待时没有什么求助渠道。一些大城市为农民工及其子女免费提供公共教育和其他社会服务,但一些地方的农民工报告称,由于要经过繁琐的官僚程序,他们实际上很难享受到这些城市福利。
根据适用于获释犯人的“留场就业”制度,当局不准某些服满刑期者回到他们的家乡。一些获释人员或假释犯人回家后不得自由出行。
国外旅行:政府准许大多数公民合法移居海外和出国旅行。一些学者和活动人士的出行仍然受到限制,特别是在敏感纪念日前后(见第一节d.)。 政府在机场及其他边境口岸对离境乘客实施出境管制,籍此禁止持不同政见者和在政府敏感职位任职的人出国旅行。一年来,律师、艺术家、作家及其他活动人士有时被禁止自由出境。海关官员和警方以威胁“国家安全”作为拒绝离境的理由。大部分人都是在出国旅行时被当局拦截在机场。著名艺术家艾未未被拒发护照,无法去参加他在国外举办的作品展。7月,当局阻止性工作者维权人士叶海燕前往澳大利亚参加一次国际艾滋病会议。10月,知名女权运动以及艾滋病活动人士王秋云被阻止前往日内瓦,她原计划在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委员会审议期间参加一次会外活动。其他一些活动人士也曾说出国旅行受到阻拦。
绝大多数公民都能获得护照,但是那些被政府视为有潜在威胁的人,包括宗教领袖、持不同政见者、上访者和少数民族人士说, 他们经常被拒绝发放护 照或被禁止出国旅行。
维吾尔族人士,尤其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维吾尔族居民报告称,他们的护照申请很难获得地方当局批准。他们经常被拒发护照,无法去海外旅行,尤其是无法去沙特阿拉伯朝觐或去其他穆斯林国家,以及因学术及其他目的去西方国家旅行。有报道称,当局扣压新疆地区居民和其他公民的有效护照。居住在海外的维吾尔族活动人士的家人也被拒发签证。
在青海、甘肃和四川省藏区以及西藏自治区,藏人申请护照遭遇重重困难。西藏的中国当局不愿意给藏人签发或续签护照,实际上禁止了大批藏人出国。藏区汉族居民没有经历同样的困难。
流亡:法律没有规定公民的归国权,也没有涉及流亡问题。政府继续拒绝众多被视为持不同政见者、法轮功活动人士或“麻烦制造者”重新入境。尽管一些移居海外的持不同政见者获准回国,但因保外就医而获准出国的人实质上往往被迫流亡。
移民与归国:政府继续试图阻止许多藏民及维吾尔族人士出境,并拘留了许多在逃亡中的人(见“西藏附录”)。本年度有171名藏民抵达联合国难民署驻加德满都的接待中心。8月获释的律师高智晟和电影制作人当知项欠被拒发护照,无法出国,尽管他们要求与海外的家人团聚。
难民保护
寻求庇护:中国还没有授予难民或避难者身份的法律,政府也没有制定难民保护制度。尽管政府不给予难民身份或避难者身份,但中国允许联合国难民署协助除北朝鲜和缅甸难民以外的难民。但是,由于这些人没有被政府正式承认为难民,他们在中国仍然是非法移民,不能工作,不能上学,并且随时都可能被政府驱逐出境。
驱逐:中国政府不为弱势的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特别是来自北朝鲜和克钦的难民)提供保护,使其免遭驱逐或被强制遣返,回到因其种族、宗教、国籍、特定社会团体成员或政治观点而致使其生命或自由受到威胁的国家。中国政府继续认为所有的北朝鲜人都是“经济移民”,而不是难民或寻求庇护者,联合国难民署仍然不能与在中国的北朝鲜和缅甸难民接触。由于得不到长期的解决方案和选择,加之时时担心被当局强行遣返的恐惧感,北朝鲜难民易于成为人口贩运的受害者。北朝鲜难民成为强迫婚姻、强迫劳动和卖淫等各种剥削对象的报道屡见不鲜。政府仍然不允许联合国难民署在中国与北朝鲜和缅甸的边境地区开展工作。
有可信报告说,中国继续遣返在中国抓获的北朝鲜难民,但在年中时有报道说一群在中国被抓的难民获准前往韩国。8月初,当局经图们江遣返了20名北朝鲜难民,此前他们在山东和云南被便衣警察拘留。帮助这批人的6名中国向导和拥有韩国公民身份的一名北朝鲜叛逃者也被拘捕。媒体报道说这位韩国公民将在中国受到刑事指控。
虐待难民:据报道,自2008年开始的对北朝鲜寻求避难者和难民的强力镇压进一步扩大范围,演变到对边境附近为难民提供住宿的宗教社区的骚扰。政府逮捕并拘留了向北朝鲜人提供食物、住所、交通和其他援助的个人。据报道,一些因帮助北朝鲜人而被拘留的活动人士或中间人被指控从事人口贩运。在一些案例中,北朝鲜人被强行遣返回国。还有报告说,北朝鲜特工也在中国境内秘密活动,强行遣返北朝鲜公民。根据媒体报道,有些被中国警方扣押的北朝鲜人面临遣返,除非他们能通过行贿获释。
获得基本服务:北朝鲜避难者和在中国寻求经济机会的其他北朝鲜人通常由于没有合法身份而无权享受卫生保健、公费教育或其他社会服务。
长期解决办法:中国政府在重新安置来自越南和老挝、自越战时期即定居于中国境内的汉族及少数民族人员时,基本上与联合国难民署进行了合作。本 年度,中国政府与联合国难民署继续就允许这些长期居民及其子女(许多人在中国出生)入籍的问题进行了讨论。
第三节对政治权利的尊重:公民改变其政府的权利
中国宪法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构是全国人大和省、地区和地方的人大。尽管法律规定进行选举,但公民不能自由地选择统治他们的官员。实际上,中共控制了所有的选举,并继续控制着对政治权力职位的任命权。
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了2017年香港普选特区行政长官的框架。根据该框架,将有2至3名候选人被提名,提名须经过提名委员会半数以上成员的批准,该委员会的构成依照现有1200人的选举委员会的规模和方法组成。民主派活动人士批评该框架不民主,旨在确保只有支持中国政府的候选人才能获得提名,因为提名委员会主要是由未经选举的亲北京人士组成。
选举和政治参与
近期的选举: 由近3000名代表组成的全国人大选举国家主席和副主席、总理、以及国家中央军委主席。由175名成员组成的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监督这些选举并决定全国人大的议程和程序。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仍然在中共的直接权力之下,大多数立法决定需要经中共的七人政治局常委会同意。虽然根据国家宪法全国人大有广泛的权威,但它不曾在未经中共批准的情况下独立制定政策或罢免政治领导人。
根据民政部的统计,中国超过60万个村庄中,几乎所有的村庄都实行了对地方政府下属机构(称为村委会)成员的直接选举。由普通公民选举官员仍然在狭窄的范围内进行,并被严格限制在地方级别。政府估计三分之一的选举存在严重的程序缺陷。腐败、贿选以及乡镇政府和中共官员干涉选举仍是问题。法律允许每位选民最多为其他三位选民代理投票。
选举法管辖各级立法机关,然而对其遵守和执行的情况在全国各地不均衡。根据此法律,公民有机会每五年选举县级或县级以下的人代会代表,但在大多数情况下,上级政府官员或中共干部在这些选举中控制了候选人的提名。在更高的级别,立法者在他们自己当中选出人大代表。 例如,省级人代会选出全国人大的代表。地方的中共书记一般同时在地方人代会的领导团队担任职务,从而增强了中共对立法机构的控制。
最近的一次选举是在2012年,地方政府将大多数独立候选人(没有官方支持的候选人)排除在选票之外,尽管他们符合提名标准。2012年,没有独立候选人赢得选举。选举官员对独立候选人施加压力,让他们放弃参选资格;操控选票以排除独立候选人;拒绝对独立候选人公布选举信息;有时还为削弱选民对独立候选人的支持而调整选区。
政党和政治参与: 官方的声明称“中国采取的政党体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然而,中共保持了对政治权力的垄断,而且政府禁止创建新的政治党派。政府正式承认1949年之前建立的九个党派,中共之外的党派在全国人大中占有百分之30的席位。这些非中共代表并不构成政治反对派。他们在立法或决策中影响力很小。试图创建或支持非官方党派的活动人士被逮捕、关押或控制。
妇女和少数民族的参与:政府对妇女和少数民族参与政治活动没有特别的限制。但是,妇女在中共或政府部门中较少担任有重要影响的职位。 参加十二届人大(任期2008-2013年)的 2987 位代表中有699位是妇女(23.4%)。
2013年11月的十八届党代会之后,在25名成员的中共政治局中有2名妇女成员。在政治局常委中没有妇女成员。
根据政府提供的信息,有230多位妇女为省部级官员,占总数的10%;670位女市长和副市长,是1995年人数的两倍。总共有37名妇女担任省部级常委,占总数的9%。大约有2000万妇女党员干部,约占党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政府鼓励妇女行使权利,在村委会选举中投票并参加竞选,但只有一小部分当选成员是妇女。很多地方的村委会为妇女保留一个席位,通常负责计划生育。选举法对妇女和少数民族代表的配额有一般性规定,但要达到这个配额,选举机构经常需要违反选举法规定的程序。在2011-12年度地方人代会选举期间,许多有独立参选人竞选的选区就以这些配额为理由阻止这些独立参选人获得竞选资格。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中有409名来自55个少数民族的代表,占代表总数的13.7%。所有官方承认的少数民族都有代表。
第十八届党代会上选出了10名少数民族中央委员。
唯一担任部级职位的少数民族成员是来自内蒙的蒙族人杨晶,他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主持工作。在2012年11月之前,回族人回良玉曾担任政治局委员。少数民族很少在中共或政府担任具有重要影响的高级职务(见第六节“少数民族”)。
第四节 政府腐败及缺乏透明度
法律规定对官员的腐败实行刑事处罚,但政府并未一致或透明地执法。腐败行为依然很普遍,许多腐败案件都出现在受政府高度监管的领域,比如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这些领域容易发生欺诈、贿赂和回扣。法院的判决常常无法对特权部门进行执法,这些部门包括政府机关、国有企业 、军方人员以及某些中共党员。
尽管腐败仍然是一个严重的问题,但政府显然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
1月,中共针对党员的反腐败领导机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纪委)报告说,2013年该委员会共收到195万起有关腐败的投诉,调查了172532起与腐败有关的案件,处罚了182038名官员,比2012年增加13.3%。在被调查的人中,有33名副部级或更高职务的党、政、国企负责人最终被撤职。另外,30420名官员由于违反了“八荣八耻”中的一条或数条而受到处分,这8条规则是反腐败运动的指南。“双规”是用于调查涉嫌腐败的党员的中共内部纪律处罚机制,它在运作程序以及遵守国内法律和国际人权义务方面仍然非常不透明。“双规”依然在不受独立监督的情况下发挥作用,有关于“双规”过程中使用酷刑的指控。
7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说,全国各地的检察官在这一年前6个月中调查了超过25000名涉嫌贿赂和贪污的人员。“大案要案”——超过人民币5万元(8160美元)的受贿案件和超过人民币10万元(16320美元)的贪污案件——有16000个,比2012年同期增加13.7%。在这一年的前6个月中,还有320名携款逃亡国外的官员被抓获并遣送回中国。
2013年12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提出了一项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五年计划。12月26日,中纪委报告说它在2013年处罚了25855名违反反官僚和形式主义规则(antibureaucracy and formalism rules)的人员,包括6247名中共官员。
法律规定,公民和企业对外国政府官员、国际公共组织工作人员行贿可判刑事犯罪,最高刑期为10年监禁并课以罚款。
政府提出的“艰苦朴素的工作作风”不准政府官员使用公款享受诸如豪华餐饮和豪华用车等奢侈品以及接受贵重礼物。政府不准官员用公款赠送礼品月饼,或在官方宴会上享用鱼翅、燕窝以及野生动物产品,并禁止官员在海外包机或乘坐私人或公司的飞机。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敦促地方法院禁止官员和法官的家属在本地法院管辖范围之内担任律师。同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宣布了一项规定,禁止法官私下与案件代理人会见。
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宣布建成一个全国行贿犯罪资料库,列出了被判行贿罪的个人和公司,包括对个人行贿、对单位行贿和协助行贿的案件。 公司和个人必须提交书面申请才能让检察院在全国范围内查询具体的人或公司是否曾在中国被判有行贿罪。
政府实施了若干措施,以进一步限制政府官员各类奢侈的做法。1月,中共颁布了有关“裸官”——即配偶和子女在国外享有永久居留权或是外国公民的官员——的规章,规定裸官不得晋升。6月,官方媒体宣布说广东省有1066名干部被认定为“裸官”,其中866人已经被降职或被迫辞职,有200人同意让家人返回中国。
6月7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宣布通奸的党员可予以撤职并开除出党。
7月,官方媒体宣布年底前在中央政府和国家机构中实施一项新措施,禁止部级和司局级以下的官员使用公车。
腐败:大量政府官员和国企领导腐败的案件在本年度受到调查,这些人通常还担任中共高级职务。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查长向第12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说,在2013年政府对2871名县级以上的公务员进行了反腐败调查,其中有8人是省部级干部,总共立案2581起,这些案件涉及以权谋私、受贿和贪污公款,个案金额均超过人民币100万元(163000美元)。虽然受到严密控制的官方媒体在有限程度上公开了一些值得关注的腐败案件的调查,总体而言关于党政官员因腐败接受调查的程序很少有细节披露。
6月,官方媒体报道说中共开除了已经退休的人民解放军上将、中央军委前副主席徐才厚,原因是他接受贿赂,利用职权帮助别人获得晋升。
7月29日,官方媒体宣布中共中央委员会对前政治局常委周永康立案调查,周涉嫌“严重违纪”。12月6日,官方新闻社新华社宣布,周被开除出党,可能因多项罪行受审,包括受贿、通奸和泄露国家机密。
整治官员腐败的主要机构包括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国家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国际反贪局联合会以及清华大学的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
财产申报:2010年的一项规定要求县级或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中的官员申报个人财产,包括他们的配偶和子女名下的财产及其家庭的金融资产投资和企业投资。根据该规定的第23条,监管单位为中纪委、中共组织部和监察部。规定未说明申报需要公开,而只是呈报上级和人事部门。对拒绝申报者有不同的处罚,包括针对规定进行教育、警告、调动工作、直至免职。规定进一步要求官员申报他们所有的收入,包括各类津贴、补助、奖金以及其他工作收入(如做报告、写作、咨询、审稿和书画等)。官员和配偶及其共同居住的子女还要申报房产和金融投资状况。政府官员应报告他们的婚姻状况以及配偶是否来自香港、台湾或外国、因私出国的记录、子女的婚姻状况。此外,他们还必须报告他们的子女是否在国外居住,子女和第三代的工作状况和职务(包括在国外居住者)。官员必须每年报告一次,个人身份发生改变后必须在30天以内上报。
3月,中纪委的一位官员声称,该委员会计划建立一个试点项目,要求新晋升的官员公开个人财务信息,包括其家庭资产以及配偶和子女的工作、收入和出入境记录。年底时,中纪委尚未就该试点项目的实施提出一个具体的时间表,但有些地区继续试验性地要求政府官员披露财务信息。据一家国内媒体报道,作为一项尝试,江西省赣州市当局要求100名新招聘的基层纪检干部在一个公开网站上披露其资产。
公众获取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允许公民向政府索取信息。条例要求政府为申请信息披露创建正式渠道,其中包括为被拒绝或没有得到答复的请求设立上诉程序。条例规定,行政机构应尽可能立即回复申请,否则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供答复,最多可以再延期15天。如果涉及第三方权益,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根据条例,行政机构仅可以收取按照申请者的要求公开政府信息时产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类似的成本费用(成本由国务院规定)。索取信息的公民还可以申请减免相关费用。条例也规定,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属于例外,不在公开信息之列。
已发布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省级及全国统计显示,已在案的申请数目和作为回应已公开的官方文件数目在不同地区、不同级别的政府以及机构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别。
如果信息申请者认为行政机构违反了信息公开条例,他们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五节中国政府对国际和非政府组织调查侵犯人权指控的态度
政府试图继续保持对公民社会团体的控制,遏止独立非政府组织的出现,阻挠公民社会团体及维权活动团体的活动,并防止国家的所谓“西化”。政府不允许国内独立的非政府组织公开监督或评论人权状况,并对国内非政府组织进行骚扰。政府倾向于对独立组织持怀疑态度,对在经济或其他方面与海外有关联的非政府组织严加审查。大多数大的非政府组织都是半官方性质,所有官方非政府组织都必须挂靠政府机构。
全国各地活动人士形成的非正式网络仍然是侵犯人权消息的可靠来源。这些信息通过诸如设在香港的中国人权民运信息中心以及设在国外的中国人权、维权网和互联网等渠道发布。
联合国或其他国际组织:一些国际人权组织的代表报告说,中国当局拒绝发给他们入境签证或者限制他们的签证有效期。政府继续与外国政府进行人权方面的官方外交对话,但有些国家在安排这类对话时遇到问题,中方有时单方面取消或推迟对话。政府仍然不愿接受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对其人权纪录提出的批评。中国政府批评国际人权监督组织的报告,声称这些报告不准确,并且干涉了中国的内政。
政府人权机构:中国政府没有设置人权专员或人权委员会。由政府设立的中国人权研究会属于非政府组织,其任务是为政府的人权纪录作辩护。中国政府坚持每个国家对待人权的方式都受到其经济、社会、文化和历史条件的影响。
第六节歧视、社会虐待和贩卖人口
有专为保护妇女、儿童、残疾人和少数民族而制定的法律。但是,基于民族、性别、残疾以及其他因素的歧视仍然存在。
妇女
强奸和家庭暴力:强奸是非法的,有些强奸犯被处决。对强奸的处罚范围从三年有期徒刑到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强迫劳动。法律未涉及配偶强奸的问题。政府未提供有关强奸或性侵犯的官方统计数字,所以难以确定性暴力发生的规模。女性外来务工人员尤其容易遭到性暴力。
针对妇女的暴力仍然是一个严重问题。据报道,至少有四分之一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85%以上的受害人是妇女。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包括言语辱骂、心理虐待、限制人身自由、经济控制、肢体暴力和强奸。政府支持为家暴受害者建立的庇护所,有些法院也开始对受害人提供保护,包括使用限制令来禁止家庭暴力的行为人接近受害者。但是,官方援助并不能惠及所有的受害人,公安人员也经常对家暴事件置之不理。2013年,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报告称,该组织每年受理七万起家庭暴力投诉。虐待配偶事件通常不会被告发。全国妇联的一项研究发现,遭受家庭暴力的农村妇女中只有7%会向警方求助。在最近的一次调查中,近30%的被调查者觉得家庭暴力是私事。
虽然家庭暴力在农村地区更为普遍,但在受教育程度较高的城市人口中也存在。全国妇联报告说,在每年40万宗政府登记的离婚中,近四分之一是由家庭暴力造成的。
据全国妇联的统计,2008年全国共有12000个专为投诉家庭暴力而设立的警方投诉点,400个家暴庇护所,350个为自称受到家暴伤害的妇女所设的伤情鉴定中心(此为所能获得的最新数字)。许多家暴庇护所设施不足,需要提供许多文件,或者未被使用。大多数庇护所由政府经营,有些庇护所也有非政府组织参与工作。在2012年度,政府提供了68万处政府办公室作为妇女资源中心。
没有强有力的法律机制来保护妇女免受家庭暴力。根据全国妇联的报告,与家庭暴力有关的法律有缺陷,因为没有惩治施暴者的全国性法规。本年度,建立此类机制被列入人大立法议程,这是全国妇联第六次提交类似的提案。《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明令禁止家庭暴力。但有些专家抱怨规定不够具体,没有定义什么是家庭暴力,而且很难实施。由于证据标准的要求,即使确实发生了家庭暴力,在施暴者没有供认的情况下也不能对其做出不利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2009年的数据显示,被指控施暴者中只有10%承认有过暴力行为。该研究所报告称,婚姻和家庭案件中有40%到60%涉及家庭暴力,但只有不到30%的案件能够出具间接证据,如照片、病历、警方记录或孩子的证词。证人很少会出庭作证。
公众对反家暴的支持度上升。2013年的一项调查发现,超过85 %的受访者认为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反家暴立法。2013年,一个广受关注的案件建立了先例,因为法庭认可了以家暴作为离婚的理由,颁发了保护令,并命令原告的前夫支付赔偿金,以补偿原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所遭受的暴力。
最高人民法院在6月决定推翻李彦的死刑判决,对话基金会赞扬此举是“对家庭暴力幸存者来说一个影响深远的里程碑式的裁决”。李在2010年杀死了她的丈夫,此前她曾经在几个月里遭受可怕的家庭暴力。尽管她曾多次向警方和地方当局求助,但他们没有采取措施制止对她的虐待。400多名中国律师和学者呼吁最高人民法院为她减刑,不要判处死刑。
女性外阴切割/外阴割礼(FGM/C):法律显然没有涉及女性外阴切割/外阴割礼,不了解是否存在此类做法。
性骚扰:法律禁止性骚扰,有关性骚扰的投诉大幅增加。2009年哈佛大学的一项研究表明,中国80%的职业妇女在职业生涯的某个阶段遭受过性骚扰。同一研究发现,妇女提出的性骚扰投诉中只有30%得到了对女方有利的解决。2013年,一个非政府组织发表了对广州工厂女工的调查,显示有多达70%的广州女工曾经遭到性骚扰。其中有大约一半人没有寻求法律或行政解决,15%的受调查女工以离职来逃避其骚扰者。
性骚扰并不仅仅发生于工作场所。根据《中国青年报》2013年9月的一份调查,近14%的妇女曾在乘坐地铁时被性骚扰,82%的受访者相信这一问题的存在。
根据全国妇联网站上的信息,互联网和热线电话使受到性骚扰的妇女更容易获取有用信息和法律服务。北京一位人权律师告诉全国妇联,全国约有1亿至2亿名妇女在工作场所曾经遭受或正在遭受性骚扰,但很少有法律服务中心为她们提供咨询服务。
生育权:政府限制父母选择生育几个孩子的权利。尽管国家法律禁止使用身体强制手段强迫个人堕胎或绝育,然而在实现政府制定的出生人口控制目标的巨大压力下,时有地方计划生育官员使用身体胁迫手段实现政府规定的目标。这方面的做法包括强制使用节育措施和对未经批准的怀孕强制流产。对于已有两个孩子的家庭,父母有一方往往被迫做绝育手术。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报告说,每年有1300万妇女因意外怀孕而堕胎。一家官方媒体也报道说,至少另有1000万例药物堕胎或在非政府设施施行的堕胎。关于被迫堕胎在所有堕胎中所占的百分比,政府未提供统计数字。根据卫生部2012年提供的资料,自1971年以来共进行了3.36亿次堕胎和2.22亿例绝育手术。
国家计划生育当局将他们的工作重心从降低生育率转变为维持低生育率,并强调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护理质量。官方媒体报道说,85%的育龄妇女采取了某种避孕措施,其中70%使用了可逆避孕方法。然而 ,2012年的一次调查发现20岁到35岁的妇女中只有12%的人对避孕方法有恰当的了解。由中国世界避孕日组织发表的一份2013年调查显示68%的妇女对避孕方法有疑惑,1.2%的妇女使用口服避孕药。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在法律和实践中仍然保留了严厉的强制性质。对计划外生育的经济和行政处罚都很严厉。
《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使政府节育政策的实施标准化,但是执行情况有显著不同。法律赋予已婚夫妇生育一胎的权利并允许符合地方和省级规定条件的夫妇申请生育第二胎。201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了一胎化政策,允许至少双方有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妻生两个孩子。在这一年里,各省分别制定了实施该经修改政策的条例。一胎的限制在城市里更为严格,只有那些能够满足一定条件的夫妇才被允许生第二胎(例如,准父母均为独生子女)。在大部分农村地区,第一胎生女孩的夫妇被允许生第二胎。对少数民族的政策更加宽松。在全国范围内,35%的家庭受到一胎限制,60%以上的家庭或者本身就具备生育第二胎的资格,或者符合生育二胎的某种标准。其余5%的家庭则可以生育两个以上的孩子。根据政府统计,全国妇女总生育率为1.8,在全国人口最多、经济最发达的城市上海,总生育率仅为0.8。12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对一胎政策进行了修改,允许夫妇双方只要有一人为独生子女即可生育第二胎。
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报告称,所有省份都已取消了在怀第一胎之前要经过审批的要求,但是有些省份仍然要求父母在生育第一胎之前进行怀孕登记。这种登记可能在某些省份被用作事实上的生育许可制度,因为一些地方政府继续强制怀孕的单身女性流产。省及地方当局对未婚母亲施以不同程度的罚款。
辽宁省和黑龙江省仍然保留着要求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妇女终止妊娠的规定。福建、贵州、广东、甘肃、江西、青海、山西、陕西等省份规定对计划外妊娠采取“纠正措施”,但未作具体说明。据多项互联网媒体报道,在广州申请户口的外来务工妇女被要求植入宫内节育器。
政府继续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处以“抚养费”罚款。12月3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宣布,它将继续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收取“社会抚养费”。据官方媒体说,地方政府收取了200多亿人民币(32.6亿美元)的抚养费。7月29日,广东省政府公开发表一份关于社会抚养费的审计报告,据报该省在2012至2013年间共收取24.5亿元人民币(4亿美元)的罚款。该报告还发现当局在管理该收费时有不当行为。
2013年12月,海外媒体报道,新疆和田地区于田县努尔鲁克医院的官员将四名妇女强行堕胎。据报道,和田的阿日希乡副乡长证实,当局计划对六人进行强制药物堕胎,已经完成四人。乡计划生育办公室的负责人说,这些堕胎都是在执行上级的指示,因为这些妇女超过了法律规定的限制。一名受害人的丈夫说,施行堕胎时他的妻子已经怀孕7个月,胎儿生下来时还活着,几小时后因化学药物的毒性而死亡。据自由亚洲电台报道,阿日希乡党委书记孙志斌向Qembernisahanim的家庭道歉,县政府对该医院罚款人民币10万元(16300美元)。2月15日,阿克苏地区柯坪县统计局政府雇员Heyrinsa Mamut被迫在胎儿5个月的时候堕胎,此前她受到计划生育官员和统计局领导的压力。他们威胁她说,如果她不堕胎,就会被免职并受到高额罚款。
生有未经批准子女的夫妇双方都要付“社会抚养费”,这笔罚金可高达个人可支配年收入的10倍。
社会抚养费由地方设立并估定。法律要求计划生育官员在作出“强制”行动(例如拘留拒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家庭成员或没收和毁坏其财产)之前获得法院的批准。但事实上这项要求并非总能得到遵守,中央在减少地方官员滥用权力方面依然缺乏成效。
人口控制政策依靠教育、宣传和经济鼓励,也依靠强迫手段。违反节育政策而超生或帮助他人超生者将面临处罚,例如缴纳社会抚养费、开除或降职、失去晋升机会、开除中共党籍(党员身份是一些特定工作的非正式要求)以及包括损失私人财产之类的其他行政处罚。
在几乎所有省份单身女性生育依然是违法的,会被处以罚款。法律规定计划生育办公室应对已婚妇女进行怀孕检测,并对其提供未加具体说明的“后续”服务。有些省份对不参加定期孕检的妇女处以罚款。
能否实现所在辖区的人口控制目标仍然是对各级官员进行奖惩的依据。地方官员的晋升部分取决于是否达到人口控制目标。将官员晋升与其实现或者超额完成目标的能力挂钩的做法为官员采取强迫手段实现人口目标提供了很强的激励机制。在一些地区实行的行政改革试点开始把这种关联从官员考核中取消。
尽管《计划生育法》称官员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时不应侵犯公民权利,但法律并未明确定义这些权利,也未明确规定侵犯这些权利应受何种惩罚。根据法律,公民可以起诉越权实施计划生育政策的官员,但保护举报者免受地方官员打击报复的措施鲜有存在。对那些协助他人逃避节育的官员,法律有严厉和具体的处罚规定。
歧视:宪法规定“妇女在所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妇女平等的财产所有权、继承权、受教育机会以及同工同酬权利。全国妇联是政府妇女政策的主要执行机构,国务院全国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妇女政策的协调工作。许多活动人士和观察人士担心对妇女的歧视正在增加。妇女继续反映,歧视、性骚扰、不公平解雇、降职和工资差别等仍是严重问题。
当局通常不能切实执行保护妇女权利的法律。专家分析,由于模糊的法律定义,提出性别歧视诉讼的难度很大。一些观察人士注意到,负责妇女权利保护的机构倾向于注重与产期有关的福利以及产假期间的不正当解雇问题,而不是性别歧视、对妇女的暴力侵害和性骚扰问题。
尽管政府的政策规定在就业和工资待遇方面不允许有性别歧视,但根据相关报道,女性的收入只有男性的6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地方劳动局负责确保企业遵守《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这两部法律都包含反歧视条款。
许多用人单位更愿意招聘男性员工,以避免产假和育儿的开支(某些地区有带薪的父亲陪产假,但是并没有全国性的父亲陪产假制度)。国家允许工作单位规定女性员工的强制退休年龄早于男性。有些雇主将女性员工的实际退休年龄降低到50岁。官方一般规定男性退休年龄为60岁,女性为55岁。较低的退休年龄也意味着退休金减少,因为退休金通常取决于工作年限。招聘广告有时对女性的身高和年龄提出明确要求。
妇女权益人士指出,在农村的离婚诉讼中,妇女往往会丧失土地和财产权利,而她们的丈夫则成为受益人。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其他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规定,在土地管理方面妇女享有同等权利,但专家认为由于法律的复杂性和执行上的难度,事实上很少如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对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提出,离婚后婚姻期间房产的所有权将全部属于抵押贷款和房产登记中的产权人,这就加大了两性间的财富差距,因为登记的产权人通常是男方。在处理离婚案件的子女抚养权时,法官根据下列准则做出裁决:2周岁以下的儿童应随母亲生活;2-9周岁子女的抚养权应视父母双方谁可以提供最稳定生活安排而定;10周岁及以上的儿童应征求其本人意见后再确定抚养权的归属。
女性的高自杀率仍然是一个严重的问题。根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12年发布的报告,每天有约590名女性自杀。这个数字高于2009年报告的每天约500名。这份报告还指出,女性自杀率是男性的三倍。许多观察人士认为,对妇女和女童的暴力、妇女在教育和就业方面受到的歧视、传统上对男孩的偏爱、计划生育政策以及其他社会因素造成了妇女的高自杀率。农村妇女的自杀风险特别高,在农村地区,女性的自杀率比男性高三至四倍。据《经济学人》6月发表的一份报告估计,虽然总体自杀率依然很高,但随着人口从农村向城市迁移,自杀率开始下降。
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报告,2010年, 中国15岁至24岁女性的识字率为99.3%,15岁以上女性的识字率为91.3%。相比之下,15岁以上男性的认字率为97%。
妇女在接受高等教育方面也面临歧视。有些大学男性考生的高考录取分数线比女生要低。根据教育部2012年的统计,在本科大学生中女生占49.6%;硕士生中女生占50.3%;而在博士生中女生仅占35%。随着工作分配体系变得更具竞争性、更加市场化,获得高学位的妇女报告说她们在就业过程中受到歧视。
性别偏见造成的性别选择:根据2010年全国人口普查,全国平均男女出生性别比为118:100。性别鉴定和性别选择性堕胎是被禁止的,但由于传统上对男孩的偏爱和计划生育政策,这些做法还在继续。
儿童
出生登记: 公民身份来自父母。父母必须在孩子出生后一个月内遵照全国户籍登记制度为其登记户口。没有户口的儿童无法获得免费教育及其他公共服务。目前没有出生后未登记人数的数据。
教育:法律规定儿童必须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但在经济落后的农村,许多儿童没有完成规定的教育年限,有些甚至从未上过学。虽然公立学校不准收学费,但由于地方与中央政府提供的经费不足,很多学校仍然收取学杂费。这些费用以及上学需要的其他费用使贫困家庭和一些农民工难以送其子女去上学。
2010年,官方公布的城乡青年(15到24岁)识字率为99%。据报道,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女孩入学率低于城市;农村地区有61%的男孩和43%的女孩完成初中以上的教育。政府报告说,有将近2000万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随父母来到城市地区。因为被拒绝进入公立学校,他们大都只能在未获官方许可、设备条件差的学校就读。
虐待儿童:对于儿童的身体虐待行为可以提出刑事诉讼。过去几年,绑架和以收养为目的的买卖儿童现象有所增加,特别是在一些贫困农村。没有可靠的被绑架儿童统计数字,政府部门通常给出的数字是每年不到一万名儿童被拐卖,但据媒体和一些专家说,每年可能有多达7万名儿童被拐卖。国内被绑架的儿童大多数被卖给无法生育的夫妇。被认定有购买被拐卖儿童罪的人可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过去,被拐卖的儿童大多数是男孩,但据报道,由于对儿童的需求有所增加,人口贩子也开始以女童为目标了。公安部为失踪儿童父母及被执法行动解救出来的儿童建立了一个基因资料库,以便帮助家庭团聚。
强迫婚姻及童婚:法定最低结婚年龄为男性22周岁、女性20周岁。童婚不构成一个问题,但有报道称有婴儿被卖做童养媳。例如,有些家庭收养并养育婴儿,目的是让她们长大以后嫁给他们的儿子。
对儿童的性剥削:法律规定,强迫14岁以下幼女卖淫的人可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直至终身监禁,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对情节特别严重者除没收财产外可判处终身监禁或死刑。诱使14岁以下少女卖淫的,可被判处5年或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嫖宿14岁以下幼女者可被判处5年或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法律规定,双方自愿性行为的最低年龄为14岁。
包括儿童色情制品在内的所有色情制品都是非法的。《刑法》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拘留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者处三到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情节极其恶劣者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终身监禁,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对于传播淫秽书刊、杂志、影片、音像制品、图片或其他淫秽物品者,情节严重者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拘留或者管制。对于组织播放淫秽电影或其他音像制品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拘留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那些向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播放或展示淫秽物品者会被“从重处罚”。
杀婴或杀害残疾婴儿:《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杀害婴儿行为,但有证据显示这种行为仍然存在。据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表示,根据这项法律少数医生被指控犯下杀婴罪。由于对儿子的传统偏好和强制性的生育限制政策,杀害女婴、性别选择性堕胎、遗弃女婴和对女婴疏于照顾等问题仍然存在。
流浪儿童:据官方媒体报道,有15万到100万城市街头流浪儿童。如果将整日游荡街头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也包括在内,这个数字会更高。2010年全国妇联报告,父母外出务工的农村留守儿童人数达5800万,其中有4000万不满14岁。
福利院收容的儿童:法律禁止虐待或遗弃儿童。孤儿院里的孩子绝大多数都是女童,大多是被遗弃的。孤儿院里的男童一般是有残疾或有健康问题。医务人员有时会建议残疾儿童的父母将孩子送进孤儿院。
政府否认孤儿院中的儿童受到虐待或得不到治疗,但是也承认孤儿院的体制常常导致无法为一些儿童——特别是那些有严重疾病的儿童——提供充分照顾。在大部分地区,领养的孩子也被计入计划生育的限制政策。因此,领养了被遗弃女婴的夫妇有时被禁止再要孩子。
跨国拐骗儿童:中国不是1980年《国际儿童拐骗民事问题海牙公约》的缔约国。有关具体国家的信息,请查阅美国国务院的报告:
travel.state.gov/content/childabduction/english/country/china.html
反犹太主义
本年度没有反犹太主义行为的报告。中国政府不承认犹太人的民族或宗教地位。据犹太虚拟图书馆的信息,2012年中国的犹太人口为2500人。
人口贩运
请查阅美国国务院发布的《人口贩运问题报告》:www.state.gov/j/tip/rls/tiprpt/
残疾人
法律保护残疾人的权利,禁止歧视。但是,残疾人的现实处境与法律要求相差甚远,残疾人也往往无法获得应有的帮助。
《残疾人保护法》规定,“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领域中,在家庭生活和其他方面都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禁止歧视、侮辱或侵犯残疾人士。”
民政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残联)是负责残疾人事务的主要机构。中国残联是一个政府组织的民间团体。6月,中国残联称,根据2010年的人口普查数字,中国共有8500万残疾人。根据政府的统计数字,2011年有
5254所职业教育设施为29.9万名残疾人提供培训。在3200万适龄残疾人劳动人口中,超过2200万人就业。政府的统计数字显示,740万名残疾人享有“最低生活保障金”;近300万名残疾人享有社会保险。
法律禁止歧视有残疾的未成年人,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为青少年提供司法保护。2007年,教育部报告说全国有1618所为残疾儿童所设的学校。据非政府组织统计,全国有近2000万名残疾儿童,其中只有2%能够得到针对其需要的特殊教育。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表示,在2013年9月,有78174名残疾儿童没有在公立学校入学。据媒体估计,该数字应为适龄残疾儿童的近28%。
全国有近10万个为残疾人服务、保护残疾人合法权利的团体,大多设在城市。政府(有时与非政府组织协作)主办一些帮助残疾人融入社会的项目。
误诊、缺乏医疗服务、视残疾为耻辱、遗弃仍然是常见的问题。据报道,医生经常劝说残疾儿童的父母把孩子送进大型的官办福利院,但那里往往不能为儿童提供充分照顾。那些选择把残疾儿童留在家中的父母则普遍面临着难以为孩子提供适当的医疗服务或幼儿园和学校不愿接收的困难。政府统计数据显示,有将近四分之一的残疾人生活在极度贫困中。
成年残疾人失业仍然是一个严重问题,部分原因是对残疾人的歧视。法律规定地方政府必须设立奖励机制,奖励聘用残疾人的企业。一些地方法规还规定,如果残疾员工没能达到法定的最低比例,雇主要向全国残疾人基金缴纳费用。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道路和建筑物应符合适于残疾人通行的标准,并要求“逐步”落实这些标准。但相关规定的实施非常有限。法律允许大学拒绝其他方面合格的残疾考生入学。8月,官方媒体说,一所大学拒绝录取福建省的一名残疾女生,理由是她未能通过体检。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出面干预后这名得分很高的学生被另一所大学录取。
法律禁止患有某些严重精神疾病(如精神分裂症)的人结婚。如果医生发现一对夫妻有可能将先天缺陷遗传给孩子,这对夫妻只有在同意使用避孕措施或接受绝育手术的情况下才能结婚。法律规定地方政府必须采取这样的措施来提高健康出生率。
民族、种族、少数民族
大部分少数民族群体都住在他们的传统居住地区。政府政策要求对获得承认的少数民族在计划生育、大学录取、申请贷款和就业等方面给予优惠待遇。但是,少数民族政策的实质性内容及其实施仍不尽人意,歧视少数民族的现象仍旧普遍存在。
居住在边境地区和其他一些地区的少数民族受教育的机会比汉族人少,在就业方面与汉族移民相比也受到歧视,收入大大低于其他地区的水平。政府的发展项目经常会破坏少数民族的传统生活模式,有时还包括强制性搬迁。汉族人从政府项目和经济增长中受益的程度大大超过了少数民族。为了强调建设“和谐社会”、维持社会稳定,政府对种族歧视及针对少数民族的体制性歧视等问题轻描淡写,而此类歧视仍然是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和其他藏族聚居区引起不满情绪的根源。
2014年发布的一份官方报告称,少数民族代表大约占全国人大代表总人数的13.7%,占全国人大常委会成员的比例超过15%。2011年,面向海外读者的官方新闻网站上有一篇文章称,少数民族干部占广西壮族自治区干部总人数的41%,这个比例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是25%,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是51%。官方的新华社在2012年的一篇文章中称,云南省干部中32%是少数民族。 根据2014年云南省公务员招聘计划,11.4%的职位为少数民族保留,0.9%的职位为汉族保留,87.7%的职位没有民族要求。本年度,中国五个少数民族自治区的主席(相当于省长)都是少数民族。这五个自治区的中共党委书记都是汉族人。在少数民族自治区,特别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汉族官员继续掌控大多数权力最大的党政职务。
政府鼓励汉人移居到少数民族地区的政策大大增加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汉族人口。近几十年来,首府乌鲁木齐市汉族与维族的比例从20:80转成了80:20,这一直是造成维吾尔族人不满的一个根源。用人单位的歧视性作法优先考虑汉族,阻碍了少数民族人士的就业前景。根据2010年全国人口普查结果,在新疆2180万正式居民中有875万是汉族,占总人口的40%;回族、哈萨克族、吉尔吉斯族、维吾尔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居民约为1300万,占60%。官方的统计数字少报了汉族人口,因为数以万计的建设兵团人员和汉族长期 “临时工”未被计算在内。据海外人权组织称,政府继续鼓励汉族迁入新疆并且雇用外来务工者从事当地的工作,同时地方官员还迫使维吾尔族年轻人参加一个政府组织的劳务交流项目,到新疆以外的地区务工。
《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班级)和其他教育机构,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尽管有文化和语言权利保证,许多小学、初中和高中学生仅享有有限的维吾尔语教学和课本。
8月下旬,且末县官员宣布为汉族与少数民族通婚提供奖励,包括连续5年付款以及住房和就业方面的优惠待遇。
当局继续将维吾尔族人为目标,在新疆推行压制政策。新疆官员继续实施其打击政府认定的宗教极端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和恐怖主义“三股势力”的承诺,并宣布采取措施、集中力量发起一场反分裂主义的再教育运动。一些突袭、拘留和司法惩罚从表面上看是针对被怀疑宣传“三股势力”的个人或组织,但似乎是针对一些寻求和平表达其政治和宗教观点的组织或个人。政府继续以反恐为由镇压和平表达不同政见的维吾尔族人和穆斯林独立宗教领袖。
根据2013年《中国法律年鉴》,2012年当局以“危害国家安全”罪名逮捕了1105人,相比2011年上升了19%。新疆高级法院2013年的年度工作报告说,该院审理了近300个“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据非政府组织“对话”估计,因“危害国家安全”的罪名而被抓捕的人中有75% 来自新疆,2013年,新疆的此类案件在2013年上升了10%。
维吾尔族人士继续被以分裂主义和危害国家安全的罪名判处长期监禁,有些人未经正当程序就被处决。当局更多地通过电视节目播放的审判和大规模判决来把大批被控破坏国家安全及其他罪名的维吾尔人定罪。3月,新疆当局判处55人,据报道其中大多数是维吾尔人,这次公开审判在一个体育馆中举行,现场有7000人。判决的罪名包括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谋杀罪,其中3人被判处死刑。
有报道说中国政府给外国施加压力,要求遣返维吾尔人,而这些人若回国就要面临被监禁或虐待的危险。有些维吾尔族人被递解回中国后即失踪。10月,媒体报道说一名21岁的维吾尔人在被越南当局遣返中国后死于狱中,死前的情况不明。这位年轻人持有土耳其护照,他死在邻近中越边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
本年度,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会自由极其有限。欲了解有关新疆违反宗教自由的信息,请查阅美国国务院发布的《国际宗教自由报告》: www.state.gov/religiousfreedomreport/
有报道称,截至年末,流亡的世界维吾尔大会主席、维吾尔族领袖热比娅•卡德尔的一个儿子仍在狱中。热比娅被政府指称为2009 年乌鲁木齐暴乱的策划人。
据自由亚洲电台报道,自由亚洲电台一名身为维吾尔裔美国人的记者的家庭成员受到更多骚扰。对这名记者的家人的骚扰始于2009年,此前他报道了一名维吾尔人遭受酷刑后死亡的消息。过去一年里,他在中国的一位兄弟被判处5年监禁,罪名是违反国家安全法律;还有两位兄弟被拘留,据说是因为泄露国家机密,他们曾接受该记者的电话采访,谈及对其兄弟的判决。
人们被禁止拥有涉及独立、自治或其他敏感话题的出版物或音像材料。截至年底,因和平表达政府不喜欢的观点而仍在狱中服刑的维吾尔族人有阿卜杜合力•祖奴。
本年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中央的官员都辩称,面临恐怖主义活动,打击宗教极端主义、分裂主义和恐怖主义等“三股势力”的运动和政府采取的其他紧急措施是维护公共秩序所需要的。官员们继续以暴力威胁为由,针对当地居民、记者和来访的外国人实施极端保安措施。
法律将在互联网上讨论分裂主义定性为刑事犯罪,并且禁止以任何方式利用互联网破坏民族团结。法律还禁止煽动民族分裂或“危害社会稳定”,要求互联网服务商和网路运营商建立监控系统或强化现有监控系统,并报告违法行为。
汉族对新疆政治和经济部门的控制也加剧了紧张局势。虽然政府继续向新疆投入资金并且带来了经济的发展,但绝大部分的收益为汉族居民所得。招聘广告通常会写明不考虑维吾尔族人。
在整个这一年里,内蒙各地发生了多起抗议征地的事件,有人被拘留并受到警察虐待。自治区政府寻求实施北京当局制定的迁移中国游牧人口的政策。10月,自由亚洲电台报道说数以百计的蒙古族牧民家庭被强迫从内蒙扎鲁特旗一片很大的传统草场迁出。地方官员声称,这些家庭被强行迁移是一项“生态恢复”计划的一部分,其目的是保护草原,但人权团体说,剥夺他们的土地涉及官方支持的采矿项目。一月,内蒙翁牛特旗的6名牧人被判处监禁,罪名是“破坏生产管理”,其刑期从1年至2年不等。此前他们试图捍卫其牧场,不让一家林业公司占用。其中4位牧民获得缓刑,另外两名因拒绝认罪仍在狱中。
(有关西藏的具体信息见西藏附录。)
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暴力、歧视和其他虐待行为
没有法律规定成年人私下发生自愿的同性性行为是犯罪。由于社会歧视以及遵从家庭期望的压力,大多数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LGBT)避免公开地讨论他们的性取向。与其他接受海外资助的团体一样,从事与 LGBT问题有关的工作活动人士和团体继续报告说,有来自当局的歧视和骚扰。
5月,北京当局拘留了9名活动人士,以阻止他们参加LGBT非政府组织的一次会议。这次会议的组织者在受到讯问后被勒令离开北京。
从2001年起,同性恋和双性恋在中国不再被列为精神障碍,但变性仍然被视为疾病。至于变性人士,做变性手术和接受荷尔蒙治疗需要经过家庭许可并提供精神病院签发的证书。据国际报道,变性人士很难改变他们在身份证、毕业证书及其他官方文件中的性别。
虽然同性恋不再被正式列为疾病,但有些精神病医生为LGBT人士在“扭转治疗”中心或医院的精神病区提供“矫正治疗”,有时是应病人家属请求。矫正治疗诊所在网上为其服务做广告。但是,当北京海淀区法院裁定一名男同性恋原告胜诉后,矫正治疗面临审查,该人士控告一个心理治疗中心试图用催眠和电击对他进行“治疗”。12月19日,法院要求调查该中心的营业执照,并命令该中心(重庆心语飘香)向原告支付3500元人民币(563美元)赔偿费,并在其网站上为提供该治疗道歉。在为“矫正治疗”服务做广告的诉讼中,搜索引擎百度也被诉,但法院并未命令百度向原告支付赔偿费,只是提醒百度在未来刊登此类服务的广告时要谨慎从事。.
社会对艾滋病毒和艾滋病感患者的歧视
据官方媒体报道,在2013年底共有436800人为艾滋病毒或艾滋病感患者,死亡率为6.6%。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说,95%已确认的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患者接受跟踪治疗。为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患者提供健康服务的非政府组织报告说,当邻居发现这些组织帮助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患者时提出抱怨。
关怀艾滋病基金会对艾滋病毒携带者的社会歧视进行了一项调查,发现半数接受调查者感到受歧视。17%的人报告说受到家人和朋友的歧视;5%的人报告说被解聘或被迫辞职。
过去,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和艾滋病患者经常被医院拒收,但现在歧视不那么明显了。有些医院会找出各种无法提供治疗的借口。医院担心,如果民众发现他们在治疗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和艾滋病患者,就会选择到其他医院治病。综合性医院的通常做法是将病人转入传染病专科医院。
据人权观察报告说,7月广东当局取消了一次增进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患者权益的会议,声称该题目提交公众讨论“过于敏感”。8月,河南省公安厅官员临时关闭了非营利组织东珍的两处办公室,没有做出任何解释。
国际社会对预防、护理和治疗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参与以及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采取适当措施的要求,使许多地方的情况有所改善。国内外的培训项目提高了地方医护人员和医院管理人员对这一疾病的了解,一些以前拒绝收治艾滋病人的医院现在也有护理和治疗计划。北京的数十家社区中心也鼓励成立艾滋病毒感染者/艾滋病患者的支持团体并为其提供便利。
2012年,浙江省取消了对因涉嫌吸毒而被捕人员的强制性艾滋病检测,这被视为保护个人隐私的一个进步。
2013年7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行了新的法规,要求使用真实姓名做艾滋病病毒检测,并且要求检测结果呈阳性者将结果告知配偶。
其他社会暴力或社会歧视
法律禁止针对传染病患者的歧视,并且允许这类人担任公职。法律没有对就业方面常见的一些歧视类型作出规定,包括基于身高、外貌或民族的歧视。
尽管法律规定不得歧视,但是在许多地区,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包括2000万慢性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现象仍然非常普遍。
尽管2010年的一项全国性规定禁止在招工、招生时强制进行乙肝病毒检测,2011年仍有61%的国营企业将检测乙肝病毒作为上岗前身体检查的一部分。
2011年北京一家非政府组织的报告指出,有32%的受访幼儿园拒绝招收感染乙肝病毒的儿童。
第七节 劳工权利
a. 结社自由与集体谈判权
法律不保护结社自由,而且工人不能自由组织工会或加入自己选择的工会。独立工会是非法的,工人不能自由组织,罢工权不受法律保护。法律规定,各级工会代表应当通过选举产生,允许各类企业的员工进行集体谈判。集体合同可以包含“薪酬、工作时间、工休、假期、劳动安全与卫生、保险,福利等内容”。法律还规定在“县级及县级以下地区,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订立行业性或地区性集体合同。许多自治区和自治州制定了允许集体谈判工资的规则,按规定,31个省份中应当有25个必须制定此类规则。
法律就防止工会成员遭受歧视规定了具体的法律保护,并且规定企业管理部门不得在工会代表的任期内将其调走或终止工作。《工会法》规定,因从事工会活动被解聘的工人必须复职,并且规定了对反工会活动的其他处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通过一个3阶段程序解决:在双方之间调解、由官方指定的仲裁员仲裁、以及诉讼。该法律的一个重要条款要求雇主就与工人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向工会或员工代表咨询。
所有工会活动必须经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全总)批准和组织。全总是中共的一个组织,由一名政治局委员任主席,要求“坚持共产党的领导”,虽然其正式使命是保护工人的权利和利益。全总及其省级和地方各级单位继续积极组建新的下属工会并增加新成员,特别是在大型的跨国企业中。
全总及其下属工会还代表职工与企业及事业单位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中华全国总工会在罢工中的作用主要限于参加调查和协助人社部解决争议,而不是在此类争议中代表工人。
法规要求工会在与管理方协商之前先征求工人的意见,并将达成的集体合同提交给工人或他们的代表大会批准。雇主没有法律责任进行谈判或本着诚信原则讨价还价,有些雇主也的确拒绝这么做。尽管法律并没有明令禁止停工,而且工人自发的罢工也不违法,但工人必须“遵守劳动纪律和公共秩序”,从而各级政府事实上得以禁止罢工。一些省级立法促进了集体洽商,另一些省级立法则包含禁止工人采取集体行动的条款,并允许雇主在谈判集体合同的过程中解雇从事集体活动(包括罢工)的工人。
虽然关于执行此类法律的检查措施没有公开可得的正式数据,国内媒体有时报道法院在错误解聘工会代表的案件中判决赔偿。执行劳工法律通常并不足于威慑普遍存在的违法行为。劳工检查员没有足够的权力强迫雇主就违法行为采取纠正措施,导致简单的违法被视为争议。虽然法律规定了解决争议的一般性程序,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诸法庭,但这些程序冗长且经常拖延,工人常常没有足够的时间、资源或组织来把这些案件进行到底。
虽然看起来有一个强有力的劳工运动,工会参加率也相对很高,但真正的结社自由和工人代表权并不存在。附属于全总的工会在代表和保护工人权益方面通常效率低下。对农民工而言尤其如此,他们通常与官方工会互动较少,大都在外资企业工作,但他们对工作条件的期待依然有所提高,特别是第二代农民工。
全总和中共通过多种机制影响工会代表的挑选。虽然法律规定各级工会领导人必须选举产生,但在工厂层面大部分领导人由属于全总的工会任命,常常是与雇主协调。官方工会的领导人通常来自管理层。工人直接选举工会领导人的情况仍然罕见,仅仅发生于企业层面,并且受到上级工会或中共的监督。在直接选举工会领导人的企业中,全总地区官员和当地中共当局控制了候选人的挑选和批准。即使在这些情况下,工人和非政府组织也对选举的可持续性以及当选领导人的知识和能力表示关切,因为他们通常缺乏进行集体谈判的技能。
虽然集体洽商条款涉及常见争议领域(如工资、工时、假期和福利),违法行为依然常见。相反,管理层采用的策略包括强迫雇员签署空白合同,并且不向工人提供合同的副本。
在全国继续有工人进行罢工、停工或其他抗议活动的报道。在越来越多的行业中发生罢工。虽然许多罢工发生在制造业,关于交通运输、卫生和服务业的罢工的报道也增多,通常都是由于工资问题。尽管政府限制公布每年罢工和抗议活动次数,“自发”的罢工频率一直很高,在广东省等劳动力市场成熟并有大量见过世面、有权利意识的工人的地区尤其如此。地方政府对罢工的反应各有不同,有些地区对此表示宽容,但其他地区仍然把工人抗议甚至传播抗议信息视为非法。例如4月在广东省东莞市一家鞋厂发生大规模罢工的过程中,公安人员拘留了设在广东的非政府劳工权利组织的两名雇员(见第二节),这两人为工人提供咨询。非政府劳工组织经常向工人提供集体谈判和解决争议方面的信息、培训及法律援助。
2013年5月,深圳一家家具厂非正式选出的工人代表领导了一次抗议活动,抗议公司拒绝讨论就计划中的搬迁对工人进行补偿。在工人举行长期的罢工并请愿市政府对没有成果的谈判进行干预后,当局扣押了工人代表吴贵军。据独立的劳工组织称,2013年9月吴被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正式判罪,但据后来的报道,检查院因证据不足拒绝认可这一指控,并将案件驳回公安局做进一步的调查。经过三次出庭和一年多拘留,吴于2014年5月被保释。深圳检察院撤销了6月对他提出的指控。
其他在过去几年被拘留的劳工活动人士至本年底仍然在押,包括陈勇、孔佑平、刘健、刘建军、麦麦提·图尔军·阿卜杜拉、王妙根、刑士库、周德才、朱承志和朱芳鸣。
b. 禁止强迫或强制劳动
法律禁止强迫或强制劳动,但据报道存在强迫成人和儿童劳动的情况(见第七节c.)。
有一些报道称,雇主克扣工资或要求非技术工人预存几个月的工资,以作为防止工人在合同期满前离开的押金。此类做法经常妨碍工人行使辞职的权利,也使他们更容易沦为强迫劳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13年12月宣布关闭劳教设施(见第一节d.),这一决定在本年度继续实施。但是,媒体和非政府组织的报告显示,许多劳教设施被转变为吸毒者康复中心、“拘留教育中心”或监狱。一些非政府组织报告说,这些设施中继续有强迫劳动现象。
据可靠报道,有囚犯被迫为与监狱有关系的私营生产厂家工作。这些工厂通常有两个名称,一个是监狱的名称,一个是企业的名称。尚无有效机制防止在此种条件下生产的产品出口。强迫劳动生产出来的商品和材料可能包括玩具、服装和纺织品、电子产品、砖以及煤。据媒体报道,拥有重要品牌的一些西方公司出售的服装里曾经发现字条,声称此等产品是强迫监狱囚犯制作的。
另请参见美国国务院发布的《人口贩运问题报告》:www.state.gov/j/tip/rls/tiprpt/
c. 禁止童工和最低就业年龄
法律禁止雇用16岁以下的儿童,16岁到18岁的工人称为“未成年工”,被禁止从事某些形式的危险工作,如在矿山工作。
法律具体规定,对于非法雇用童工的企业给予行政审查、罚款和吊销经营执照的处罚,并且规定一旦发现未成年工必须将其遣返给原籍的父母或者监管人。雇用16岁以下儿童从事危险劳动或过长工时的劳动可判3到7年监禁,但在立法与执法之间依然存在着明显的差别。
政府不公布童工状况的统计,但工资的上涨和劳工市场的紧缩使一些公司违法寻求雇用未成年工人。一些地方当局也对使用童工视而不见,甚至怂恿这种做法,以防止雇主外迁。
继续有在劳工缺乏的地区和支付计件工资的较小企业中使用童工的报道,使用童工的行业包括农业、轻工业、制砖及服务业。
广东省东莞市是一个制造业中心,受到劳工短缺和工资增长的严重冲击,当地雇主承认临时雇用童工很普遍。在4月至6月的一次劳工检查活动中,地方当局发现了11起涉及童工的疑似案例。在发现供应商聘用未成年工人并要求他们每班做12个小时之后,一家跨国公司与工厂断绝了关系。
滥用学生工制度的现象也在继续。如往年一样,有消息说学校和地方官员不适当地为使用学生工提供便利。国际劳工组织和中国纺织工业协会9月发布的一份报告证实了这种做法的存在。该报告还提出了改进劳工保护的方法,包括保护实习生不被强迫劳动。8月,广东省茂名市的60多名学生被带到东莞一座包装厂工作,这些学生均未满16岁,在刚进入职业学校后直接被送去工作。
另请参见美国劳工部发布的“人口贩运受害者保护授权法名单”:www.dol.gov/ilab/reports/child-labor/list-of-goods/
d. 就业或职业歧视
《就业促进法》规定了禁止就业歧视、提供法律保护的基础。第3条指出,“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第29条授权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第30条阐述了传染病(可能是指艾滋病毒)患者的就业保护。执行条款包括通过法院寻求民事赔偿的权利。其他法律规定为妇女和残疾人提供类似的平行法律基础。劳动契约法包含一个条款,限制雇主因怀疑员工有职业病或在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的5年内终止合同的情况。
就业歧视很普遍,包括在招聘广告中基于性别、年龄、身高和仪表进行歧视,一些工作场所的政策基于艾滋病毒/艾滋病和肝炎等疾病的化验结果进行歧视(见第六节)。中国妇联在2011年就此类歧视向女学生做了一次调查——这是同类调查中最新的一次——其结果表明90%的受调查者认为她们经历了就业歧视。
法院通常不愿意受理歧视案件,各级当局强调通过协商解决劳动争议。因此,很少有执法行动最终导致法律裁决的案例。然而,2014年1月,在2012年提出的北京一家私人辅导公司涉嫌就业歧视的案件以有利于原告的方式达成庭外和解。11月,一所杭州法院裁定一名女青年胜诉,因为一家教育机构基于她的性别拒绝给她面谈机会,法院裁定被告赔偿她2000元人民币(326美元)。
d. 可接受的工作条件
尽管许多关于职工安全的劳动法规与国际标准完全接轨,但由于缺乏必要资源,实施和执行的情况普遍欠佳。对法律的遵从较弱,标准时常被违反。当发生过多加班时,在许多情况下是因为工人要求更多的加班以补偿他们的低额基本工资,提高总收入,这就鼓励了违规的做法。由于劳动法、职业健康和安全法以及规章未能适当地执行,使得工人的生计、健康和安全面临风险。
中国没有全国通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但是法律规定,地方和省级政府要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设立的标准制定本地区最低工资。平均工资水平持续增长,由于经济和人口变化,几乎所有地方政府和省级政府在这一年里都显著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据人社部的统计数字,至9月有17个省报告说最低工资提高,平均增幅为14.1%。尽管通货膨胀稳步上升,自从2011以来,全国最低工资的增长速度减缓,在那一年官员们首次公开发布该数字。在2011、2012和2013年,各省报告的平均增长率分别为22%、20.2%和17%。技术工人的短缺、内陆地区投资增加、以及成功的罢工在中国许多地方促使工人的工资水平普遍提高。
法律规定工人每周工作40个小时,加班除外,还要有每周24小时的休息时间。法律还禁止每天加班超过3 小时或每月加班时间超过36 小时,并且规定加班必须付加班费。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并执行职业健康和安全规章。《职业病防治法》要求雇主对在危险条件下工作的雇员提供免费健康检查并将结果通知他们。《劳动合同法》规定,工人有权报告可能危及其健康的违法现象或离开此类工作场所,而不应当有因此被解聘的风险。
根据一项法规,县以上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劳动法的执法工作。法律还规定,如果中华全国总工会发现有雇主违法的现象,则有权责令有关地方劳动局对案件进行处理。违反职业、安全与卫生规章的公司面临多种处罚,包括被停止营业,或被吊销商业证书和营业执照。法律授权对举报违规公司的个人颁发奖金并提供保护,违规行为包括隐瞒生产事故、不具备适当营业执照、操作不安全设备或未对职工提供适当的安全培训等。法规的执行并不一致,处罚措施不足以对违规者起到威慑作用。
拖欠工资在许多地区仍然是一个问题。各级政府继续努力防止拖欠并追回未付的工资和社保欠费。公司仍然可能在搬迁或关闭前的很短时间内发出通知,这经常使职工无法追索应得的报酬。虽然一些跨国公司具有创意的策略提供了在供应商工厂里减少违反劳动法事件的新手段,但政府对外企附属的供应商和纯属国内企业的供应商均监管不足,这是继续造成恶劣工作条件的原因之一。官方媒体于10月发表的一篇文章引用了全国调查结果,受调查者中36%的人从来没有在假日加班时获得报酬,尽管法律有这种规定,超过20%的受调查者“经常”在假日加班。
许多弱势工人是在非正式经济部门中被雇用。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研究人员在2012年的估计,非正式就业占就业总数的20%到37%,基于此项研究使用的定义,45%到65%的农民工在非正式部门就业。联合国的专家说,妇女尤其活跃在非正式经济部门中,常常是作为家政工人或小业主。非正式部门的工人常常缺乏劳动合同所涵盖的保障,即使有合同,特别是农民工,也比较难以获得福利,尤其是社保福利。在非正式部门的工人工作时间较长,而且工资只是正式部门工人的一半或三分之二。
2000年以来,患有职业疾病的工人数目增加。2009年以前,大约每年报告一万起,但自从2010年以来,每年报告的数字平均为2万起。仅在山东省,近年来每年就有超过1000个新增病例。官方数据显示,至2012年底,被诊断患有职业病的工人总数在全国达到80万人,其中超过70万人是肺尘病。
全总的职业病专家估计,有2亿人在危险环境中工作。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布的数字,据估计合格员工中只有10%的人获得定期职业健康服务。中小企业雇用的员工总数最多,它们常常不提供规定的健康服务。它们还不提供适当的安全设备,以帮助预防疾病,有关当局也很少要求它们向受害者及其家属支付赔偿金。肺尘病(或称黑肺病及硅肺病)的发病率依然很高。一家帮助治疗农民工的非政府慈善机构估计,矽肺病影响到大约600万农村居民。
8月,浙江省昆山市的一个金属抛光车间发生粉尘爆炸,导致146人死亡,数十人受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调查发现,该车间未能达到安全标准,缺乏清除易燃金属粉尘的适当设备。该报告还指出,昆山市政府刚刚在爆炸前一个星期完成了对该车间的一轮安全检查,但没有发现违规行为。在昆山爆炸几天之后,一批劳工活动人士和学者发表了一封公开信,指出由于工厂主和地方政府未能保护工人,工人自己应当有权监督和报告工作场所的安全状况。据一家主要的非政府劳工权利组织发布的消息,国务院12月30日宣布,在这次悲剧性事件中应负责任的18个人将被起诉。
关于煤矿事故与死亡的官方统计数字继续下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报告说,至2013年底总共发生589起事故,1049人死亡,这两项数字与2012年相比都下降了24%。在2014年上半年,发生了51起煤矿事故,造成122人死亡。7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承诺关闭1700多家小型煤矿,但没有给出具体的时间表。小型煤矿的定义是年产量9万吨以下。这一措施是为了增强安全,减少伤亡。小煤矿的安全控制系统常常很陈旧,更容易发生漏水和瓦斯爆炸。
2014年西藏人权报告附录
概述
美国承认西藏自治区以及中国其他省份的藏族自治州和自治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的一部分。中国共产党(中共)中央委员会主管中国的西藏政策。正如中国其它少数民族占多数的地区一样,汉族共产党员几乎占据了西藏自治区及其它藏区的所有高层党政军和警察中的领导职务。掌控最高领导权的机构是北京由25人组成的中央政治局及其由7人组成的常务委员会。文官当局通常能够对安全部队保持有效的控制。
本年度,中国政府对西藏自治区和其他藏族地区人权的尊重与保护情况依然不佳。在控制边境地区、维持社会稳定和打击分裂主义的名义下,政府对西藏特有的宗教、文化和语言传统进行了严厉打压,其方式之一是严格限制藏人的公民权利,包括言论、宗教、结社、集会和迁徙等项自由。政府常常诋毁达赖喇嘛,谴责“达赖集团”和“其他境外势力”煽动社会动荡。
其他严重违反人权的行为包括法外杀人、强迫失踪、酷刑、法外拘留等。许多藏人感觉到,当局系统性地对他们进行政治压迫、经济边缘化、文化同化以及教育和就业歧视。青藏高原各地的很多社区仍有大量的人民武装警察(武警)和其他安全部队驻扎,特别是在西藏自治区。压制在全年都很严重,但在敏感的政治和宗教纪念日和活动前后更加突出。在很多藏族地区,据报道人们因为要求自由与人权以及表达对达赖喇嘛的支持而被当局拘押。
政府严格管控西藏自治区及许多其他藏区的信息流通,外界因此很难准确评估该地区违反人权的状况。中国政府严格限制外国记者前往藏族地区。此外,中国政府还骚扰或拘留了那些与外国记者交谈、试图向国外人士提供信息或通过手机、电子邮件、互联网传播抗议信息或表达不满的藏人。中国政府还拒绝了美国和其他国家的外交官访问西藏的多次申请。由于这些限制,本报告引述的很多事件和案例无法得到独立证实。
当局内部的纪律处罚程序缺乏透明度,外界无法得知安全部门和其他权力机关那些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被界定为滥用职权的行为是否受到了应有的惩处。
藏人自焚
据报道,本年度普通藏人和藏传佛教神职人员的自焚事件至少有11起,明显低于2013年的27起和2012年的83起。
据报道,自焚者继续认为其行为是对政治和宗教压迫的抗议。中国政府实施了对自焚者的朋友、亲属和同事进行处罚的政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于2012年联合颁布了《关于依法办理藏区自焚案件的意见》,将涉及自焚的多种行为定为犯罪,包括“组织、策划、煽动、胁迫、引诱、教唆以及帮助他人自焚”,对其中任何一项行为均可以“故意杀人罪”提出指控。《意见》称,自焚者“普遍具有分裂国家的动机”,自焚行为本身即构成犯罪,因为自焚威胁了公众安全和公共秩序。《意见》还表示要对指挥策划自焚的“首要分子”予以严惩。另外,一些藏区的中国政府官员拒绝向自焚者的家人提供社会福利,并且命令朋友和寺庙人员不得参加自焚者的葬礼或追思活动。
根据国际声援西藏组织8月发布的一份报告,自2012年以来,据说至少有11名藏人因“帮助”或“煽动”其他人自焚而被以“故意谋杀”罪判处监禁和死刑。该报告还列出了受到处罚的另外98名藏人,这些人都是自2010年以来据说与自焚事件有关的人员。
任意或非法剥夺生命
有一些关于中国政府或其工作人员任意或非法杀人的报道,但没有关于官员对责任者进行调查或处罚的报道。
据媒体报道,8月12日,警察在四川省甘孜自治州石渠县对100多名抗议者开枪,其中4人因伤势过重而死亡,抗议者是要求释放他们的村长旺紮。
藏族流亡者创办的新闻网站故乡网2月发布的一篇报道说,警察把被拘押的贡觉达帕(音译)虐待致死,他于2013年在西藏自治区的比如县被捕,罪名是领导一次大规模抗议,抗议中国的采矿活动。
失踪
西藏各地政府继续对藏人实施任意的无限期拘押。
5月,警察在西藏自治区比如县逮捕了丹增伦珠,他是一位有影响力的藏族僧侣,被捕时正在就藏族语言和民族特征做讲座。他的下落依然不明。
仅次于达赖喇嘛的藏传佛教第二精神领袖班禅喇嘛根敦确吉尼玛的下落仍然不明。2010年以后中国政府未对他的情况作过任何公开表述。
酷刑以及其他残酷和有辱人格的待遇
中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并保护人权”。但由于释法权完全被全国人大常委会掌握及其他原因,法官无法在法庭审理的案件中援引宪法。
西藏地区的警察和监狱当局对一些在押者和囚犯使用了酷刑和侮辱性手段。
本年度有报道指出,一些藏人在他们被监禁或以其他方式关押期间遭受中国官员毒打,甚至有人被打死。
据自由亚洲电台报道,2月28日当局在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拘留了旺波寺的僧侣扎西班久,因为他私藏在政治上敏感的达赖喇嘛的著作和录音。在拘押期间,他遭到毒打,并于次日死亡。
监狱和看守所条件
西藏和其他藏区在押囚犯的人数无从得知。有报道说,近期获释的一些人员由于在押期间受到严酷对待而导致终身残疾或健康状况极差。据多家消息来源透露,政治犯的卫生条件很差,常常无法洗浴。一些已出狱的人员报告说,他们曾被单独关押在狭小的单人牢房达数月之久,缺乏睡眠和阳光,也没有足够的食物。有消息来源指出,除非在押人员生了重病,否则他们很难得到医疗服务。获释者还抱怨说,他们常常收不到家人送来的食物和药品,因为狱警会将这些物品没收。在一些情况下,在押者和囚犯被剥夺探视机会。如同中国其他地区一样,当局禁止外界对其监狱系统进行独立监督。
任意逮捕或关押
藏族地区存在任意逮捕和拘押的问题。警方如持有拘留证,就可以在不将当事人正式逮捕或提出起诉的情况下扣押最多37天。警方必须在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者家属或雇主。在37天过后,警方必须要么正式逮捕在押者,要么将其释放。警方常常违反这些法规。不清楚到底有多少藏人被关押在不受司法审查的各类拘押设施中。
2013年,当局在西藏自治区索县拘留了嘎瓦桑波(音译),原因之一是他在一封信中说西藏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据故乡网在3月发布的一份报道,他在未经审理的情况下被拘押一年多,并在拘押中遭受酷刑,身体状况很差。
拒绝公正、公开的审判
无论就条文或执行而言,被拘押或监禁的藏人均无法获得充分的法律保障。囚犯有权请求与政府指定的律师会面,但实际上很多被告——特别是因政治原因被起诉的被告——无法获得法律代理服务。
据设在印度的“西藏人权和民主中心”发布的消息,1月17日,当局在西藏自治区比如县判处2名藏族村民领导人10年监禁,原因是他们未能履行维稳的职责。据报道,当局在拘留和后来判决时都没有通知这两人的家属。
审判程序
在当局声称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分裂主义”的案件中,审批程序往往是草率和不公开的。据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在1月发布的一份报告,该院在2013年审理了20起与“分裂主义”和“国家安全”有关的刑事案件。关于这些案件没有向公众提供任何细节。
中国官员明确表示,他们认为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把意识形态和政治作为一项重要因素来考量。在8月12日举行的一次自治区法官会议上,西藏自治区副主席兼自治区政法委书记邓小刚要求高级法官在打击分裂主义的斗争中把“意识形态和政治发展”作为一项首要任务,在司法工作中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
安全部队经常让被拘押者和囚犯参加“政治教育”会议。
政治犯与被拘押者
数量不详的藏人因其政治或宗教活动而被拘押、逮捕及/或判刑。很多人被当局关押在司法程序之外的拘押设施,从未有机会公开出庭。
美国国会及行政当局中国事务委员会(CECC)政治犯数据库的信息显示,截至9月1日,共有639名藏人因政治原因在狱中服刑或被关押,其中多数人关押在藏区。观察人士认为,藏人政治犯和因政治原因被关押的实际人数要高得多,但由于无法接触政治犯和监狱系统以及缺乏可靠的官方统计,实际数字很难掌握。尽管当局最近采取了废除劳教系统的措施,数量不详的人仍被关押在劳教设施中。CECC所跟踪的639名藏人政治犯中,有621人是在2008年3月10日以后被拘押,18人是在此日期前被拘押。在621名2008年3月10日以后被拘押的藏人中,有251人据信或据推测是被关押或囚禁在四川省;202人在西藏自治区;103人在青海省;64人在甘肃省;还有1人在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其中174人的刑期是已知的,从18个月到无期徒刑不等,平均刑期为7年零6个月。在这174名已知刑期的人中有73人是僧人、尼姑或藏传佛教经师。
在2008年3月10日以前被拘押、据信截至9月1日仍被监禁的18名藏人政治犯中,15人的刑期已知,即从8年到无期徒刑不等。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人员平均刑期为12年零4个月。
1月,中国当局在西藏自治区比如县把多吉索达判处11年监禁,原因是他领头抗议一个采矿项目。据故乡网报道,多吉索达据说还参与针对政府强迫藏人在其房顶上升中国国旗而举行的地方上的抗议活动。
任意侵犯隐私、家庭、住所或通信
当局继续监视私人通信,并搜查住宅和企业,以发现达赖喇嘛的照片和在政治上被禁止的其它物品。警察还检查西藏自治区居民的手机,看是否有来自印度的“反动音乐”和达赖喇嘛的照片。据报道,当局甚至认为某些电话上的来电通知音乐具有颠覆性,并以此为理由拘留电话使用者。1月,西藏自治区警察拘留了一名藏族年轻人诺尔盖,原因是之前对他的手机内容进行了随机检查。在拘押中,警察发现他的手机上有达赖喇嘛的照片和演讲录音。据自由亚洲电台报道,警察对他使用酷刑,并且“警告他断绝与外界的一切联系”。
言论和新闻自由
言论自由:与外国记者交谈、试图向境外提供信息以及通过手机、电子邮件或互联网传播有关抗议的信息或表达其他不满的藏人都会受到骚扰或者拘禁。 这一年中,西藏自治区及许多其他藏族地区当局试图进一步加强对电子媒体的控制,处罚那些“制造和散布谣言”的人”。有消息称,很多藏人,尤其是僧侣、学者、学生和政府官员努力回避敏感话题,即使在自己家中私下交谈的时候也是如此。
据故乡网报道, 3月,西藏自治区索县当局逮捕了通过手机共享政治性内容的4个人。据设在伦敦的西藏观察报告说,1月,一所法院判处西藏自治区比如县的作家楚臣坚赞13年监禁,并把他的同事前警官约尔(音译)判处10年监禁。据说坚赞和约尔“从事分裂主义活动,通过散布谣言破坏社会稳定”。坚赞在公开表示不同意西藏自治区高级官员关于比如县镇压的讲话后被捕。
新闻自由:政府严格限制外国记者在藏区旅行。2013年12月,《华盛顿邮报》报道说,“对于外国记者来说,进入北韩比进入西藏更容易。”据驻华外国记者协会报道,外国记者只有在获得政府许可后才能前往西藏自治区,他们的申请很少获得批准。几名得以前往西藏采访的外国记者是参加了政府组织的、有严格约束的旅行团才成行。在这种旅行中,政府官员无时不在,很难进行独立采访报道。在西藏自治区以外的藏区进行报道也很困难。驻华外国记者俱乐部称,“中国的大部分地区,例如西藏以外的藏民居住区,基本上不对外国记者开放。”
中国政府继续在一些藏族地区干扰美国之音、自由亚洲电台以及设在挪威的独立电台西藏之声的藏语和汉语广播。在青海省和四川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警察收缴并销毁了“非法”卫星接收天线,一些天线被换成接收政府控制的有线电视系统的天线。
中国国内记者不对藏区的压制事件进行报道。在网络上通过博客发布的此类信息通常会被有关部门迅速删除,作者有时会受到处罚。在访问拉萨的几个月里,知名藏族博客作者和诗人茨仁唯色被严密监视,当局严格限制她的行动自由,禁止她会见敏感人士。她把自己的处境称为“软禁”。唯色曾经撰文记录藏人的抗议和自焚,并呼吁保护藏人的人权、青藏高原的环境以及西藏文化和宗教。
政府对供职于国内媒体的记者严加控制,并可以根据其政治可靠程度而聘用或解雇。 例如,4月官方的西藏电视台播放了一份招聘通知,寻求招聘若干名新闻工作人员。其中一项要求是“与自治区党委在政治和意识形态上保持一致,打击分裂主义”。
暴力与骚扰:据设在印度的《西藏国际邮报》报道,藏族作家楚臣坚赞的家人在3月听说当局在西藏自治区比如县把楚臣坚赞判处13年监禁。警察于2013年10月逮捕坚赞,怀疑他参加了挑战中国统治的活动。7月,当局曾软禁茨仁唯色和她的丈夫藏学家王力雄,以阻止他们参加在北京的外交官举办的一次活动。
互联网自由
当局在动荡时期和政治敏感时期都会限制西藏自治区和其他藏区的手机和互联网服务,有时长达几个星期,甚至几个月,例如3月的2008年西藏抗议事件周年纪念、“农奴解放日”、以及7月份达赖喇嘛的生日前后。当局在所有藏区密切监视互联网。许多报道说,当局搜查怀疑有可疑内容的手机。7月,青海省党委说,该省对于涉及西藏和新疆的非法出版物予以无情打击,有关政府部门正在监视互联网和手机,以防止此类出版物和信息传播。根据“大规模检查文化市场”运动,西藏自治区和其它藏区的安全官员对网吧和手机市场进行了一系列检查。许多网吧所有人被要求签署“责任文件”,保证确保互联网安全。西藏自治区和其它藏区的许多人报告说,在使用手机用藏语交换被认为是敏感的信息后收到警告信。
在整个一年里,当局屏蔽了设在外国的对藏区官方政策持批评态度的有关网站。中国境外的藏族活动人士和组织遭到来自中国境内有组织的网络黑客攻击。当局骚扰和拘押中国境内的藏族互联网活跃人士。西藏行动中心以及中国和境外的其它公民社会组织遭到网上间谍攻击;据互联网监督组织公民实验室在11月11日发布的一项研究结果,大部分此类事件和中国有关。据这项研究,策划这些事故的人同样也对大型跨国公司网站和西方政府网站发动了广受瞩目的攻击。
学术自由和文化活动
许多藏族地区当局要求高等院校师生参加政治学习,特别是在政治敏感的月份,以防止校园出现“分裂主义”的政治和宗教活动。当局经常鼓励藏族学者参加政府宣传活动,例如发表公开讲话支持政府政策。拒绝配合此类活动的学者可能难以得到晋升。在中国,公开批评中共西藏政策的学者会遭到官方报复。政府控制课程设置、教科书、其他教学材料以及具有历史和政治敏感性的学术书籍的出版。当局常常拒绝批准藏族学者出国开会或参加学术和文化交流。
5月,西藏自治区党委常委、西藏自治区宣传部部长董云虎宣称,自治区必须保护“绝对的意识形态安全”,批评达赖集团,压制有关“西藏独立”的信息,屏蔽宣称“西藏独立”的所有渠道。6月,西藏自治区社科院党委书记车明怀要求学者们在意识形态领域与达赖集团进行坚决的斗争。
2月,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7位专家写信给中国政府,表达了对10名藏族歌唱家和音乐家的人权处境的关切,据说这10人在2008年以后被拘留、失踪或任意逮捕。藏区当局经常禁止出售和分发他们认为含有敏感政治内容的音乐。
有计划的城市经济增长、快速的基础设施建设、非藏人涌入传统藏人地区、扩展旅游产业、强制性重新安置藏族农牧民以及削弱公立学校中的藏语教育和寺院中的宗教教育——当局的这些政策继续破坏着藏区的传统生活方式和习俗。
藏语和汉语均为西藏自治区官方语言。一些(但并非所有)公共和商业标识使用两种文字。在官方和商业建筑内,如银行、邮局和医院等,常常缺少藏语标识。很多情况下,表格和文件只有中文。汉语普通话被广泛使用,大多数官方通讯使用汉语,很多藏区公立学校的授课语言也主要是汉语。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班级)和其他教育机构,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並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尽管有文化和语言权利保证,许多小学、初中和高中学生仅享有有限的藏语教学和课本。据自由亚洲电台的一份报道,2月,政府强迫组织者取消了预定在四川省阿坝自治州举行的一次藏语竞赛,告诉组织者藏语包含可用于表达反对中国统治的词汇。
虽然开设有藏语课程,但中国的顶尖大学不用藏语和其他少数民族语言授课。为少数民族学生和有兴趣从事少数民族研究的汉族学生设立的“民族”院校只在藏族语言和文化课程中使用藏语授课。培养技术能力和其他就业能力的课程用普通话授课。
集会和结社自由
即使在官方指定的“自治”地区,藏民通常也无权组织保护其文化遗产和独特自然环境的活动或在此类活动中发挥实质性作用。藏民如果抗议采矿或其它他们认为会破坏环境或圣地的工业活动,常常会受到恐吓和逮捕。例如,据故乡网报道,6月,当局在青海省海南自治州拘留了一些藏人,因为他们认为汉人非法采矿并举行抗议活动。
宗教自由
请查阅美国国务院的《国际宗教自由报告》:www.state.gov/religiousfreedomreport/
出行自由
中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境内出行、出国旅行、移居国外和返国的自由,但事实上政府严格限制藏人尤其是藏族僧尼的旅行和迁徙自由。
国内出行:在整个西藏自治区以及其他省份的藏区,所有藏人,尤其是藏族僧尼的出行自由受到严格限制。武警和地方公安人员在主要道路、城市、城郊以及寺院周围设置路障和哨卡,这种情况在敏感时期尤甚。身着僧侣服装的藏人在路边哨卡会受到格外严格的盘查。
2012年,来自四川和甘肃藏区的两个年轻藏人在拉萨自焚(这是近年来在拉萨发生的首次自焚事件)。其后,当局基本上禁止了西藏自治区以外的藏人,尤其是僧尼,进入西藏,除非他们事先从多个政府部门获得特别许可。许多藏人报告说很难获得所要求的许可。这项规定不仅使外地藏人无法进入西藏自治区的宗教圣地朝觐,同时也阻碍了从陆地经尼泊尔进入印度的旅行。从西藏自治区境外前往拉萨的藏民也报告说,当地政府要求他们交出全国身份证、住在指定的旅馆、每日把他们的计划通知当局。这些要求并不适用于前往拉萨的汉人。
5月下旬,据报道当局阻止人们出于宗教目的前往冈仁波齐峰,这是一个主要的朝觐圣地。就在该禁令下达之前,达赖喇嘛在印度北部做了一次公开布道(时轮大法)。
即使在西藏自治区之外也有很多藏族僧尼报告说,到他们自己的寺庙以外旅行非常困难,政府人员常常拒绝批准游访的僧人在别的寺庙短暂停留和灵修。当局仅仅许可非藏族人——尤其是汉族的藏传佛教僧人——前往藏传佛教寺庙短暂访问。这项规定在西藏自治区实施得尤为严格。
6月5日,当局释放了藏族电影制片人当知项欠,但继续骚扰他,并限制他的出行自由。
境外旅行:很多藏人,尤其是知名的宗教和文化界人士、学者、活动人士以及来自农村的人员继续报告说,获得新护照或者为现有护照延期非常困难。一些藏人报告说,他们只有通过数额不菲的行贿或者承诺不去印度才能拿到护照。藏人在出于宗教、教育和其他目的出访印度时仍然面临很大困难和障碍。有报道说,一些曾前往印度旅行的人护照被当地有关部门收回。严密的边境控制大大限制了跨越国境进入尼泊尔和印度的人数。2013年有171名藏族难民通过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在加德满都设立的藏人接待中心进入尼泊尔,并由此转往印度定居。这个数字低于2012年的242人和2011年的739人。
中国政府在敏感纪念日或敏感事件前后会对藏人出行进行限制,并加强边境控制。
中国政府对外国人进入西藏旅游实施控制,该限制并不适用于中国任何其他省级行政区。根据一项1989年出台的规定,外国游客在进藏前必须获得西藏自治区颁发的一份证明信。大多数游客是在通过正式注册的旅行社预订行程时获取这份文件。在西藏自治区内,外国游客必须全程由一名政府指派的导游陪同。外国人很少被批准由公路进入西藏。
每年3月里的1959年西藏起义纪念日前后,当局会禁止许多外国游客进入西藏自治区,这已经成为一个年度的惯例。外国游客前往西藏自治区以外的藏族地区有时也受到严格的限制,但当局从未正式发布不得前往这些地区旅行的禁令。一些零星证据显示,中国国内游客进入西藏的人数增加超过了外国游客进藏人数的减少。与外国游客不同,汉族游客进藏无须特别许可。
中国官员继续严格限制外交官和记者进入西藏。外国官员只有在获得西藏自治区外事办公室批准的情况下才能前往西藏旅行。即便得到了批准,他们的行程也必须由西藏外事办公室安排并有人全程陪同。此类许可很难获得。这一年里,美国政府官员递交了12次外交官访问西藏自治区的申请,但没有一次获得批准。除了几次受到当局严密监控的旅行外,当局反复拒绝外国记者进入西藏自治区和其他藏区的申请(请参见“言论和新闻自由”部分)。
歧视和社会虐待
妇女
强奸和家庭暴力:本年度没有经过证实的关于强奸或家庭暴力的数字。
生育权利:计划生育政策允许藏族和其他一些少数民族生孩子的数量多于汉族。一些任职于政府部门的藏人说,他们受到工作单位的压力,让他们只生一个孩子。
卖淫在藏区并不少见。非政府组织和卫生专家对艾滋病毒/艾滋病在西藏自治区和其他藏区的日益增多表示非常忧虑。
歧视:对妇女参政没有正式的限制,很多基层政府职务都由女性担任。但在省、州级政府工作岗位中,妇女人数明显偏低。一个官方网站显示,女性在西藏自治区全体干部中占的比例超过41%。
儿童
藏区很多农村地区都实施了中国在全国实行的“撤点并校”政策,导致很多村级学校关闭,很多学生——包括小学生——都被转入城镇或城市的寄宿学校。有报告显示,很多寄宿学校未能为年幼的学生提供充分的照管。
人口贩运
欲查阅美国国务院发布的《人口贩运问题报告》,请访问:www.state.gov/j/tip/rls/tiprpt/
少数民族
西藏自治区人口普查数字显示藏族居民在自治区登记的常住人口中占90.5%,但大量在西藏长期、中期或短期居住的汉族人口没有包括在官方数据里,如干部(党政官员)、技术和非技术工人、军队和武警人员及其家属等。据官方人口普查数字,藏族居民在农村地区登记的常住人口继续占将近98%。
西藏自治区及青藏高原其他地区的移民人口绝大多数集中在城市。政府对经济开发的补贴政策往往使汉族居民获益多于藏人,结果引发不满。在青藏高原上很多以藏人为主的城市中,很多小企业、餐馆以及零售商店都是由外来的汉族或回族移民拥有或经营。
观察人士继续对开发项目以及中央政府的政策侧重于使非藏族人受益表示关切,此类政策导致许多汉人和回民进入西藏自治区和其它藏区。西藏高原各处的许多大型基础设施项目都是由其它省的大型国有企业设计和建造,这些项目都是由来自外省的专业人员和低薪和临时务工人员管理,而不是招聘当地居民。西藏自治区的导游面临政府支持的来自中国其它地方的“援藏”导游的竞争,这些人被送到西藏显然是因为他们在政治上更可靠,他们在经过有关西藏的简短培训后就开始工作。
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受到排斥是造成各种身份的藏人群体产生不满情绪的一个主要根源。仍有藏人报告说在就业过程中遭遇歧视,一些招聘广告明确说明不欢迎藏人应聘。有人声称,汉人在招聘过程中会得到优先考虑,从事同样工作也会得到比藏人更高的报酬。2012年5月之后这一问题更加突出,因为很多原籍在西藏自治区以外的藏人被赶出自治区,为区内的非藏人创造了更多就业和商业机会。一些藏人报告说,和汉人相比,有意创业的藏人更难获得许可和贷款。这一年里,当局更多地限制接受外国资助的当地非政府组织和为藏族社区提供帮助的国际非政府组织,导致西藏自治区和其他藏区缺乏有益的非政府组织项目。
中国政府继续在西藏和其他藏区实施将游牧藏人安置在城镇地区和新建农村社区的政策。据报道,出现过强行安置的做法。新华社在一月的一篇报道中说,到2013年年底,西藏自治区历时八年的牧民重新安置计划正式结束。官方声称安置项目的目标是帮助藏族贫困人口改善住房条件、医疗和教育;不过,牧民常被安置在乡镇和公路附近,远离寺庙,而寺庙是传统上的社区和社会服务提供者。政府还要求牧民自己承担很大一部分安置成本,这常常导致他们陷入债务。
尽管3月的一份媒体报道说西藏自治区省级政府工作人员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占到了70%,但自治区党委书记职务仍然由汉人担任,自治区内绝大多数县的党委书记也由汉人担任。在自治区内,安全、军事、财政、经济、法律、司法以及教育等领域的最高职务仍然不成比例地由汉族干部担任。在甘肃、青海、四川、云南的10个藏族自治州中,有七个州的党委书记是由汉人担任。青海省有两个自治州的党委书记由藏人担任。云南省有一个自治州的党委书记由纳西人担任。担任党政职务的藏人常被禁止在寺庙公开敬拜或以其他方式从事宗教活动。
政府有关“亲藏独势力”的宣传加重了中国社会对普通藏人的歧视。很多藏族僧尼在寺外活动或在中国其他地方旅行时选择穿非宗教服装,以免遭到骚扰。一些藏人报告说,他们会遭到出租司机拒载,有的旅馆拒绝为其提供房间。
社会暴力
藏族牧民之间的争斗以及因此产生的暴力——有时甚至包括杀人事件——是一个严重问题。据故乡网报道,5月青海省的两个村庄因土地争议发生冲突,至少9名藏人受伤。
2014年人权报告——香港
概述
香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PRC)的一个特别行政区(SAR)。1984年关于香港问题的中英联合声明以及特别行政区宪章——即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基本法)—— 确认香港享有除国防与外交事务以外的高度自治。2012年,一个由1193名成员的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选出梁振英为第三届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特首)。在2012年9月选出的立法会由直接选举的成员和通过有限选举产生(即由称为功能组的“小圈子”选出)的议员共同组成,后者一般支持中央政府。当局保持了对保安部队的有效控制。
从9月下旬起,学生和民主活动人士举行了大规模示威,反对中央政府关于2017年普选特区行政长官的实施框架,抗议活动侧重于该框架对候选人选择的限制。
据报道,最重要的人权问题是对公民参与和通过自由公平的选举改变政府的能力的限制、对新闻自由的限制和伤害新闻工作者的暴力事件、以及立法机构权力有限,某些社会阶层对立法会享有过大政治影响力。
其他人权问题包括出于政治原因拒发签证、人口贩运、据报道存在任意逮捕或关押的现象、警察采取其他极端手段限制集会自由、以及对某些少数民族的社会偏见。
政府采取了一些措施来起诉和惩罚滥用职权的官员。
第一节 尊重人格的完整,包括不受以下行为的侵犯:
a. 任意或非法剥夺生命
未有政府或其代理人任意或法外杀人的报告。
b. 失踪
未有出于政治原因造成失踪的报道。
c. 酷刑和其他残酷、非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基本法禁止酷刑及其他形式的虐待。没有关于安全部队使用酷刑、以非人道或侮辱性方式对待或处罚被拘押者的报道;但是,有一些报道说警察过度使用暴力。上半年,警方的“投诉警察办公室”接到了1244起警察过度使用暴力的投诉,其中1起被证明属实,1起被证明属实但与报告情况不符,5起未被证实,3起谎报,10起未涉及过失,90起无从调查,453起由投诉人撤销,65起通过非正式途径解决。至6月,在等侯调查并由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监警会)认定的投诉有616起。有28起有关警员袭击非在押人员的投诉指控,其中1起被认为是谎报,3起无从调查,6起由投诉人撤销,其余至6月在等侯调查并由监警会认定的指控有18起。上半年还有120起有关警员袭击在押人员的指控,其中11起无从调查,13起至6月已由投诉人撤销,其余至6月在等侯调查并由监警会认定的指控有96起。
从9月至12月的抗议活动期间,许多专家认为香港警察使用武力的方式是得当的,符合专业要求;但是,一些民主派活动人士、非政府组织观察人士和记者对警察的行动表示关切。录像显示警员在10月15日虐待民主派活动人士曾健超,7名涉案的警察在10月15日被停职,在调查之后警方于11月26日正式逮捕了所有这7名警察,他们被控犯有“导致实际身体伤害的攻击”罪。
监狱和拘押设施条件
监狱和拘押设施的条件基本上符合国际标准,而且惩教署准许独立人权观察员访查。过去,非政府组织曾向立法会的公众投诉办公室表达过担忧,指出“监狱广泛地使用单独监禁”并且“缺乏为工作的囚犯提供劳动保护的立法”。
居住条件:年内,惩教署共管理30所刑罚机构(包括最低、中等和最高警戒的监狱,一所精神病中心以及一些培训、拘留、教化和戒毒中心),许可的收容量为11528人。至6月30日,香港监狱中的囚犯总人数为8906人,其中8604人年满18岁(80.3%为男性,19.7%为女性)。至6月30日,有302名18岁以下的少年犯被关押在惩戒设施,包括监狱、培训中心、拘留所和戒毒中心。当局没有将男性和女性囚犯关押在一起,也没有把少年和成人囚犯关押在一起。
惩戒设施的平均使用率为77.6%。惩教署承认在某些类别的惩戒设施存在超员问题,如拘留所(审判前拘留)和最高警戒的监狱。惩教署制定了改建现有设施的政策,以便增加空间,并使设施现代化。
服刑人员通常都可以得到饮用水和足够的食品。卫生和医疗服务良好。
上半年有9起关于惩教署设施中关押的囚犯死亡的报告。法医法庭和一个陪审团参与调查死因,到年底时死因调查结果尚未报告。
管理:服刑人员与被拘押人员都可以收发信件、接受常规探访、表达他们的宗教信仰或从事宗教活动,并可在惩戒设施参加宗教礼拜。据惩教署称,囚犯可以不受限制地通过内部和外部渠道投诉。服刑人员和被拘押人员可以向司法当局提交未经审查的投诉,要求对可信的非人道条件指控进行调查,并就非人道条件采取法律行动。司法当局对可信的非人道条件投诉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以向公众开放的方式记录在案。政府调查并监督监狱与拘押设施的条件,此外还有一个外部申诉专员公署。没有关于存档记录发生问题的报告。惩戒和司法当局对非暴力犯人的处罚手段包括社区服务或罚款,以此替代监禁。
独立监督:政府允许人权组织访查监狱,但是,至9月惩教署并无收到此类请求。治安法官可以就监狱设施的居住条件、过分拥挤、管教人员改进、培训、娱乐节目和活动以及其他影响在押人员福利的事务提出建议和意见。在前六个月,治安官在未经通知的情况下对惩戒设施进行了223次访查。
d. 任意逮捕或关押
法律禁止任意逮捕或关押,但是年内发生过一些任意逮捕或关押的事件。
警察和安全部门的职能
香港警察部队属于保安局,负责维护内部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解放军负责外部安全。民选政府保持对香港警察部队的有效控制,政府具备有效的机制来调查和惩罚滥权与腐败。
年内未有关于保安部队有罪不罚现象的报道。
人权活动人士和一些立法会议员对监警会的一些情况感到关切:监警会成员全部由行政长官指定,而且监警会缺乏从事独立调查的权力,从而限制了其监督职能。监警会无法迫使警员参与其调查,媒体也有一些有关警察拒绝参与调查的报道。10月,监警会宣布它在调查关于与民主派抗议活动中警察有不当行为的指控——包括关于虐待抗议者曾健超的指控——并将行使其法定权利监督香港警察的内部机构投诉警察办公室进行的调查。
逮捕程序和关押期间的待遇
对嫌疑人的逮捕通常公开进行,警察持有经正式授权的官员基于足够证据签发的逮捕证。嫌疑人必须在48小时内受到指控或者被释放,政府尊重此项权利。对嫌疑人问话必须录相。法律规定被控人员有及时获得司法决断的权利,当局能够有效地尊重该权利。据惩教署发布的数据,自2008年以来嫌疑人在受到审判之前被关押的时间增加了近40天。2013年,嫌疑人平均被关押99.5天,而这个数字在2010年和2008年分别是和80天和60天。
在押人员能够及时被告知他们被控的原因。保释系统能够有效运作,当局允许在押人员随时会见一名自行选择的律师及家庭成员。
任意逮捕: 民主活动人士称有针对他们的任意逮捕事件,并称这些事件是出于政治目的。
在9月26日至10月27日,警方报告说在香港各地的民主抗议中逮捕了324人。抗议者呼吁举行公开选举,对北京处理香港事务的方式提出批评。警察对这些人提出了多种指控,包括非法集会、强行进入、拥有被禁止的武器、各类攻击、妨碍公务、刑事恐吓、试图盗窃、纵火和扰乱公共秩序。媒体报道说,警方让大多数被逮捕的人交保获释或撤销了对他们的指控。9月27日,警方拘留了学生抗议活动的领导者黄之峰、岑敖晖和周永康,在这次抗议活动中,有数人强行进入香港政府大楼并在那里静坐。据报道,警方把黄、岑和周关押了近40个小时,直至法官于9月28日下令释放。当局没有对这3人正式提出犯罪指控,但保留在晚些时候对他们提出指控的权利。法律允许警察在不提出指控的情况下把嫌疑人关押“合理的”一段时间,法院的解释是大约48小时。11月26日,在执行一项民事法院判决清除旺角公共道路上的路障过程中,警方拘留了黄和岑以及大约另外30人。九龙城裁判法院于次日释放了所有被拘留的人。检察官指控黄和岑妨碍司法官员执行公务,当时执法人员正在清除路障。检方并要求对该案停止审理,直至2015年1月。
警方于7月1日至2日的夜间静坐活动中短暂拘留了511人,罪名是非法集会,在这次静坐中,抗议者呼吁举行公开选举,批评北京处理香港事务的方式。在被捕的人中,当局允许保释的有25人,其他人受到警告。8月,这25人中的11人在向警方报到时拒绝延长其保释期。他们被无条件释放,这意味着他们不需要定期向警察局报告。此项调查仍在继续,警方保留了提出起诉的权利。
7月4日,当局逮捕了立法委员黄毓民,怀疑他犯有普通攻击罪,据说此前在6月,他曾在立法会大厅向特区行政长官梁振英扔玻璃,他拒绝把保释延期。调查仍在继续,警方保留了提出起诉的权利。
e. 拒绝给予公正、公开的审判
法律规定司法独立,政府总体上尊重司法独立。司法机构为公民提供一个公正和有效的司法程序。法院可以在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限范围内解释基本法中与此有关的条款。法院同时也解释基本法中有关中央政府职责或涉及中央政府与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但是,在对这些问题作出最终裁决之前,法院必须请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就相关条款作出解释。最终判决作出以后不可上诉。基本法要求法院遵从人大常委会的解释,但解释发布之前作出的裁决不受影响。作为基本法的最终解释者,人大常委会有权主动解释基本法。
人大常委会的基本法解释机构是基本法委员会,由6名大陆成员与6名香港成员组成。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立法会主席及首席大法官提名香港委员。人权及律师组织对此程序表示担忧,因为该程序能够取代终审法院作出最终裁决的权力,可能会被用来限制司法独立或降低法院的权威。
6月10日,中央政府发布关于香港局势的“白皮书”,白皮书把法官称为“行政人员”,要求他们必须热爱中国。6月27日,1800名身穿黑衣的律师举行了一次无声游行,抗议该白皮书及该文件显然没有从根本上区分香港政府的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香港司法局的一位发言人说,白皮书旨在解释“一国两制”政策的实施,中央政府无意干预香港的法制和司法独立。香港终审法院的首席大法官在8月说,地方司法机构将完全基于法律行事,并指出《基本法》保护司法独立。
审判程序
法律规定了获得公正和公开审判的权利;独立的司法系统基本上能够保障该权利。除在裁判法院和区法院级别之外,案件都由陪审团审理。如果被告请不起律师,可以得到一名公费律师的服务。数名活动人士抱怨说,法律援助提供的律师在向这类被告提供无偿服务时未能投入足够的精力。在其他方面,被告有足够的时间和服务设备以准备辩护。被告有权被及时告知他们所面临的指控细节,并有权获得公开的、没有过度拖延的审判。被告可以面对并质询对方的证人,也可以请求证人出庭为自己作证。被告及其律师都可以查看政府持有的与其案件有关的证据。被告有上诉和不被强迫作证和认罪的权利。
被告享有无罪推定的权利,但官员腐败案件除外。根据法律,倘若现任或前任政府官员的生活水平高于与其官职收入相当的水平,或者所控制的现金或财产与其官职收入不符,便被认为有罪,除非当事人能够令人信服地解释这种差别。法庭在实际运作中执行该法令。法院审理案件时使用特别行政区的两种官方语言:汉语或英语。
政治犯与被拘押者
没有关于出于政治原因监禁与拘押人员的报告。
民事法律程序和补偿
有一个独立而公平的司法部门来处理民事问题,公民可以向法庭控告侵犯人权的做法,要求法庭作出赔偿判决或下令制止侵权做法。活动人士经常对特别行政区法庭的独立性表示担忧,根据基本法,香港法院享有高度自主权。
f. 任意侵犯隐私、家庭、住所或通信
法律禁止此类行为,政府基本上尊重这些禁律。
法律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个人资料不得被用于采集该信息时所声明的目的之外的其他目的。一些特定的豁免允许特别行政区当局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调动个人资料用以防止、侦察或起诉犯罪。在满足法律所规定的前提条件的情况下,资料可以被调往特别行政区以外的机构,以达到保护特别行政区的安全、防御或国际关系的目的;或者用来防止、侦察或起诉犯罪。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致力于防止未经当事人或公署专员的同意而不当使用、公布或比对个人资料的情况。
秘密监视或截留电讯及邮局信件仅限被用来防止或侦察“严重犯罪”或保护“公共安全”。法律建立了一个两级系统用来批准监视活动;在这个系统下,具有较强侵入性的监视需要由法官批准,而侵入性较弱的监视则需要由一名高级执法官员来批准。申请截留电讯必须与至少要判处7年监禁的罪行有关,而申请秘密监视则必须与至少要判处3年监禁或至少处罚金100万港元(128700美元)的罪行有关。
5月,香港个人资料隐私专员敦促民间组织支持个人资料隐私保护,并以此作为其公司治理责任的一部分。该专员鼓励民间组织尊重其客户和员工的隐私权。
第二节 尊重公民自由,包括:
a. 言论和新闻自由
法律规定言论与新闻自由,政府基本上尊重这些权利。独立的新闻业、有效的司法机构与总体上支持新闻自由的政府相结合,推进了言论与新闻自由。然而,在这一年中媒体组织抱怨说这方面的挑战日益增多。
言论自由:关于个人批评政府的能力并无法律限制,对于公开或私下讨论公众感兴趣的问题也没有其他行为者施加限制,上述行为不会导致报复。但是,媒体和公民社会组织声称,中央政府对媒体施加压力,以压制对其在香港的重要政策的批评。
出版自由:香港记者协会在7月说,过去这一年是数十年来“新闻自由最黑暗的一年”。新闻记者受到攻击,媒体公司解聘批评政府的记者,对于被认为批评中央政府和香港政府的媒体,广告商撤回赞助。然而,由香港大学独立的公众意见项目在9月份进行的一次调查发现,受访者对新闻自由的满意度回升至30%,比前5个月上升了15%。
暴力与骚扰:这一年里发生了几起针对新闻界人士的暴力袭击事件。
2月26日,数名拿刀的谋杀者袭击了前明报主编刘进图,他因有关中国大陆的敢于直言的调查性报道而知名。刘背部和腿部受伤。广州警方逮捕了实施攻击的2人,但是调查没有揭示攻击的动机或指示攻击的人。在刘领导下,明报曾经调查李旺阳的可疑死亡事件,并批评道德和国家教育等项政府政策,报道中国高层领导人亲属的经济关联,并倡导在香港实行民主改革。
3月,拿着金属管的4人袭击了即将推出的香港《早间新闻》的主任和新闻部主管。5月,该出版物宣布说它不会出版,因为好几位投资者撤销了投资。4月,警方逮捕了与这次袭击有关的5人,到年底时调查仍在继续。
对2013年袭击民主派的壹传媒集团或2013年6月袭击《阳光时务》所有人陈平事件的调查没有取得进展。
审查或内容限制:年内仍有关于媒体自我审查的报道。大多数媒体都为与大陆有利益关系的企业所拥有。有人指出,这些媒体的编辑会顾及发行人对商业利益的考虑,容易进行自我审查。
据报道,许多大陆公司和与大陆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公司拒绝在壹传媒集团出版物和报纸AM730中刊登广告。这两家媒体对中央政府和香港政府均持批评态度。
2月,香港商业电台解雇了敢于直言的主持人李慧玲。此前,在2013年11月,她被从一个广受欢迎的早间节目调至一个晚间节目。李批评其雇主向政府的压力屈服,以便得以延长执照。
广受欢迎的在线新闻网站“主场新闻”于7月突然关闭,该刊物效法《赫芬顿邮报》。主场新闻的创始人蔡东豪是支持民主的“占领中环”运动的支持者。该网站关闭引起的猜测是该事件是一场更大的运动的一部分,该运动旨在压制对“占领中环”抗议活动的支持。
互联网自由
政府未限制对互联网的访问,但民主活动人士和抗议者声称中央政府当局密切监控他们的电子邮件和对互联网的使用。互联网十分普及,并被广泛使用。
有报道说曾经发生出于政治目的对私人和团体的网上攻击。
6月,未经识别的黑客对一项由香港大学进行的普选民意调查发动了超过一百亿次拒绝服务攻击,迫使该项调查的3家服务供应商中的2家取消服务。有70万香港居民参加此项民调。
6月,未经识别的黑客对《苹果日报》网站发动了一系列网上攻击,导致该网站暂时关闭。《苹果日报》是壹传媒集团的一份出版物,经常批评香港政府和中央政府。
在7月和8月,未经识别的黑客从壹传媒集团、其董事局主席黎智英以及壹传媒集团其他员工的电脑中获取了超过900份私人文件,并将这些文件泄漏。
8月,香港廉政公署的官员搜查了黎智英和他的高级助理马克·西蒙的住宅,这次搜查与一项反贿赂调查有关,而该调查源于7月和8月被泄漏的电子邮件。
政府报告说,在9月26日至11月15日,警方逮捕了14人,罪名是“怀有犯罪或欺诈意图获取电脑信息”。一位警方高级发言人告诉媒体说,“这种犯罪旨在煽动其他人在互联网上从事犯罪行为”,他强调,“警察有权请求互联网服务供应商提供必要信息,以协助调查”网上犯罪。
学术自由和文化活动
对学术自由和文化活动有一些限制。有的学者认为香港的学术界在与中国有关的工作中实行了一些自我审查,为的是保持良好关系以及在大陆从事研究和教学的机会。
5月,公民党立法会议员陳家洛报告说,教育局长吴克俭警告老师和学生不要参加要求普选的活动“占领中环”。这显然是恐吓,干预了表达自由。一位教育局的发言人说吴的话旨在“提醒”教师们,而不是向他们施加压力。
b. 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集会自由
法律规定集会自由,政府基本上尊重该权利。政府常规性地对公众会议和示威——包括批评中央政府的示威——颁发“不反对通知书”,绝大多数抗议活动未见严重事件发生。政府统计数字显示,每天平均发生7到8起“公共事件”。但是,对于政府严格限制在中央政府联络办公室前举行抗议的做法,活动人士和泛民主立法会议员表示关切。7月,在新界发生了抗议土地开发的活动之后,为增进建筑物的安全和便利施工设置了障碍物,香港政府借此对在中联办和立法会楼群举行抗议实施了更严格的限制。从7月至8月底关闭了中联办前面的一个区域。
6月4日,数以万计的人士以和平方式聚集在维多利亚公园,纪念天安门事件25周年,过程中没有发生意外。政府为举办烛光晚会的香港市民支援爱国民主运动联合会发放了许可,据报道在中国这是唯一获准举行的纪念天安门事件的活动。
据组织者说,51万人参加了一年一度的“七一” 反中央政府示威。据警方估计,有98600人参加。抗议者谴责中央政府日益干预香港事务,呼吁通过改革实行民主选举。警方以非法集会名义逮捕了511人,其中25人被交保获释,其余的人被警告后释放。
据媒体和警察估计,数万人参加了9月和10月的民主抗议活动,不过参加人数因活动地点和时间而有很大差别。参加者抗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8月31日的决定,该决定要求2017年特区行政长官选举的候选人由1200人的提名委员会以多数票选出,并且把候选人总数限制在2至3名。这些抗议活动基本上是和平的,尽管10月在旺角和铜锣湾2个区发生了少数暴力冲突,当时一些人试图清除抗议者在几条主要道路上建立的路障。一些抗议者指控这些人可能与犯罪团伙有关或是应中央政府的要求行动,并指控警察没有及时制止事件的发生。警察调查了这些事件,后来逮捕了被怀疑攻击抗议者的19个人。
10月15日晚,据报道大约200名示威者试图建立路障,阻碍港岛东西连接道路的一个主要隧道,在此过程中与警方发生冲突。身穿防爆服的数百名警察试图清除路障。8名抗议者和4名警察在冲突中受伤。11月警方挫败了抗议者试图在香港金钟区冲击政府大楼的企图,逮捕了至少40名抗议者。独立报纸《南华早报》拍摄的录像显示,12月1日,一群抗议者在金钟攻击他们怀疑是便衣警察的3人,把其中一人打得失去知觉。在11月30日至12月1日的抗议暴力事件中,有58人被送往医院,其中至少11人是警察。
结社自由
法律规定结社自由,政府基本上尊重该权利。法律规定结社自由,政府基本上尊重该权利。在上半年,当局注册了919个团体,没有拒绝任何申请。
c. 宗教自由
请查阅美国国务院的《国际宗教自由报告》: www.state.gov/religiousfreedomreport/
d. 出行自由、境内流离失所者、保护难民和无国籍者
法律规定境内出行、出国旅行、移民以及返回原籍的自由。政府基本上尊重这些权利,但有一些明显的例外。
在“一国两制”的框架下,特别行政区继续实行其特有的移民与入境政策,并对与《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相关的投诉独立作出决断。至7月31日,有8996件免遣返申请等候入境事务处的处理,包括基于《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提出的申请。从3月至7月,入境事务处处理的164件申请被全部认定属实。申请人和活动人士继续对申请处理的缓慢速度及政府对申请者提供的有限补助提出批评。
政府与联合国难民署及其他人道组织合作,对内部流离失所者、难民、回归难民、寻求政治避难人士、无国籍人士和其他相关人士提供保护和协助。
继续有人批评说,入境事务处拒绝让出于看来并不违法的原因前来特别行政区的人士入境。6月,3名台湾学生领袖报告说,香港当局拒绝了他们的签证申请,目的是阻止他们参加7月1日的反政府集会。5月,当地移民官员在机场拒绝让一位台湾学者入境,他是为了在一次纪念天安门民主运动25周年的会议上讲话。按照政策,入境事务处不对个别案例发表评论。活动人士、一些立法会议员及其他人士则声称此类拒绝入境的决定是根据中国当局的指令作出的,因为被拒人士通常对大陆持批评观点。保安局回应称,尽管入境事务处与其他机构(包括大陆的机构)交换信息,但它独立做出自己的决定。
出国旅行:大多数居民很容易从特别行政区政府得到旅行文件。但是,中国当局不准一些人权活动人士和大多数民主派立法会议员们到大陆去访问。. 11月,据报道伦敦的中国官员通知一个英国议会委员会的成员,中国将阻止他们前往香港,这些议员当时正在调查英国和香港之间的关系。
移民与遣返:政府的政策是遣返来自大陆的无证移民,当局不考虑他们的难民申请。截至9月,有1803名非法入境人员和非法移民被遣返大陆。
政府不接受台湾护照为有效的签证文件,但为希望访问香港的台湾护照持有人提供了便利的机制。从2013年9月开始,持有大陆通行证的台湾游客可以通过网上注册在香港停留一个月。
难民保护
获得庇护:特别行政区的政策是不授予庇护或避难身份,也没有临时庇护政策。政府的做法是把难民或庇护申请人交给律师或联合国难民署。
遣返:政府承认,根据《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它在法律上有义务提供不遣返保护,该公约从1992年起适用于香港。3月,在2013年一项香港终审法院的裁决后,政府实施了“统一审核机制”,该法院的裁决命令政府按照联合国难民署驻香港办事处的要求识别难民。这个新系统基于返回后受迫害、酷刑或残酷非人道或有损尊严的待遇和处罚等项风险集中处理申请。申请人继续获得政府付费的法律援助。
就业:政府视那些根据《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提出申请的人士和寻求庇护的人士为非法移民或“超期逗留者”,因此他们在香港不享有合法的工作权利。等待审批的申请人没有合法的工作权利,那些被联合国难民署给予难民身份或按照《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而被免予遣返的人士必须得到入境事务处处长的批准才能够工作。这些人士也没有资格接受就业再培训局或职业培训局的培训。基于《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被接受的人员可向入境事务处处长申请在特别行政区工作的许可。
获得基本服务: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国际社会服务社”香港分部合作,在审批期间对庇护申请者和因遭受酷刑而提出申请的人士提供实物援助,包括临时住房、食物、衣物、交通津贴、心理咨询、医疗服务以及其他基本必需品。7月有6712人得到了援助。
医院管理局根据具体情况在公立诊所或医院对使用者免除医疗费用。教育局接受不会在短期内被遣返的未成年人提出的入学申请。学校或大学的入学申请由入境事务处处长酌情裁量。
2013年9月,联合国难民官员对近1000名居住在特别行政区新界肮脏环境中的申请庇护者的状况表示担忧。他们警告说,政府未能确保申请庇护者享有适当生活标准的权利。
第三节对政治权利的尊重:公民改变其政府的权利
基本法限制居民通过自由公平的选举和平改变其政府的权利。立法会的一部分议员是由为主要经济和社会部门代言的“功能组别”投票者选出来的。在这个结构下,有些人可以控制多个立委席位的票数。选举30个功能组别立委席位的选民总数比选举一个地方选区立委席位的选民人数还少,地方选区有30个立委席位。从2012年开始,选民可以选举5个在区议会部门新设的功能组别席位,这些席位又被称为“超级席位”。这5名立法会成员由不属于其他功能组别的选民选出。政府表示,现有的选举功能组别立委的方法不符合普选的原则,但是并未采取行动来取消功能组别。除了这5个新功能组别席位之外,在2012年还增加了5个地方选区席位,使立法会由过去的60席改变为70席。
基本法禁止立法会议员提交能够影响公共开支、政治架构或政府政策的提案。特别行政区选送36名代表参加大陆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并且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中有199名代表。要在人大的日程上加入修订基本法的提案必须经过特区行政长官、三分之二立委以及三分之二的特区人大代表的批准。只有人大才有权修改基本法。
虽然早先曾经承诺要废除区议会中所有由他任命的议员席位,在2012年特区行政长官仍然动用其权力任命了534名区议会议员中的68名,区议会是特别行政区通过选举产生的最基层立法机构。政府表示会在2016年和2020年分批淘汰非民选席位(为中国本土乡议局的代表所保留的27个当然席位除外),但泛民主人士指称该做法违反了之前在立法会和行政当局之间达成的立即废除所有区议会任命成员席位的共识。
选举和政治参与
近期的选举:2012年,有1193名成员的特首选举委员会选出前行政会议理事长梁振英作为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而该选举委员会由支持政府的选举人和他们的支持者所支配。这次选举被广泛批评为一个非民主的程序。中国国务院正式对梁振英进行任命,胡锦涛主席在2012年7月主持了他的就职宣誓仪式。
根据基本法所建立的标准,2012年为由70名成员组成的新立法会进行的选举一般被认为是自由和公平的。在35个功能组别席位中,16位现任议员因无竞争对手而获得连任 ,他们全是支持政府的成员。与35个地方选区席位合在一起,支持中国和现任当权者的候选人赢得70个席位中的43席,而民主派候选人赢得了27席。
下一次特区行政长官选举预定在2017年举行,选举方式尚未确定,下一届立法会的选举预定在2016年举行。
1月至7月,廉政公署接到了13起与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有关的投诉。这些投诉包括收买选民、选举前向选务官员提供虚假或误导信息、候选人及其代理人之外的人员使用选举经费、发表关于候选人的虚假或误导陈述、发布不符合某些要求的竞选广告、不登记选举结果,以及在选举时向他人提供茶点和娱乐。到7月为止,6起选举投诉在调查中,5起被认为是无从调查,2起查无证据。在同一时期,有一人因2012年的举报被起诉定罪。
政党和政治参与:泛民主党派面对一系列妨碍他们在立法会中占有多数席位或让其党员成为行政长官的体制障碍。选举的程序确保亲商界的代表和政府的盟友掌控着多数席位。此外,中央政府及其商界支持者向支持北京在香港的政治议程的党派提供慷慨的资金支持,以保证这些团体保持对政府的控制,并占据高层官职。
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该批准了2017年特区行政长官普选实施框架,但民主派人士批评该框架不民主。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说,这次普选将有2至3名候选人,候选人提名须经一个提名委员会多数票批准,提名委员会的规模、组成和成立方式按照目前1200人的选举委员会的模式。民主派活动人士和立法会议员批评该框架不民主,因为它旨在确保只有支持中央政府的候选人才能获得提名,而提名委员会主要是由不经过选举产生的亲北京成员组成。
妇女与少数民族的参与:在29名行政会议(内阁部长和辅佐行政长官的“非官方”委员)成员中有6名女性。35名直接民选的立法会议员中有9名女性,35个功能组别议员中有两名女性。在45名最高层的政府官员中(局长、副局长和常任秘书长),有13名是女性。
对于非华裔人士参加竞选或担任公务员并没有法律限制,然而大部分民选或任命的高层职位都要求任职人员仅在特别行政区有合法居留权。立法会中没有少数民族议员。政府认为民族血统与任命公务员无关,所以并未要求申请人在申请政府工作时申报其民族或种族。有些观察人士批评这种做法妨碍政府监督对非华裔人士的雇用和晋升。
第四节 政府腐败及缺乏透明度
法律规定对官员腐败给予刑事处罚,政府基本上有效地执行了该规定。特别行政区继续被认为较少有腐败。
腐败: 廉政公署负责打击腐败,它的职责是调查和起诉案件、预防腐败和制订反腐政策。廉政公署的运作基本上是有效和独立的,它和公民团体积极合作而且有足够的资源。从1月至7月,廉政公署接到391起政府职员违反反腐败法律的举报。截至7月,廉政公署正在调查的举报有168起,认定182起无从追查,41起查无证据。在同一时期,当局根据2014年之前收到的举报起诉了11起案件中的14名政府职员。其中4人已被判罪,10人在等候审判。
香港前政务司司长许仕仁面临多项腐败指控,包括担任公职时行为不端和提供虚假信息。12月,许被裁定犯有5项不同的罪行,包括3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一项串谋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和一项串谋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罪。他被判处7年半监禁和超过140万美元罚款。
2013年9月,前廉政公署专员汤显明涉嫌说谎和作伪证,因为他在立法机关的证词和9月初公布的一份报告内容有出入。该报告是由廉政公署公务酬酢、馈赠及外访规管制度和程序独立检讨委员会发布的。汤被控在国外与官员和学者用餐时挥霍开支。9月25日和26日立法会传唤他对上述出入进行解释。7月,立法会发布一份报告,批评汤无视节俭原则,在五年任职期间不够检点。
资产披露: 特别行政区要求,27名最高级别的公务员需每年一次公布其金融投资,另有3100名工作级别的高层人员需每两年一次公布其金融投资。负责制定政策的部门还会对容易出现利益冲突的职位提出额外的报告要求。公务员事务局监督和核实这些对公众开放的信息。对不遵从者有刑事和行政处罚。
信息公开: 对于信息自由没有立法。一部行政条例是政府各局、各处以及廉政公署向公众提供信息的框架。根据该守则,如果会在几个宽泛的领域中造成或有可能造成伤害或偏见,政府部门可以拒绝披露信息。这些领域包括:国家安全与外交事务(仅限中央政府管辖)、移民问题、司法与执法问题、对个人造成直接风险、危害环境、不正当获益或得到好处、经济管理、公共服务的管理和运作、内部讨论及意见、公共部门就业和公职人员的委任、研究统计及分析、第三方信息、商业事务、过早提出信息请求、以及受法律限制的信息。政治上的不便或可能造成困窘都不可作为拒绝提供信息的理由。1到6月,申诉专员共收到33起与信息披露条例有关的投诉。
截至3月,政制和内地事务局收到1196份根据上述条例获取信息的请求,其中152份仍在处理。
第五节政府对国际和非政府组织调查侵犯人权指控的态度
各类国内和国际人权组织的运作基本上不受政府的限制,能够调查和发布人权案例的调查结果。政府官员基本上予以合作,并且对人权组织的观点有所回应。批评中央政府的著名人权活动人士也能够自由地运作,并在特别行政区保持永久居民身份。
政府的人权机构:有一个申诉专员公署和一个平等机会委员会。由政府任命申诉专员和平等机会委员会委员,他们在运作中都是独立的。这两个机构的工作都不受政府干扰,都在其负责的领域中发布过批评政府的内容。平等机会委员会主席周一嶽作为一个公众代言人倡导少数民族权利、方便残疾人士进入公共及商业建筑以及其他平等机会委员会责任范围之内的问题。
第六节歧视、社会虐待和贩卖人口
法律规定所有的永久居民都是平等的,政府执行此项规定。平等机会委员会负责实施有关法律。
妇女
强奸与家庭暴力:强奸,包括配偶强奸,属于刑事犯罪,警方有效地执行此法律。到6月份,警方收到22起强奸案及559起非礼案的举报。
政府高度关注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现象,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和起诉罪行。政府有效地执行了禁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的刑事法规并起诉违法者。从1月到6月,警方调查了821起家庭暴力案件。法律允许受害者寻求对施暴人处以3个月禁令,还可以延长到6个月。家暴法不能直接对施暴者治罪,但是施暴者有可能在其他法律之下受到刑事指控。政府执行相关法律并起诉违法者,但判决一般只包括禁令或禁制令。
法律涵盖了已婚配偶、同性和异性同居者、前配偶或前同居者以及直系亲属和非直系亲属之间的性骚扰行为。法律保护18岁以下的受害者,允许他们在成年监护人的帮助下自行申请禁制令,以应对来自其家长、兄弟姐妹以及法律规定的直系或非直系亲属的骚扰。法律还准许法庭命令施虐者参加一个反暴力学习班。如果施虐者造成了人身伤害,法庭可以在现有的禁令上附加一个逮捕授权令。法庭可以将禁制令和逮捕授权令延长到两年。
政府针对施虐者提供干预和心理咨询项目。65个综合性家庭服务中心和11个家庭与儿童保护服务站向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及施虐者提供服务。政府继续进行公共宣传以强化家庭、对抗暴力,并加强了有关预防家庭暴力的公共教育。
女性外阴切割/外阴割礼(FGM/C):没有关于香港发生FGM/C的报道,当局承诺调查和起诉任何有关FGM/C的指控。
性骚扰:法律禁止性骚扰和基于性别、婚姻状况和怀孕的歧视。该法律适用于男性和女性。警察有效地执行了该法律。
生育权:夫妻和个人有权决定生育孩子的数量、间隔以及时机,并有权获得最高标准的生殖卫生服务,而不遭到歧视、胁迫和暴力。避孕信息、分娩时的熟练助产士服务、产前及产后护理等都很普及。堕胎导致的并发症管理以及其他紧急病症也都能得到救治。
歧视:妇女与男性享有同等地位和权利。至4月,各级公务员中妇女占36.5%;处级以上的公务员中妇女占34.1%。至9月,妇女在立法会秘书处所属机构中占60.8%,在处级以上的职位中占53.3%。大约24%的法官和司法官员是女性,妇女在非法官和司法官员的法院系统员工中占70%。
性别权活动人士和公共政策分析人员认为,尽管法律平等对待男性和女性在离婚协议中的财产权和继承权,事实上妇女要面对就业、工资、福利、继承以及升职等方面的歧视(见7.d.)。据报道,大多数的有工作贫困人口和在劳工法保护之外的人都是妇女。
法律授权平等机会委员会开展工作以消除歧视和骚扰,促进男女之间的平等权利。妇女事务委员会为妇女政策的制定提供咨询,许多非政府组织积极地提出社会态度和歧视妇女方面的问题。
儿童
出生登记: 所有在特别行政区出生的中国人,或在境外出生且其父母中至少有一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永久居民的中国人,均可获得中国国籍和香港永久居留权,后者给予在特别行政区居留的权利。在特别行政区出生的孩子,其父母为非中国公民但至少有一人是永久居民者,可获得永久居留权并有资格申请入籍成为中国公民。对上述身份的登记是常规性的。
虐待儿童:从1月至6月,警察接到470起虐待儿童的报告:204起案件涉及人身虐待(指14岁以下的受害者),266起涉及性虐待(指17岁以下的受害者)。法律要求保护遭到虐待的受害儿童,包括遭受殴打、袭击、忽视、遗弃以及性剥削的儿童。政府执行此项法律。法律允许起诉在特别行政区境外的某些性犯罪,包括对未成年人的性犯罪。
政府在卫生署的所有50个母子健康中心提供包括防止虐待儿童在内的家长教育项目。政府还提供公共教育项目来提高公众对虐待儿童的意识,并警示儿童如何保护自己。社会福利署的临床心理服务部门有儿童心理专家,家庭与儿童保护服务部门则有社工提供服务。警方保持一个虐待儿童调查组并与社会福利署合作开展一个儿童证人支援计划。有关托儿所的法律有助于防止不适当人员提供儿童保育服务。
强迫婚姻和早婚: 法定最低结婚年龄是16岁,21岁前结婚要求出具书面同意书。在特别行政区没有早婚或强迫结婚的例证。
对儿童的性剥削: 在特别行政区有关于来自某些亚洲国家的18岁以下女童被性贩卖的报告。
欲查阅美国国务院发布的《人口贩运问题报告》,请访问:www.state.gov/j/tip/rls/tiprpt/
异性之间双方同意的合法性交年龄为16岁。根据法律,与16岁以下的受害者“非法性交”的人可判处5年监禁,而与13岁以下受害者非法性交的人可判处终身监禁。
法律认定持有、制作、复制、进口或出口涉及18岁以下儿童的色情产品为犯罪。至于出版或导致出版广告,如果该广告传达或有可能被理解为传达某人已经出版、出版或有意出版任何儿童色情产品的信息,也属于犯罪行为。当局基本上执行该法律。对制作、出版或为儿童色情产品做广告所处的刑罚为8年监禁,持有儿童色情产品的刑罚为5年监禁。
跨国拐骗儿童: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1980年《国际儿童拐骗民事问题海牙公约》的缔约方。有关具体国家的信息请参见美国国务院网站: travel.state.gov/content/childabduction/english/country/hong-kong-sar.html
反犹太主义
香港的犹太社区有大约5000到6000人,本年内鲜有反犹太主义行为的报告。犹太社区中有人对穆斯林社区的某些布道言论感到关切,但香港穆斯林社区总体上是较温和的。
人口贩运
欲查阅美国国务院发布的《人口贩运问题报告》,请访问:www.state.gov/j/tipl/rls/tiprpt/
残疾人
法律禁止在就业、教育、医疗、交通以及其他公共服务方面歧视有身体、感官、智力以及精神残障的人士。政府基本上执行了这些规定。政府基本上实施了法律及有关项目,以保证有残疾的人士能够出入建筑物、获取信息以及进行交流,但仍有一些残疾人受限制的报告。
《残疾歧视条例》指明残疾儿童必须有受教育的平等机会。学校歧视残疾学生为违法。据政府称,有严重残疾或多种残疾的学生经家长同意被安排到特殊学校,而有较轻残疾的学生则在普通学校就读。媒体上有个别关于在教育和精神健康设施中发生虐待的报道。最近一次涉及此类虐待的法院案例发生在2011年。
特别行政区实施了一系列旨在增进残疾人权利的法律、行政及其他措施。一些人权组织说,特区遵守其《残障歧视条例》,但他们认为这些条例内容有限,政府并无义务促进平等机会。
社会福利署直接或者与非政府组织和雇主协作,为残疾人士提供培训和职业康复服务。到6月止,共有16998人参与了各类项目。截至6月,社会福利署对不能独立生活的人士在12504个地点提供了由政府补贴的照顾服务。另外还在 6245个地点为残疾儿童提供了学前服务,目的是提高他们加入到普通学校并参加其课外活动的机会。
截至4月,政府雇用了3401名有残疾的公务员。残疾人在立法会秘书处中占有2%的职位,在司法系统占有1%的司法职位和2%的非司法职位。
在就业、教育以及某些公共服务方面仍然有歧视残疾人士的事件。法律要求在建筑物中增进残疾人通行便利并制裁那些歧视的人。
尽管政府检查和偶尔关闭不合要求的企业,对于残疾人士来说,出入公共建筑(包括公立学校)以及使用公共交通仍然是一个严重的问题。残疾人士抗议说,政府歧视他们。他们声称,为了得到社会保障服务,那些与家庭成员住在一起的有严重残疾的人士只能搬出去独居,或者其所有的家庭成员都必须辞去工作。政府坚决否认了这项指控,称政府为有严重残疾的人(“100%丧失收入能力”的人)建立了残疾补助项目,以帮助满足他们因自己的身体条件而产生的特殊需要。另外,如同特别行政区内所有面临经济困难的公民一样,残疾人可以申请全面的社会保障协助。
公平机会委员会表示,尽管自1997年以来一直实行具有包容性的教育政策,特别行政区在为残疾学生提供公平机会方面仍较落后。
民族、种族、少数民族
尽管94%的人是华人,但特别行政区仍然是一个多民族的社会。来自许多民族的人士都被承认是永久居民,他们依法享有充分的权利。法律禁止歧视,平等机会委员会监督该法律的实施与执行。种族关系办公室从属于民政事务局,是促进种族和谐委员会的秘书处,负责实施该委员会的计划。平等机会委员会还设有一条热线,听取与种族歧视有关的查询及投诉。除了英文及中文版本以外,平等机会委员会的行为准则(及平等机会委员会的其他一些指定材料)还用印地、泰、乌尔都、尼泊尔、印度尼西亚、菲律宾等语言发布。
2014-15学年,政府为少数民族中小学生制定了一个“第二语言学习框架”。维权人士对政府改变“思维方式”表示欢迎,指出需要的是汉语为第二语言的课程设置,而不是一个含糊的“框架”。
种族关系办公室通过给非政府组织发放资金,为母语非华语的青年主办了一个跨文化学习项目
政府为非华裔学生融入香港的学校制定了政策。政府还为有大量非华裔学生的指定学校提供专项资金,用以发展他们自己的项目、与其他学校分享最佳做法、研发补充教材,并建立华语支持中心来提供课后活动项目。据媒体报道,在852所公立学校中有31所学校的少数族裔学生占多数,而且这些学校只教授有限的中文。
对于没有正式的、政府提供的课程来帮助学生为中文的中学教育证书考试做准备,活动人士表示了关注,因为绝大多数公务员职位都要求通过该考试。政府为参加该考试提供资助。活动人士还指出,政府鼓励主要是华裔的学校欢迎少数族裔学生的计划事与愿违,将某些学校变成了“隔离机构”。据报道,这些学校不教非华裔学生中文,不过政府鼓励非华裔学生的家长利用各个区为初学汉语的学生开办的课程。根据官方与非政府组织提供的报告,没有学会中文的学生要进入大学和劳动市场都有很大的困难,导致失业和贫困。
少数族裔领袖和活动人士抱怨说,政府要求所有申请工作的人都讲华语的做法使不讲华语的人无法担任公务员和执法人员。据报道,香港警务处在年内雇用了100名非华裔警官。
来自大陆的新移民是否应该被当作一个在反歧视法之下值得关注的人群?在这个问题上,活动人士与政府有不同意见。尽管有人关注新移民在特别行政区住满7年之前没有资格获得社会福利的情况,法院仍然坚持这一法律标准。这些移民可以基于个案申请帮助。
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暴力、歧视和其他虐待行为
没有法律对双方同意的同性性活动治罪。尽管特别行政区有法律禁止基于种族、性别、残疾和家庭状况的歧视,没有法律禁止公司因性取向或性识别而歧视。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LGBT)的专业人士仅被允许通过一个“长期访问签证”带伴侣到特别行政区。但是,成功获得这种签证的人不能在港工作、获得身份证或获得永久居民资格。政府称公共教育及现有民法和刑法足以保护LGBT社区的权益,立法是不必要的。没有进一步立法机制可用于帮助起诉基于偏见对LGBT人群犯罪的行为。
第七节 劳工权利
a. 结社自由与集体谈判权
法律,包括相关的规章和法令,规定工人有组织和加入独立工会以及罢工的权利,不需要事先批准或满足过份条件。但法律没有规定集体谈判权,也没有规定雇主有义务与工人谈判。工会声称,法律允许雇主直接拒绝谈判。法律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进行集体谈判,国际劳工组织认为这是对其公约所许可的例外情况的过于宽泛的解释。工会必须向政府的职工会登记局注册,而且必须有至少7名会员才能注册。个人组织工会不受阻碍,但只有香港居民才能参加工会或担任工会领导职务。工会可以联合,但《工会条例》要求工会在参加国际组织之前须经特区行政长官批准。截至9月当局注册了7个新工会,有3个工会根据工会的要求取消了注册。年初有大约343万名领薪水的雇员和挣工资的人员,其中有813897人(大约23.7%的工作人口)属于工会。
法律允许使用工会资金达到政治目的,条件是工会必须举行一个大会得到多数投票成员的批准。
法律规定了罢工的权利,但是对公务员在这方面有所限制。根据《雇佣条例》,雇主不得解雇、惩罚或歧视行使其工会权利的雇员,且不得防止或阻拦雇员行使其工会权利。另外,根据《雇佣条例》,被不合理和非法解雇(包括因该雇员行使其工会权利而解雇)的雇员,可获得责令复职或重新雇用形式的补偿,这取决于雇主和雇员双方的同意。国际劳工组织建议香港政府制定法律,规定不执行重新雇用命令为违法行为。政府报告,至9月共发生了涉及774名工人的4次罢工。活动人士称发生过更多的罢工,但政府不愿承认,担心影响特别行政区的商业友好形象。
法律规定,对不合理和非法解雇要恢复雇员职位和/或支付不超过15万港元(合19300美元)的赔偿。
劳工处劳资协商促进组为雇主和雇员之间的沟通、协商以及自愿谈判提供方便。九个经济部门各自的三方委员会都有工会、雇主和劳工处的代表。在劳工纠纷中,劳工处劳资关系科协助调解,以便劳工纠纷得到解决,尽量减少矛盾与干扰。
工人团体独立于政府和政党。但是,民主派劳工活动人士称只有亲政府的工会才能在三方会谈中有实质性的参与,而民主派的香港工会联合会则受到排挤。工会报告说,发生过一些反工会的解聘事件,不过数量很少且互不关联。
尽管对罢工并未有法律上的禁止,而且罢工的权利和自由已由基本法所保障,但大多数工人都要签署受聘协议,协议通常会说明擅离岗位就是违约,有可能导致即时解雇。《雇佣条例》中许多条文都禁止因罢工而解雇工人,并宣布受聘协议中任何惩罚工人罢工的部分为无效。和往年一样,数千名工人参加了五一劳动节游行,呼吁提高最低工作和改善工人的保障。据政府称,年内没有雇主因工人参加罢工而将其解雇的报告。
b. 禁止强迫或强制劳动
法律禁止所有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政府有效地执行了该法律。有人担心,作为受雇条件的一部分,一些移民工欠下了高额债务,这使得他们有成为债奴的风险。香港禁止追讨与就业有关的债务,但是执法却由于输送工人的一些国家较为宽松的规定而受到阻碍。一些持有香港执照的雇佣代理机构被怀疑与印度尼西亚机构勾结,从债务安排中获利。有些香港机构非法没收家庭佣工的护照、就业合同以及自动取款机卡,一直扣押至还清债务为止。政府就这些案件向多个外国使团表达了关切。
还有一些报告说,有些雇主非法禁止家庭佣工因与工作无关的原因离开工作地点,这有效地防止了他们向当局报告所受到的剥削。特别行政区当局称他们鼓励受到侵害的工人投诉和使用政府的调解服务,并积极追查任何违反劳工法的行为。
另请参阅美国国务院发布的《人口贩运问题报告》:www.state.gov/j/tip/rls/tiprpt/
c. 禁止童工和最低就业年龄
法律保护儿童不在工作地点遭受剥削。法规禁止任何工业设施雇用15岁以下的儿童。其他法规限定,在制造业,15到17岁的人每天的工时为早7点到晚7点之间的8个小时,每周不超过48小时,并禁止18岁以下的人在危险行业的工业设施中超时工作。
13到14岁的儿童可以在一些非工业设施中工作,前提是要保证他们受到至少9年教育,并要保证他们的安全、健康和福利。
劳工处有效地执行了这些法律,并定期检查工作场所,以确保这些法规得到遵守。在年内的前8个月里,劳工处共做了93840次检查。在同一时期,法院在一起违反儿童劳动法规的案件中作出有罪判决。
d. 就业或职业歧视
劳工法律和法规禁止基于种族、性别、残障、性取向、艾滋或其他传染病病毒检测阳性或社会地位进行歧视。政府有效地实施了这些法律法规。法律规定,雇主如果以缺乏某种语言能力拒绝聘用员工,就必须证明该职位需要熟练掌握该语言的能力。
e. 可接受的工作条件
特别行政区的法定最低小时工资为港币28元(合3.60美元),于2011年开始实行。2013年5月调整至港币30元(合3.86美元)。在2013年9月,扶贫委员会划定根据家庭的大小,以税前和领取政府福利前的家庭月收入中位水平的一半作为官方贫困线。单身家庭的贫困线定为3600港元(合463美元),两口之家的贫困线为7700港元(合990美元),三口之家的贫困线为11500港元(合1480美元),等等。根据这个定义,超过131万人(总人口718万)生活在贫困中。一组香港和英国学者于2013年11月公布了一份研究,称共有147万香港人生活在贫困中,比政府估计的数字多出16万。
工资往往是由雇主或雇主协会决定。此外,一些活动人士指责说,雇主哄骗工人签署合同,将他们的聘用条件变成“自雇”,从而使他们不能够享受雇主提供的福利,例如带薪休假、病假、医疗保险、工伤赔偿或政府规定的公积金等等。据劳工处称,在一些案例中雇主因此类行为面对高额法院罚款。劳工处表示,它正努力提高公共意识,加强咨询、调解服务,并加强执法以保护雇员的权利。
对大多数雇员来说,没有有关工时、带薪周休日、工休或强制加班的法律。对某些团体或职业来说,比如保安和某些类别的司机,有关于工时和工休的规定与指南。根据年内由政府统计处所作的综合住户统计调查报告,大约有17%的香港雇员每周工作60个小时以上。法律规定工人有权享受12天的法定假日,雇主不可以用付钱的方式来取代法定休假。
9月,政府将外籍家庭佣工的最低月工资从4010元港币(合515美元)提高到4110元港币(合530美元),此标准适用于10月1日之后签署的所有新合同。政府还提高了外籍家庭佣工的强制膳食津贴标准——若雇主不提供膳食的话。
政府的标准雇佣合约要求雇主除了支付最低工资以外,还要为外籍家庭佣工提供住处、工伤保险、旅费津贴以及膳食或膳食津贴。这些费用可以为其提供一个不错的生活水平。外籍家庭佣工如果被解雇就可能会被驱逐。在离开一个雇主以后,工人在必须离开特别行政区之前有两个星期的时间来寻找新的工作。活动人士认为,这个限制使工人容易受到各类雇主的虐待。通过法律途径提起投诉的工人可能会被允许离开雇主但是仍留在特别行政区,不过他们不能去工作,所以只能靠自己的存款或依靠慈善援助生活。
政府认为,为了保持有效的移民控制并防止流动工人超期滞留并从事未经批准的工作,“双周规定”是必要的。政府称,最高工时和工休时间的有关规定涵盖了本地工人和流动工人。但是,对于为何住家佣工(包括本地和外籍佣工)不包括在法定最低工资限制之内,政府解释说,“独特的工作模式——全时在家、按需服务的规定以及要求家庭佣工做的五花八门的家务——都使确认实际工时成为不可能,从而无法确定应付的工资。”
家庭佣工经常要与雇主住在一起(雇主不总为佣工提供分开的住处),致使难以执行每日最多工时或加班的规定。他们也可能遭受身体和言语的虐待,面临恶劣的生活和工作条件,并且行动自由受到限制。
在年内的前8个月,劳资审裁处以13个与雇用外籍家庭佣工有关的罪名对三名雇主判刑,罪名包括工资违约、年假违约以及不支付赔偿。从1月到8月,59名外籍家庭佣工递交了刑事诉讼状,其中25件是针对雇主虐待的,包括强奸(1件)、非礼(5件)以及伤害和殴打(19件)。
8月,涉及印尼佣工艾维亚纳·苏里斯特亚宁斯的案件进行审前听证,据说她在为前雇主工作时受到严重虐待。这次审判定于12月开始,他的雇主被控违反劳工法和刑法。香港警方和劳工部在1月中旬派出一组官员前往印尼,向艾维亚纳收集自愿证词和证据,并进一步对她解释她根据香港劳工法和刑法所享有的权利。今年早些时候,艾维亚纳的案例被媒体报道后引起了国际关注。
有保护工人在工作场所的健康和安全的法律,这些法律被有效地执行。
劳工部的职业安全及健康部门负责促进健康与安全、执行安全管理法规以及制定并执行政策。在前8个月中,劳工处进行了85538次工作场所检查,并发出了2131份停工或改善通知书。在同一时期,当局还就工作场所检查发现的1314项违规收取了共13604470元港币(合175万美元)的罚款。
本年度第一季度,劳工处报告了8219起工伤事故,其中2475起被归类为工业事故。同期还发生了10起因工业事故造成的死亡。雇主必须报告雇员因工作事故造成的所有伤害。劳工活动人士对致命工业事故增加表示关切,这些事故主要发生于建筑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没有限制在台风或暴雨警告期间工作的法律,但劳工处发布了一个关于天气恶劣时工作安排的“实践守则”,包括建议雇主在有某些级别的台风或暴雨警报时只要求必要的工作人员上班。亲政府和泛民主的工会都呼吁审查在恶劣天气情况下对劳工的保护,包括法律保护。
2014年人权报告——澳门
概述
澳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根据特区宪章(基本法)享有除了国防和外交事务之外的高度自治。8月,特区行政长官崔世安在一个由400人组成的选举委员会进行的选举中获得连任。当局对安全部队保持有效的控制。
年内报道的明显违反人权的问题包括:限制公民改变政府的能力、限制新闻和学术自由以及未充分执行有关工人权利的法律。
虽然当局在加强追查贩运案件的力量,但人口贩运仍旧是一个问题。有人担忧据基本法第23条于2009年通过的维护国家安全法可能对各种公民自由造成不利的影响,但直至年底检察官没有根据此法律起诉任何案例。
政府采取步骤起诉和惩罚滥用权力的官员。
第一节 尊重人格的完整,包括不受以下行为的侵犯:
a. 任意或非法剥夺生命
没有关于政府或其代理人进行任意或法外杀人的报道。
b. 失踪
未有出于政治原因造成失踪、拐骗或绑架的报道。
c. 酷刑和其他残酷、非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法律禁止此类做法,没有政府官员采用这些做法的报告。
监狱和拘留所条件
监狱和拘留所的条件基本上符合国际标准,政府允许独立人权观察员前往探视。
居住条件: 澳门监狱是特别行政区唯一的监狱,最大容量1475人,至6月使用率约为最大容量的83%。本年度上半年,满16岁(刑事责任年龄)的犯人有1230名,其中有1021名男性和209名女性。12岁到16岁的犯人要受到“管教”,根据其犯罪情节可以包括监禁。上半年内,大约20名青少年被当局收押在未成年犯管教所。
囚犯可以得到饮用水和足够的食品,卫生条件良好。
管理:政府有适当的记录保存程序。政府继续使用替代方法处理非暴力犯罪者。申诉专员能够为囚犯和被拘押人员服务。囚犯和被拘押人员有合理的机会会见访客,每周有一次探视机会,必要时还可通过视频接受探视。有孩子的犯人可申请周末探视,周末探视时可使用家庭房间。当局许可宗教礼拜,包括在监狱里举行的有组织宗教活动。法律允许囚犯和被拘押人员在不受审查的情况下向司法机关投诉并要求调查不合规定的情况。法官和检察官每月视察监狱,听取囚犯的不满意见。
独立监督: 据政府称,没有独立的人权观察员要求或实际访问澳门监狱。法官和检察官至少每月一次对澳门监狱进行视察。
d. 任意逮捕或关押
法律禁止任意逮捕和关押,政府基本上遵循这些规定。
警察和安全部门的职能
文官政府对治安警察(普通执法)和司法警察(刑事调查)保持有效的控制,政府有对官员滥用权力和腐败进行调查和惩处的有效机制。本年内没有关于保安部队有罪不罚的报道。
逮捕程序和关押期间的待遇
对嫌疑人的逮捕公开进行,凭经正式授权的官员基于足够证据签发的逮捕证。被拘留人员能够自行聘请律师,如有经济困难,政府会为其提供一名律师。被拘留者能够迅速与家庭成员联系。在收押后48小时之内,警方必须将被拘留者呈交给一位法官审查。对刑事案件进行审前调查的法官享有广泛的权力,可以收集证据、命令或撤销起诉以及决定是否释放被拘留人员。据政府称,被告应在“最短时间”内得到法庭审理。检察官必须在八个月内结束调查,提出或撤销诉讼;如被告人在押,则必须在六个月内结束。如案件没有被拘人员,审前调查阶段必须在四个月内结束;有被拘人员的案件的必须在两个月内结束。法律规定,审前拘留期限在六个月到三年,视指控的罪名和司法程序的进展情况而定。对可能判刑三年以上的案件法官经常拒绝保释。
在上半年,当局收到三份投诉,声称警官虐待被拘押人员。其中两起案件被送交检察官处理,另一案件的纪律检查程序尚未结束。没有关于在押人员或囚犯死亡的报道。
e. 拒绝给予公正、公开的审判
法律规定司法独立,政府在实际运作中基本遵守此项规定。
法院可以对涉及中央政府职责或中央政府与特别行政区关系的事项进行裁决。但是,在对这些问题作出最终裁决之前(对最终裁决不得上诉),法院必须请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相关条款作出解释。当人大常委会作出对有关条例的解释后,法院在援引这些条例时“应遵循人大常委会的解释”。
审判程序
法律规定被告享有受到公平审判的权利,独立的司法系统基本上执行了这一权利。一个案件可由一位法官或一组法官主办,根据犯罪的类型和法定的最高刑罚而定。
被告享有无罪推定的权利,可查看政府所掌握的有关其案件的证据并有上诉的权利。法律规定审判必须公开,并由陪审团进行,除非法院为“保护人的尊严、公共道德或确保法院的正常功能”作出例外决定。被告有权迅速获知指控的详情(有免费翻译)、出席审判、与证人对质、有足够的时间准备辩护、不被强迫作证或强迫供认罪行、并可及时向律师咨询。政府为无经济能力聘请律师或支付诉讼费用的人提供公共律师。法律赋予所有居民这些权利。
司法系统为公民提供一个公平和有效的司法程序。在这一年里,由于办案能力不足,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处理被拖延。
政治犯与被拘押者
没有政治监禁与拘留的报道。
民事法律程序和补偿
有一个独立和公正的司法系统处理民事案件。公民可要求法院下令停止对人权的侵犯或寻求赔偿。由于法院受理的案件积压,从提出民事控告到开始审理常常需要长达一年的等候期。
f. 任意侵犯隐私、家庭、住所或通信
法律禁止此类行为,而政府基本遵守这些规定。个人资料保护办公室承认,有关资料保护的投诉和查询持续增加。
批评政府的活动人士称政府监听了他们的电话交谈。
第二节 尊重公民自由,包括:
a. 言论和新闻自由
法律规定言论和新闻自由,而政府基本尊重这些权利。
法律认定,从事或“准备从事”叛国、分裂、颠覆中国政府和盗窃“国家机密”为犯罪行为。叛国、分裂和颠覆罪特指使用暴力,政府声明该法不会被用来打击和平的政治活动或媒体自由。
出版自由:独立媒体活跃并广泛表述各类观点,国际媒体自由运作。主要报纸享有政府大量资助,在敏感的政治问题上(如台湾问题)倾向紧跟中国政府的政策。但它们一般对特区政府进行自由报道,包括刊载批评特区政府的报道。
暴力和骚扰:5月3日是“世界新闻自由日”,安全人员和政府官员在当日强行阻拦一名试图接近行政长官崔世安以便采访的记者。6月21日,安全人员把一名参加网上媒体团的记者从澳门大学集会厅拖走,原因是该记者从远处拍摄一位进行无声抗议的毕业生。
新闻检查或内容限制: 活动人士对某些媒体的自我审查表示担忧,特别是因为新闻机构和记者担心有些批评性的报道会使政府限制资助。活动人士还报告说政府曾拉拢高层媒体管理人员出任各种顾问或在选举委员会任职,这也造成了自我审查。记者对政府限制有关它自己活动的新闻发布、而且只在自己喜欢的媒体上公布法律通知的做法表示关切,认为这影响了媒体评论的内容。
互联网自由
政府不限制或干扰对互联网的使用,不审查网上内容,也没有可信报道说政府曾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监视私人网上通信。
据统计暨普查局统计,至7月,在607500总人口中有288008名互联网登记用户。这个数字没有考虑多人共用一个帐户的情况,也没有包括使用移动设备上网的人。
法律对许多网络犯罪进行刑事处罚,并授权警察在得到法院搜查令后可责令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保存和向当局提供各种信息。一些立法委员担忧该法律授权会使警察在某些情况下未经法院下令而直接采取这些行动。
在政府提供的免费无线上网服务中可使用在大陆被禁的推特。据活动人士说,他们可以自由地使用脸书和推特进行交流。活动人士还报告说,政府安装了企业级软件,能够审查、解密和扫描在其免费无线网上传送的加密信息,而不通知使用者。
学术自由和文化活动
据报道,数名学者因参与政府不喜欢的政治活动而被大学降职或解聘。圣若瑟大学把研究人员苏鼎德解聘,原因是他邀请一位对中国共产党持批评态度的嘉宾前来演讲。该大学还把苏鼎德的妻子陈秀琼降职,因为她也参与组织了上述讲座。与此同时,澳门大学把副教授和政治活动人士仇国平停职,指控他把自己的政治信仰强加给学生,他后来被解聘。据报道,当局还打击了表达不同政见的其他一些教授。特区的大学没有终身教职,因此教授们很容易因政治原因被解聘。
b. 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集会自由
法律规定集会自由,政府基本尊重此项权利。对于使用公共道路、公共场所或对公众开放的场所举行示威,法律要求事先通知,但无须事先批准。当政府试图限制在公共场所举行示威或其他公开活动时,法院一般会做出利于申请者一方的裁决。警察可更改游行路线,而组织者有通过法院对其提出抗争的权利。
活动人士报告警察经常试图通过明显的方式对示威者录像,以示威胁,而且建议旁观者不要参加抗议。活动人士还指出当局对示威者发出口头命令,而不是通过书面交流,这对在法院抗诉其决定造成困难。8月24日,5名活动人士试图就特区行政长官的选举方法进行一项基于问卷的“民意调查”,当局拘留了他们,但后来把他们释放。当局声称这些从事民意调查的人员收集个人身份信息,构成“非法”使用该信息。维权人士质疑该指控的法理依据,因为接受调查者是自愿提供信息。
5月25日,据报道有2万名居民举行和平抗议,抗议有关高级官员退休福利和刑事豁免的法案,这是自澳门1999年回归中国以来规模最大的示威活动。6月4日,约2000人参加了在议事亭前地广场举行的烛光集会,纪念1989年天安门广场镇压事件25周年。
结社自由
法律规定结社自由,政府基本尊重此项权利。成立组织无须获得批准,唯一限制是该组织不可宣扬种族歧视、暴力、犯罪、扰乱公共秩序或具有军事或半军事性质。从2013年7月至2014年7月,澳门新成立573个团体。
c. 宗教自由
请查阅美国国务院的《国际宗教自由报告》: www.state.gov/religiousfreedomreport/
d. 出行自由、境内流离失所者、保护难民和无国籍者
法律规定在特区内出行、出境旅行、境外移民和返回原籍的自由。政府基本尊重这些权利。入境事务处与联合国难民署及其他人道组织合作,为国内流离失所人士、难民、回归难民、寻求避难者、无国籍人员及其他值得关注的人员提供保护和帮助。
《内部安全法》赋予警察拒绝某些非居民入境或将其驱逐的权力,其中包括按法律规定不受欢迎的人士、被认为可对内部安全及稳定造成威胁的人士以及可能涉及跨国犯罪的嫌疑人。
难民保护
获得庇护:法律规定可授予庇护或难民身份,政府建立了一个对难民提供保护的系统。理论上,获得难民身份的人士应该最终享受与其他特区居民同样的权利。政府有责任对难民身份做出决定,但联合国难民署说这个程序在年内仍然停滞不前。据当局说,目前有4例难民申请正在等待审批,共涉及6人。澳门难民委员会的长官明确表示,资源短缺和其他要务意味着这些案例可能拖延数年。
在申请者等待关于庇护申请的最终裁决时,政府对他们进行登记并提供保护,使他们免于被驱逐或遣返到原来的国家。申请者在等待审批过程中有资格领取政府补助,包括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福利,如住房、医疗和子女教育。
第三节对政治权利的尊重:公民改变其政府的权利
法律限制公民改变其政府的能力。只有很小一部分公民在选举行政长官时发挥作用。行政长官是在8月由一个400名成员组成的选举委员会选出的,而这个委员会中有344名成员是由四个广泛的功能组别选出(这些功能组别代表的选民有限),其他56人是选自特区立法委员和全国人大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代表。
选举和政治参与
近期选举: 8月31日,由一个400名成员组成的选举委员会选出再次选举崔士安为特区行政长官。崔士安是唯一候选人,赢得96%的选票。立法会最近一次选举在2013年9月举行,选出33席中的14个直选席位。在20个选举名单上的总共145名候选人参与竞争这些席位。这次选举基本上是自由和公平的。
立法委员可提出的议案类别受到限制。法律规定立法会委员不可提出有关公共支出、特区政治架构或政府运作的议案。在提交有关政府政策的法案之前必须事先得到行政长官的书面准许。立法机关对行政部门或司法部门的任命没有批准权。
一个10名成员的行政会起到非正式内阁的作用,在呈交立法会之前审批立法草案。《基本法》规定,行政长官从主要行政官员、立法委员以及公众人物中指定特区行政会成员。
政党和政治参与:特区没有关于政党的法律,因此政治活动团体注册为协会或公司。这些团体积极推动他们的政治议程。对政府持批评态度的团体基本上没有受到限制。此类团体可以不受限制地参加反对政府政策或反对立法提案的抗议活动。
妇女和少数族裔的参与:在33名成员的立法会中有7名妇女,包括14名直选议员中的5名。妇女还在政府各部门担任一些高级职位,包括特区政府中第二高的职位——行政法务司司长。据行政暨公职局称,妇女在特区政府中占42%,在司法部门中占56%,在立法会高级职员中占46%。一名行政会成员是少数族裔,警察总局局长也是少数族裔。至6月,有38名女法官在司法部门工作。
第四节 政府腐败及缺乏透明度
法律规定对官员腐败给予刑事处罚,鲜有官员腐败事件的报道。
腐败:廉政公署调查公共和私营部门并有权逮捕和拘留嫌疑人。廉政公署内的行政申诉局审查廉政公署行政违法或滥用职权的投诉。在廉政公署外也有一个独立的委员会——廉政公署职员纪律监察委员会,该委员会接受并审查有关廉政公署职员的投诉。廉政公署经常性地监督政府和私营部门中的欺诈行为。10月,廉政公署宣布破获一起诈骗案,涉案的4人从政府的环境和能源保护基金骗取了80万澳元(10万美元)。廉政公署把该案件移交公诉人办公室处理。
财务公开:法律要求行政长官及其内阁、法官、立法会和行政会成员以及行政部门主管在他们就职、提升或退休时公布他们的财务信息,在同一职位任期内每五年公布一次。
信息公开:法律对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未作规定,但是行政部门在网上用中文和葡萄牙文公布大量有关法律、规章、法令、政府的政策和程序以及政府官员的简历等信息。政府还就公众关心的议题发布每日新闻稿。立法会提供的信息较少。
第五节政府对国际和非政府组织调查侵犯人权指控的态度
一些国内和国际人权观察组织对人权案件进行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其运作基本上不受政府的限制。政府官员经常采取合作态度并对他们的意见积极回应。
第六节歧视、社会虐待和贩卖人口
法律规定居民不应因种族、性别、残疾、语言或社会地位而受到歧视。许多法律包括对歧视的具体禁令,政府有效地执行了此类法律。法律没有涉及基于性取向或性别认同的歧视。
妇女
强奸与家庭暴力:法律将强奸(包括配偶强奸)定为刑事犯罪,政府有效地执行了此法律。上半年,警方接获10起强奸投诉,逮捕5人。
虽然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具体法律,但政府有效地执行了将相关行为定罪的法律,并起诉施暴者。许多非政府组织和政府官员认为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已成为一个日益严重的问题。在刑法中家庭暴力属于几种不同的犯罪,包括虐待儿童、无能力人员或配偶。这些罪行可判处1到5年监禁。若虐待导致受害者遭受严重身体伤害或死亡,严重伤害罪的量刑可增至2到8年,虐待致死罪的量刑可增至5到15年。上半年,警方接到185起关于家庭暴力犯罪的投诉。
政府帮助受害者就医,医务社会工作者为受害者提供咨询并告知他们有关社会福利服务的信息。上半年,社会工作局处理了70起家庭暴力案件。政府为非政府机构提供资金,以便它们为受害者提供支援服务,包括医疗服务、家庭咨询和住房,直至他们的投诉获得解决。政府还支持两条24小时热线,一条用于心理咨询,另一条用于报告家庭暴力事件。
非政府组织和宗教团体为家庭暴力受害者主办了一些项目,政府支持并资助这些组织及其项目。家庭行动局是属于社会工作协会家庭社区部的政府组织,它帮助女性家庭暴力受害者,为她们及其子女提供安全住所,并向她们提出有关对施暴人采取法律行动的建议。如果受害者在社会服务中心提出要求,她们可以得到各种咨询服务。两个政府支持的宗教项目也为女性暴力受害者提供康复计划。
女性外阴切割/外阴割礼(FGM/C):没有法律禁止FGM/C,没有发生这种做法。
性骚扰: 没有专门针对性骚扰的法律,除非是利用职务权力强迫对方从事实际性行为。那些有关机会平等、就业与劳工权利和劳工关系的法律中一般会有禁止性骚扰的规定。
生育权: 夫妻和个人有权利决定他们生育子女的数量、间隔和时间,并有权在不遭受歧视、胁迫和暴力的情况下获得不孕症治疗和避孕协助。关于计划生育、避孕和产前护理的信息以及由熟练助产士提供的分娩和产后护理都很普及。
歧视:机会同等法案规定妇女同工同酬,法律禁止在雇工时基于性别和身体能力的歧视,对违反这些政策的雇主给予处罚。法律允许就性别歧视提出民事诉讼,但很少有妇女向劳工事务局或其他机构报案。性别在职业上的差异是存在的,妇女主要集中在低工资、低级别的工作。观察人士估计男女之间的薪水有显著差别,特别是在低技术的工作中。上半年,廉政公署接到一起关于性别歧视的投诉。
儿童
出生登记:根据基本法,中国籍澳门居民出生在特区内或特区外的子女及非中国籍永久居民出生在特区内的子女均视为永久居民。在出生登记方面这些不同类别之间没有区分。多数孩子出生后可立即登记。
虐待儿童:在这一年的前6个月中,当局没有接获新的虐待儿童的举报。特区卫生局在这一年里处理了6起涉嫌虐待儿童的案件,把其中大多数案件移交给有关政府或非政府机构作进一步处理,此前这些受虐儿童曾经住院治疗。除利用刑法打击虐待、忽视和对儿童施暴的行为之外,法律还规定为面临风险的儿童提供救济措施。在这方面,社会工作局报告说,它在这一年中处理了3起虐待或忽视儿童的案件。
强迫婚姻及童婚:最低结婚年龄为16岁。年龄在16岁和18岁之间的未成年人结婚必须经过其父母或监护人同意。
对儿童的性剥削:法律具体规定了对性虐待儿童和学生、法定强奸和促使未成年人卖淫的刑罚。刑法将14岁定为可自主同意性行为的年龄,而将16岁定为合法卖淫的年龄。法律禁止儿童色情物品。上半年内,警察接获三起性虐待儿童的投诉以及三起强奸未成年人的投诉。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指出,“儿童性旅游仍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一个严重问题。据报道,政府官员默许人口贩卖和性剥削犯罪,导致对此类犯罪活动的有罪不罚。”政府否认了这些指控。
跨国拐骗儿童:澳门特别行政区是1980年《国际儿童拐骗民事问题海牙公约》的成员。
反犹太主义
犹太人口数目极少,没有反犹太人行为的报道。
人口贩运
欲查阅美国国务院发布的《人口贩运问题报告》,请访问:www.state.gov/j/tip/rls/tiprpt/
残疾人
法律禁止在就业、教育、医疗和其他公共服务方面歧视有身体、感官、智力和精神残障的人士。政府在实际运作中基本执行这些规定。法律要求建筑物、公共设施、信息和通讯对残疾人无障碍。政府有效地执行了该法律。政府为残疾人提供多种服务,包括以优惠价格为坐轮椅的人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社会工作协会(Social Welfare Institute)主要负责协调和资助为残疾人服务的公共协助计划。有一个负责残疾人康复的政府委员会,该委员会的部分工作是解决就业问题。没有残疾儿童入学时遇到障碍的报道。
民族、种族、少数民族
尽管政府努力解决葡萄牙裔和澳门少数族裔的抱怨,这两个群体的成员仍然声称他们没有被占多数的华裔平等对待。他们能够参与政治和文化生活,但有些维权人士声称企业拒绝雇用非华裔员工。
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暴力、歧视和其他虐待行为
没有法律对性取向或同性性接触定罪,没有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或变性人(LGBT)成立团体或协会的禁令。没有因人们的性取向或性特徵而对其施行暴力的报告。LGBT团体举办了数次公开活动,一个LGBT团体公开请愿,要求在家庭暴力法草案中延长对同性伙伴进行保护的期限。
对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患者的社会歧视
法律禁止歧视艾滋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患者,并对要求个人披露艾滋病毒感染状况进行限制。在非医疗领域工作的雇员不需要将他们的病情告知雇主。有零星报道称有人在病情被发现后面临某种形式的歧视,并称有些支持他们的组织也受到歧视。没有对艾滋感患者施加暴力的报道。
第七节 劳工权利
a. 结社自由与集体谈判权
法律规定工人有权利成立并加入他们自己选择的工会或“劳工协会”。法律没有规定工人可以进行集体谈判。工人有权罢工,但如果他们行使这一权利,法律中没有为其免受报复提供具体保护机制。法律禁止反工会的歧视,规定雇员或求职者不因其工会成员身份而被歧视、剥夺权利或免除职责。法律没有对因从事工会活动而被解雇的工人复职作出规定。
从事某些职业的人(例如安全部队成员)禁止成立工会、参加示威或罢工。这些行业有为成员提供福利和其他服务的组织,这些组织可以代表其成员与政府对话。弱势工人群体,包括家庭佣工和流动工人,可以自由成立和加入工会,公务员亦如此。
按照政府规定,要作为正式工会登记,一个组织必须提供其领导成员姓名和个人信息。并无法律具体定义工会的身份和功能,也没有法律要求雇主与工会谈判。雇主和工人之间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但没有具体法律条款赋予本地或外籍工人进行集体谈判的权利。政府声称,罢工雇员受到保护,不会遭受报复,因为法律规定雇主在解聘员工时必须有正当理由。
政府基本执行有关法律。对反工会歧视,法律课以澳币2万元至5万元(2500 至6300美元)的罚款。观察人士称这可能不足以阻止歧视的行为。
工人如果认为自己被以不合法的方式解聘,可以告上法院或投诉劳工事务局或廉政公署,后者还有一个行政申诉局处理行政违法的投诉。该局在结束其调查后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建议。
即使没有正式的集体谈判权利,公司还是经常与工会协商,但政府通常起到中间人作用。没有迹象表明争议或上诉受到长时间的拖延。传统上亲中国的工会没有参加过集体谈判。澳门工会联合总会为向劳工事务局投诉的人提供咨询和协助。劳工事务局负责裁决劳工纠纷。
这一年里,至少有8起赌场员工罢工事件,参加的员工达数千人。1月,当地一家赌场的大约100名发牌员举行罢工,理由是他们认为年度奖金太少。管理层很快把这些发牌员的年度奖金提高了一倍,解决了该问题。8月25日,大约1400名赌场员工上街抗议,要求提高工资和改善工作条件。工会领导人声称,政府有一个劳工“煽动者”黑名单,但是并没有关于反工会的新的歧视案件提出。
b. 禁止强迫或强制劳动
法律禁止强迫或强制劳动。量刑范围为3年至12年。如果受害人年龄不满14岁,最低和最高量刑则增加三分之一。观察人士注意到,此类处罚通常被认为足以阻吓强制劳动的做法。在打击人口贩运方面,政府设有一个特别的跨部门机构,称为“阻吓贩卖人口措施关注委员会”。除举办讲座提高关于人口贩运的意识外,该委员会还有2条24小时电话热线,一条用于举报人口贩运,另一条用于协助人口贩运受害者。
据报道,有强迫外来妇女卖淫的做法,这属于强迫劳动。
另请查阅美国国务院发布的《人口贩运问题报告》:www.state.gov/j/tip/rls/tiprpt/
c. 禁止童工和最低就业年龄
一项特区行政长官命令禁止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工作。但如果获得健康证书,证明其有“必要的强壮体格从事专业工作”,14到16岁的未成年人可以在“特殊情况”下获准工作。这项命令没有定义什么是“特殊情况”。地方法律没有就16岁以下儿童的许可工作时数作出具体规定。规定工作时间的法律(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同等适用于成人和合法工作的未成年人,但法律禁止未成年人超时工作。
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被禁止从事某些种类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家政服务、任何在晚上9点和早上7点之间的工作、赌场以及任何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的工作。在招聘未成年人之前,雇主必须对工作风险的性质、范围及风险暴露的时间进行评估。此类规章旨在保护儿童免于从事对身体有害的工作,包括接触危险化学品和从事被认为对儿童不适当的工作。在澳门,这包括赌场,因为二手烟构成健康风险。。
劳工事务局通过定期和有针对性的检查来执行此法律,违反者被起诉。关于对违法者进行处罚的信息无从得到。雇主有义务提供专业培训及适合未成年人的工作条件,以防发生不利于其教育或危害其健康、安全以及身心发展的事情。
实际上,的确有使用童工现象。据报道有些儿童在自家生意或小型企业中工作,另一些儿童则被迫从事商业卖淫活动(见第六节“儿童”)。
d. 就业或职业歧视
本地法律要求雇主对雇员实行同工同酬,而不考虑性别。
根据法律,流动工人享有的待遇与本地工人相同,包括相同的权利、义务与报酬。据官方统计数字,至7月底有158234名非居民工人,约占总人口26%。他们主要来自中国大陆、香港、印尼、菲律宾和越南。其中大多数人在餐饮和酒店行业工作,但也有一些人在家政、博彩和娱乐业工作或在建筑施工和零售业工作。他们经常抱怨说在工作场所中遭受歧视。
《基本法》和《劳工关系法》禁止基于多种原因的歧视。《基本法》规定,所有居民在法律面前平等,免受歧视,包括基于国籍、种族、性别、语言、宗教、政治归属或意识形态信仰、受教育程度、经济状况或社会地位的歧视。《劳工关系法》扩充了该清单,包括基于原国籍或社会阶层、家族、种族、肤色、性别、性取向、年龄、婚姻状况、语言、宗教、政治或意识形态信仰、协会成员、受教育程度或经济状况的歧视(见第六节“妇女”)。这两部法律都没有明确禁止基于艾滋病毒检测结果的歧视。
e. 可接受的工作条件
本地劳工法律建立了合理工资的一般原则,并规定必须遵守工资合约。没有法定最低工资,但政府外包服务中的安全警卫和清洁工以及外籍家庭佣工除外,他们的最低工资是每小时澳币26元(3.26美元)。特区没有计算正式的贫困线,其月收入的中位线约为1625美元。法律规定一个工作周为48小时(许多企业每周营业40小时),每个工作日为8小时,有带薪加班、年假及病假和产假。法律规定每周有一个24小时休息时段。法律没有定义“临时合同”或“短期合同”,只是说工作合同可以有限期或无限期。在特区工作的所有工人,无论其合同有限期还是无限期,都享有多种福利,例如:规定工作时数、周休、法定假日、年假及病假。非全日制工人和临时工不包括在内。
法律包括一项要求雇主提供安全工作环境的规定,劳工事务局制定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法律禁止过度超时工作,但是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或作为应对外部冲击的措施,允许合法超时工作(最多不超过8小时,无须工人同意),此种情况由雇主决定。
所有工人(包括流动工人),如果被非法解雇、拖欠工资或认为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侵犯,都可以上诉到法院。雇主可在“无正当原因”的情况下解雇职员,但他们必须按雇员的工作年限提供经济补偿。
劳工事务局为提出要求的工人提供协助和法律建议,有关不法行为的劳工案件被移交劳工事务局处理。无从知晓本年度劳工事务局在多少案件中提供了协助。
劳工事务局还负责实施职业安全和健康法规,不改正违规行为可被起诉。特区有大约140名检查员,几乎全部拥有大学学位,大多数人有五年以上经验。卫生局公布了指南,保护孕妇和患有心肺疾病的工人不接触二手烟,这些人可以不在吸烟区工作。
当地雇主倾向于使用无确定期限的非书面劳工合同,但外来务工人员例外,他们签订有具体期限的书面合同。据工人组织报道,雇主任意采用临时合同来避免履行其义务,不支付工人福利,例如退休金、病假和带薪假日。由于书面合同期限较短,很容易通过不延长合同的方式解聘工人。一些工人还报告说,他们由于拒绝在有损健康的环境中工作而被解聘。
在这一年前6个月中,澳门共发生3598起工伤事故。当局记录表明,有7人在工作场所死亡,其中4例被认为与其原有健康状况有关。报告的大部分工伤都很轻,受伤的工人中大约有1/7的人当天返回工作岗位。有1起工伤事故导致1人永久性丧失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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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
- 作者: Eric Chen
- 分类:编辑员文章(简体)
【新唐人2015年11月25日讯】加拿大新上任的总理特鲁多来自政治世家,他是加拿大前总理皮埃尔・特鲁多的长子。特鲁多2008年开始成为联邦国会议员,2013年,特鲁多当选自由党党魁;这次面对执政将近十年的保守党,特鲁多主打〝求新求变〞,成功带领自由党获得全胜。
很多选民对于特鲁多在未来四年的执政,抱有各种期望,下面我们来听一听民运领袖盛雪的看法。
民主阵线全球主席盛雪表示,特鲁多曾经发表过羡慕中共专制的言论,当时在媒体掀起不小的波澜。
民主阵线全球主席盛雪:我也出面召开新闻发布会,希望他出面解释他是什么意思,而且希望他就他的这种态度道歉,他并没有给我们回应。有一些人替他解读,说他不注意,说话说错了,我不同意。他内心确实有这样的想法,这个很可能是传承于他的父亲,老特鲁多当年为中加建交做出了重大贡献的。
盛雪分析,小特鲁多在对专制的认识上,如果受父亲的影响,对于加拿大的价值观是一种挑战。
民主阵线全球主席盛雪:老特鲁多是非常典型的在资本主义社会急速发展当中,对所谓的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抱有极大的模糊幻想般认识的人,当他90年代去中国接受媒体采访时,他还是认为毛泽东还是最伟大的政治家。他这样的一个出发点和这样的意识形态,对他的儿子小特鲁多是有一个根深蒂固的影响的。
如果我们现在加拿大的总理,是持这样的一种羡慕专制的价值观的话,对我们加拿大的所有人是一个挑战,因为加拿大的价值就是自由人权法制,而专制的价值观恰恰是完全对立的。
当时特鲁多说他羡慕中国的专制带来的效率,但他不知道这样的效率之下是对人权多么大的伤害,对一个国家的长久的发展是多么大的隐患,中国的环境和食品污染,社会道德良心所有这一切,都是在追求这样的效率当中都被出卖了。
盛雪希望,新总理能够真正认识中国的体制现状,在今后四年的执政中做出有益于中国和加拿大的选择。
民主阵线全球主席盛雪:真心的希望他能够认识到这一点,能够好好学习,对这些基本的概念观念有一个合乎现实的认识,而且在中加关系当中,假如说他是以羡慕中国的专制这样的出发点,来构建两国关系的话,显然对中国和对在加拿大的华人都不是一件好事。
盛雪也希望所有华人也成为新政府的监督者。
民主阵线全球主席盛雪:我们在加拿大的华人,也应该成为新政权的监督者,因为我们是加拿大公民,加拿大的社会价值观、加拿大的国策,加拿大的发展,我们既有责任,又有义务,保障他在施政过程当中,要去照顾这些基本的立场和利益。
(新唐人记者朱峰多伦多采访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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