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说明
- 作者: Super User
- 分类:民阵文献(简体)
民主中国阵线监事会监察工作条例
(民主中国阵线第十二次代表大会2015年3月30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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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 民主中国阵线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是民主中国阵线(以下简称『民阵』)之监察机构,拥有监督权、调查权、处分权、及章程的解释权; | |||||||||||||||||
第2条 | 监事会监事、主席,由民阵会员代表大会根据章程规定之办法选举产生。 | |||||||||||||||||
第二章 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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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条 | 监事的职责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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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条 | 监事在监事会进行裁决或解释章程时,不得弃权,否则其所有的一票不计入总票数; | |||||||||||||||||
第5条 | 当监事会对案件进行裁决时,提案监事不参与投票,其所有的一票亦不计入裁决时的总票数; | |||||||||||||||||
第6条 | 当监事会审理涉及监事会成员渎职、失职或违章之案件时,涉案监事须回避,其所有的一票亦不计入裁决时的总票数; | |||||||||||||||||
第7条 | 监事应每三个月向监事会主席提交一次工作报告。 | |||||||||||||||||
第三章 监事会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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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条 | 监事会主席,为监事会会议之召集人与主持人; | |||||||||||||||||
第9条 | 监事会主席在监事会进行裁决或解释章程时不参与投票,但当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时,监事会主席有最后裁定权; | |||||||||||||||||
第10条 | 监事会主席应每半年提交一份民阵监察工作书面报告,并负责向民阵会员代表大会提交监事会工作报告; | |||||||||||||||||
第11条 | 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由过半数现任监事推举一名监事代理其职权。当监事会审理监事会主席罢免案时,监事会主席应暂停履行其监事会主席职责。 | |||||||||||||||||
第四章 监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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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条 | 监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两次监事会全体会议。若有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署要求,监事会主席必须于一个月之内召集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根据具体情况,得以聚会或电话会议方式进行。监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三分之二; | |||||||||||||||||
第13条 | 监事会之任何决定,除民阵章程或有关条例另有特别规定处外,均须监事会会议简单多数之同意始得生效; | |||||||||||||||||
第14条 | 监事会可作之正式决定分为决议、裁决及章程解释三类。其中,监事会决议包括监事会就管理自身运作方面所作之决定、为行使调查权与监督权所作之决定以及对监事会以外不具约束效力之决定; | |||||||||||||||||
第15条 | 监事会须对并只对提交监事会审理的下列各类案件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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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条 | 监事会须对并只对下列情况下提交监事会审理的解释章程案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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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条 | 监事会在审理第_条规定的各类案件过程中,须将提诉方之提诉内容通知达被诉方。除非被诉方未能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向监事会提交答辩,否则监事会不得在听取被诉方答辩之前做出裁决。所谓合理期限应包括通讯所需时间和至少一周的答辩准备时间; | |||||||||||||||||
第18条 | 监事会对民阵财务有审查权,具体审查办法,由财务监督条例规定之; | |||||||||||||||||
第19条 | 涉及机密事宜,监事会及其全体成员皆有保守机密的义务,以保障机密不至外泄的原则进行审查; | |||||||||||||||||
第20条 | 通过『民阵通讯』,保证组织内部舆论公开化及维护会员知情权; | |||||||||||||||||
第21条 | 监事会在休会期间,得以通讯方式进行讨论及表决议案。表决案必须以同一式样,同时送交各监事,亲笔签名后或本人电子邮箱发出,成为正式选票,正式选票需于两周内,送交监事会主席,并公布投票结果。 | |||||||||||||||||
第五章 监事会财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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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条 | 监事会有独立的财务预算,经理事会通过后,由总部拨发。 | |||||||||||||||||
第六章 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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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条 | 本条例中凡用到某某数字『以上』之文字时,其含义皆为『等于或大于』该数字; | |||||||||||||||||
第24条 | 本条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 |||||||||||||||||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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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过往修改历史
1994年版的《民主中国阵线监事会监察工作条例》
民阵主席、各位副主席、监事会主席: 以下是监事会确定的监事会条例修改案及修改说明。根据修改后的新规定, 该条例尚需理事会的认可。现将条例发送给您们审阅。 17/1/94
监事会条例修改说明
① 照顾到新章程中理、监事会关系的特点,重新规定了监事会主席在监事会中 的功能,即做为召集人与主持人,监事会裁决案件时不投票,但平票时做为最后 裁定人。如此规定,有助于消除外界疑虑,一方面最大限度地显示监察权的独立 性,另一方面也为监事会主席以理事身分担负行政工作争取空间; ② 同样地,规定了由理事会确定监事会主席的代理人选,以及由理事会最后认 可监事会条例(其实,理事会本来就是生产条例的机构); ③ 补充了一些第一届监事会条例原疏漏的条款,如会议的法定人数等; ④ 修改了一些与新章程不适应的条款,如监事与监事会主席的产生办法,提案 监事人数(第一届监事会条例规定为三人,是因为当时监事总数为十一人。在现 制下,三人几乎占监事会半数,显然不合适)等; ⑤ 将单个监事的检察官、调查员及调解员式的角色与整体监事会的合议法庭式 的角色区隔开来,第一有利于减少因角色混淆而造成的不中立不超然不公正(当 初第二届监事会处理悉尼支部纠纷时,造成困难的原因之一,恐怕就是负责调解 的总部监事自视为法官的潜意识),第二还可加强监事个人做为基层组织及会员 与总部机构之间沟通桥梁的作用(如第3条第④款的内容),第三可能分散监事 会主席的负担(强调单个监事调查员、调解员的身分,尽可能减少事事状告监事 会主席,令之难以招架的现象); ⑥ 采取了类如台湾监察院的办法,规定提案监事不参与该案的裁决投票。一方 面增加监察的公正程度(将检察官的角色与法官的角色分开),另方面减少监事 会卷入为内斗工具可能性。但为避免操作瘫痪,规定监事提案时,只需一名监事 提案加至少一名附议,使附议监事仍可参加裁决投票; ⑦ 增加了被审案的涉案监事回避的条款; ⑧ 规定监事在裁决时不可弃权。因为裁决时监事的职责就是判明是与非,这与 法官判决时不可能弃权是同一道理; ⑨ 详细列举提交监事会审理案件的方式与类别(第⒖条与第⒗条)。第一,程 序上清楚可以减少纠纷(否则每一通电话每一封信都可能被解说为必须裁决的提 诉);第二,规定门槛以提高质量降低数量(使得送到监事会案的大多真是问题 严重必须由总部处理的,否则可能疲于奔命);第三,增加基层监察机构处理问 题的份量(理由同上);第四,监事提案大多只发生在特殊情况(由于监事提案 需另有监事附议,而监事实际分散在各个地区,所以仅因监事个人情绪、派斗因 素而提案情况应该不多。但监事提案有可能处理某些很特殊的情况,例如,万一 有人合伙窃用民阵基层组织名义从事非法活动,只有从该基层组织外部才能处理); ⑩ 对理事会决议的提诉规定时效(第⒖条第①款),可尽量防止或减少因否决 已付实施的决议而对整个民阵工作造成冲击与困惑。同时,理事会也应让决议及 时与理、监事见面,使他们能及早判断(也促他们更为勤奋和清醒地履行职责); ⑩ 监事会不可能自己自动解释章程(第⒗条),否则就会成为权力无限的机构 了; ⑩ 明确规定被诉方答辩程序与时限(第⒘条),保证审理过程的谨慎、公正及 效率。该规定也适用于对理事会决议的提诉,监事会不能在听取理事会辩解之前 否决理事会决议。
草案一 (张小刚拟,一九九四年一月民阵第三届监事会表决通过,理事 会表决认可):
民主中国阵线监事会监察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民主中国阵线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是民主中国阵线(以下 简称『民阵』)之监察机构,拥有监督权、调查权、处份权、及章程的 解释权; 第2条 监事会监事、主席,由民阵会员代表大会根据章程规定之办法选举产生。 第二章 监事 第3条 监事的职责包括: ①参加监事会会议与裁决; ②监察与质询民阵各级组织内违反章程及渎职、失职现象,并建议有关 机构、会员纠正,或直接向监事会提诉; ③经监事会指定,可组织对案件的调查,并有权要求有关之民阵机构给 予协助; ④听取、收集并答复会员与民阵基层组织有关章程执行情况的意见与投 诉,并将其内容向有关机构及监事会反映,或代表这些会员或组织向 监事会提诉; ⑤调解所在地区之民阵基层组织内部纠纷; 第4条 监事在监事会进行裁决或解释章程时,不得弃权,否则其所有的一票不 计入总票数; 第5条 当监事会对案件进行裁决时,提案监事不参与投票,其所有的一票亦不 计入裁决时的总票数; 第6条 当监事会审理涉及监事会成员渎职、失职或违章之案件时,涉案监事须 回避,其所有的一票亦不计入裁决时的总票数; 第7条 监事应每三个月向监事会主席提交一次工作报告。 第三章 监事会主席 第8条 监事会主席,为监事会会议之召集人与主持人; 第9条 监事会主席在监事会进行裁决或解释章程时不参与投票,但当赞成票与 反对票相等时,监事会主席有最后裁定权; 第10条 监事会主席应每半年提交一份民阵监察工作书面报告,并负责向民阵会 员代表大会提交监事会工作报告; 第⒒条 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由民阵理事会指定一名理事或监事 代理其职权。当监事会审理监事会主席罢免案时,监事会主席应暂停履 行其监事会主席职责。 第四章 监事会 第⒓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两次监事会全体会议。若有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署 要求,监事会主席必须于一个月之内召集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根 据具体情况,得以聚会或电话会议方式进行。监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 三分之二; 第⒔条 监事会之任何决定,除民阵章程或有关条例另有特别规定处外,均须监 事会会议简单多数之同意始得生效 ; 第⒕条 监事会可作之正式决定分为决议、裁决及章程解释三类。其中,监事会 决议包括监事会就管理自身运作方面所作之决定、为行使调查权与监督 权所作之决定以及对监事会以外不具约束效力之决定; 第⒖条 监事会须对并只对提交监事会审理的下列各类案件进行裁决: ①民阵理事会决议违反民阵章程案,在该决议通过之日起两周内,经三 名以上民阵理事向监事会提出,或经一名监事提出并获一名以上监事 附议者。经裁决违反章程之决议无效; ②民阵总部附设机构运作违反民阵章程案,经三名以上民阵理事向监事 会提出,或经一名监事提出并获一名以上监事附议者; ③民阵地方组织或基层组织运作、决议或章程违反民阵章程案,经该组 织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但不得少于三人)向监事会提出,或经一名 监事提出并获一名以上监事附议者; ④民阵各级组织负责人渎职、失职及违反章程案,经该组织内五分之一 以上会员(但不得少于三人)向监事会提出,或经民阵理事会决议向 监事会提出,或经一名监事提出并获一名以上监事附议者; ⑤民阵会员违反章程案,经该会员所属基层组织向监事会提出,或经一 名监事提出并获一名以上监事附议者; ⑥民阵各级组织机构之间争议之仲裁案,经争议之一方或双方向监事会 提出者; ⑦不服民阵下级组织监察机构裁决之申诉案,经原案当事之一方在收到 该裁决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监事会提出者; ⑧民阵下级组织监察机构应受理而拒绝受理案件之越级上诉案,经原案 之一方向监事会提出者; 第⒗条 监事会须对并只对下列情况下提交监事会审理的解释章程案进行解释: ①经民阵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或当届民阵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一 以上代表,或五分之一以上民阵会员向监事会提出者; ②经民阵主席,或一个民阵总部附设机构,或一个民阵国家分部,或五 个以上民阵基层支部向监事会提出者; 第⒘条 监事会在审理第⒖条规定的各类案件过程中,须将提诉方之提诉内容通 知达被诉方。除非被诉方未能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向监事会提交答辩, 否则监事会不得在听取被诉方答辩之前做出裁决。所谓合理期限应包括 通讯所需时间和至少一周的答辩准备时间; 第⒙条 监事会对民阵财务有审查权,具体审查办法,由财务监督条例规定之; 第⒚条 涉及机密事宜,监事会及其全体成员皆有保守机密的义务,以保障机密 不至外泄的原则进行审查; 第⒛条 通过『民阵通讯』,保证组织内部舆论公开化及维护会员知情权; 第21条 监事会在休会期间,得以通讯方式进行讨论及表决议案。表决案必须以 同一式样,同时送交各监事,亲笔签名后,成为正式选票,正式选票需 于两周内,送交监事会主席,并公布投票结果。 第五章 监事会财务 第22条 监事会有独立的财务预算,经理事会通过后,由总部拨发。 第六章 附则 第23条 本条例中凡用到某某数字『以上』之文字时,其含义皆为『等于或大于』 该数字; 第24条 本条例经监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通过,提交理事会认可后生效。 ※※※※※※※※※※※※※※※※※※※※※※※※※※※※※※※※※※※
附件一: 第一届监事会条例
民主中国阵线监事会组织条例 (一九八九年十月九日,民主中国阵线第一届监事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机构 第一条 本机构名称为『民主中国阵线监事会』,是民主中国阵线之监察机构, 拥有监督权、调查权、处份权、及章程的解释权。 第二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为监事会会议之召集人。 第三条 监事会监事、主席,由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 第二章 职能 第四条 监事会有权对民主中国阵线(以下简称『民阵』)各级机构之运作提出 合法性的质询,在三名监事的提议下,进行调查与裁决。 第五条 经理事会三名理事提出,本会应就理事会决议是否违反民阵章程,做出 裁决。经裁决违反章程之决议无效。 第六条 监事会受理一切关于民阵各级组织负责人渎职、失职及民阵会员违反章 程的事件。 第七条 监事会对民阵财务有审查权。 第八条 涉及机密事宜,应依照机密事宜审查细则之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九条 监事会解释民阵章程,由监事会议简单多数之同意始得生效。 第十条 通过『民阵通讯』,保证组织内部舆论公开化及维护会员知情权。 第十一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两次监事会全体会议。 第十二条 监事每三个月向监事会主席提交工作报告。主席每半年做出民阵监察 工作书面报告,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监察工作报告。 第三章 财务 第十三条 监事会有独立的财务预算,经理事会通过后,由总部拨发。 第十四条 监事会可接受专门捐款,以保障独立的监察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监事会在休会期间,得以通讯方式进行讨论及表决议案。表决案必须 以同一式样,同时送交各监事,亲笔签名后,成为正式选票,正式选票 需于两周内,送交监事会主席,并公布投票结果。 第十六条 本条例经监事会全体监事三分之二通过后生效。
附件二:民阵三大章程中有关监事会的条款
第二十条 民阵监事会是民阵的监察机构,负责根据章程处理违纪案件;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设监事七名,监事会主席由理事会在当选理事中提名,代表 大会简单多数通过产生;其余六名监事由大会代表分区提名,由代表大 会多数通过产生,每届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召集每年均不得少于二次,若三分之一以上理事 或监事联署要求,民阵主席或监事会主席必须在一个月内召集理事会会 议或监事会会议。理事会或监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分别为三分之二; 第二十三条 民阵主席,副主席,监事会主席的罢免,经理事会和监事会同时分 别以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和监事投票同意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监事会。
附件三:民阵二大章程中有关监事会的条款
第十九条 民阵监事会是民阵的监察机构,它直接对章程负责,拥有对章程的解 释权,根据章程监督主席、理事会和财务委员会的工作,可行使质询权、 罢免权和弹劾权; 第二十条 监事会设监事七名,由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但来自同一分部 的监事不得超过两名。每届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会主 席一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 二届;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召集每年均不得少于二次,凡过半数理事或监事 一致要求,理事长或监事会主席要在一个月内召集会议。理事会或监事 会会议应各有理、监事三分之二以上人出席之下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受理民阵各级组织及任何会员违反民阵章程的案件。会 员之除名需先经当地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当事人有权向民 阵总部监事会申诉,总部监事会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票同意,开除方 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民阵主席、副主席、民阵财务委员会主任的罢免,须同时经理事会 和监事会各自以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和监事投票同意,方为有效。理事和 监事的罢免,须经理事会和监事会各自以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和监事投 票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章程之解释权属监事会。
附件四:民阵一大章程中有关监事会的条款
第十八条 民阵监事会是民阵的监察机构,它直接对章程负责,拥有对章程的解 释权,根据章程监督理事会和秘书处的工作,可行使质询权、罢免权和 弹劾权; 第十九条 监事会由十一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每届监事任期 一年,可连选连任,但每届新当选监事不应少于三名。监事不得兼任理 事和民阵行政机构的负责人; 第二十条 监事会主席亦由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可连任 三届;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召集每届均不得少于两次,凡过半数理事或监事 一致要求,理事会或监事会主席即要在一个月之内召集会议。此项在理 事会或监事会应各有理、监事三分之二以上人出席之下才见效力;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受理一切关于民阵各级负责人渎职失职及民阵会员违反章程 的案件。会员除名需经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投票同意;民阵主席和监 事会主席的罢免案,必须分别经过理事会和监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 投票同意通过方产生效力。秘书长之罢免除第十七条有关规定外,经监 事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投票同意,亦可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监事联席会议的召开先由监事会提出议案,由监事会主席召 集并主持。当受理监事会主席本人的罢免案时,则应由监事会另行推举 主持人召集会议。 第二十七条 ……,章程之解释权属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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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中国阵线大事记
1989年六四屠杀之后,流亡到海外的八九民运的参与者和支持者开始酝酿成立民主中国阵线。1989年7月,严家祺、吾尔开希、万润南、刘宾雁、苏绍智联名发表“成立民主中国阵线的倡议书”。
1989年9月22日,民主中国阵线成立大会在法国巴黎索邦大学召开,严家祺和吾尔开希分别当选首任主席和副主席,万润南任秘书长,钱达当选监委主席。
1990年9月22-24日民阵第二次代表大会在美国旧金山召开。大会上,澳大利亚代表张小刚提出一项包含“一个意向五个步骤”内容的《与民联合并的提案》。经严家琪将内容修正为交由民阵理事会和民联联委会协商并在下次代表大会前实现后,获得大会通过。大会对章程做了较大修改,其中包括主席副主席不再是理事会成员、大会直选财务委员会主任等。大会在搭档参选的万润南和许思可、朱嘉明和徐邦泰两对候选人中,选举为万润南和许思可为主席与副主席。此外,朱韵成当选财务主任,钱达当选监事会主席。会议通过分区选举,选出理事会成员:澳大利亚李克威、杨兮、李娟;美国朱嘉明、马大维、杨光;英国汪浩;德国廖天琪;法国严家其;港台张郎郎;加拿大伍春萌;北欧徐广繁;荷比卢瑞钱海鹏;日本杨中美。朱嘉明在理事会内部选举中当选理事长。大会通过直选选出监事会成员:美国王超华、钱达;法国老木;澳洲王珞、英国邵宗懿、日本李梁、加拿大杜智富。钱达通过监事会内部选举,蝉连监事会主席。
1993年1月,民阵和民联在美国首都华盛顿召开联合代表大会,但会上由于包括会议程序作弊指控在内的一系列争议和冲突,导致合并失败。虽然一部分民阵和民联成员加入了新成立的中国民主联合阵线,民阵和民联各有大批代表退出了会议。
民阵会标 |
1993年11月,未参加或者退出了中国民主联合阵线的民阵和民联成员分别在澳大利亚墨尔本和悉尼召开了民阵第三次代表大会和民联第六次全盟代表大会。其中民阵第三次代表大会25-28日在墨尔本举行,对章程再次进行重大修改,包括主席副主席以及监事会主席都由理事担任,以及取消搭档选举以及对主席的连任限制等。万润南当选主席,马大维、齐墨和孙继生当选副主席。当选的理事会成员有:瑞典章雨;法国蔡崇国、万润南;德国齐墨;比利时卢扬;澳洲孙继生、秦晋、黄兆邦;日本赵南;香港姚勇战;加拿大盛雪、杜智富;美国许思可、马大维、钱达。当选的监事会成员有:文权、费良勇、张小刚、王国兴、程真、朱韵成。杜智富当选监事会主席。会后,民阵和民联在澳大利亚联合成立了六四事件调查委员会,盛雪任主席。
民阵三大决议采纳以fdc三个字母组成的“同”字符民阵会标。
1996年5月17日至20日,民阵第四次代表大会与民联第七次全盟代表大会同时在美国肯塔基召开,其中两个大会的开幕式时联合召开的。在民阵四大上,杜智富当选为主席,齐墨先生、赵南、秦晋当选为副主席,马大维当选监事会主席,万润南等十六人分别当选为第四届的理、监事。在同一时段,与会者还参加了“台湾大选后两岸关系与大陆民运研讨会”。
第四届民阵积极推动和帮助了“中国海外民运联席会议”的组建。
在“中国海外民运联席会议”筹备期间,杜智富辞去主席职务,由齐墨接任。
1998年,民阵第五次代表大会与中国海外民运联席会议成立大会在多伦多召开。在民阵五大上,齐墨当选主席,盛雪、秦晋等当选副主席。。……。
2000年12月8日,民阵第六次代表大会在德国波恩召开,齐墨连任主席,盛雪、梁友灿等当选副主席。……。
2003年,民阵第七次全球代表大会在德国召开(?),费良勇当选主席,盛雪、梁友灿等当选副主席。。……。
2004年,民阵与其他组织一起,积极筹备六四15周年纪念活动,并组建了民运协调会。
2005年,由民阵推动和组织,在澳洲悉尼召开了澳洲民运大会。来自世界各地多个民运团体数十人出席了会议。会议首次实现全程网络实况转播。
2006年,由民阵推动和发起,在柏林召开了首届全球支持中国和亚洲民主化大会,会上成立了全球支持中国和亚洲民主化论坛。会议期间,民阵召开了第八次代表大会,费良勇蝉联主席,盛雪、梁友灿等当选副主席。……。
2006年至2007年,以部分民阵八大当选理监事为首的一部分会员宣布独立于民阵总部,另立“八国民阵联合体”,并在2008年9月通过网络会议重开“第八次代表大会”,民阵遭遇分裂。
2007年,由民阵推动和操办,在布鲁塞尔召开了第二次全球支持中国和亚洲民主化大会。同年,在悉尼APEC期间,在墨尔本召开了支持中国和亚洲民主化研讨会。
2008年8月,由民阵推动和操办,在东京召开了第三次全球支持中国和亚洲民主化大会。会后,多名民阵成员参与闯关香港,参与港台公民行活动。
2008年10月,民阵、民联和民联阵等多个团体联合在美国洛杉矶举行民运大会,会议期间,三大组织分别举行了各自的代表大会。在10月11日召开的民阵第九次代表大会上,费良勇再次蝉联主席,盛雪、梁友灿、唐元隽当选副主席。会议修改章程,监事会主席不再由理事担任,改从当选监事中提名,由大会直选。张健当选为监事会主席。
2010年5月,由民阵推动和操办,在法国斯特拉斯堡召开了第四次全球支持中国和亚洲民主化大会。会议期间,召开了民阵第十次代表大会,费良勇再次连任主席,盛雪、唐元隽和正潜入中国大陆进行2010公民行活动的张小刚当选副主席。张健连任监事会主席。
2010年9月,八国民阵联合体一方的民阵成员在中国海外民运联席会议年会期间,于哥本哈根召开“第九次代表大会”,会议前后表达了结束民阵分裂状态的意愿。
2010年10月,由民阵推动和操办,在匈牙利布达佩斯召开了第五次全球支持中国和亚洲民主化大会。会议期间,召开了民阵第十一次代表大会,大会积极回应了哥本哈根会议关于结束民阵分裂状态的意向,将多名哥本哈根会议方主要成员选入领导机构。会上,盛雪当选为主席,是海外主要民运组织的首位女性主席,彭小明、唐元隽、梁友灿和王国兴当选为副主席,陈联昆当选监事会主席。当选的理事会成员有:盛雪、费良勇、潘永忠、边大卫、彭小明、陈世忠、王进忠、唐元隽、罗乐、潘晴、张国亭、方仲宁、洛 桑旺 堆、梁友灿、李震、陈钊、夏一凡、王国兴、逸君。当选的监事会成员有:张晓刚、高健、陈联昆、 高升、张健、黄元璋、陈忠和。会后成立了由双方成员对等组成的民阵总部工作会议。
2013年10月,由民阵推动和操办,在加拿大多伦多召开了第六次全球支持中国和亚洲民主化大会,有世界各地各界人士200多人出席,包括各国政界人士二十多人,其中有三名现任部长。众多媒体采访了大会。此为多年来,民运组织承办的最为成功的一次会议。
2015年3月30日,民阵在澳大利亚的悉尼召开了民阵第十二次代表大会,会上以16票赞成4票反对2票弃权通过了梁友灿、唐元隽、潘永忠等人提出的程序动议,总部架构维持不变,不作改选。
2017年3月下旬,民阵参与了在美国拉斯维加斯举行的《中国破局与民主新希望研习营会议》,商讨成立「中国民主革命平台」,并与3月24日召开了民阵第十三次代表大会。秦晋当选为主席,金秀红、盛雪、王戴、张健当选为副主席,罗乐当选监事会主席。当选的理事会成员有:理事陈景圣、陈用林、陈钊、高健、黄元璋、金晓炎、金秀红、潘晴、秦晋、任中志、孙宝强、盛雪、石青、王戴、吴江、夏一凡、颜荔、逸君、应宏善、张健、郑云,候补理事达尔、李学政、陆伟国、吴翔、张家瑞等。当选的监事会成员有:陈劲松、郭国汀、罗乐、钱达、吴建民、叶宁、张小刚、赵勇、朱学渊等。
2019年3月10日至14日,民阵在印度达兰萨拉通过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民阵第十四次代表大会。秦晋连任主席,金秀红、盛雪、王戴、张健为副主席,罗乐为监事会主席。当选的理事会成员有:理事陈景圣、丁建强、胡伟、黄元璋、金晓炎、金秀红、李也青、诺德、潘晴、彭林、秦晋、盛雪、王戴、姚戈、夏一凡、颜荔、逸君、应宏善、张健、郑云、朱泓林;候补理事毕重阳、陈博生、陈川辉、陈钊、陈祖闽、丁强、谷书花、石青、吴江、习为国。当选的监事会成员有:监事陈壁立、高健、鞠洪智、罗乐、钱达、吴建民、杨梦笔、叶宁、张朵朵、张晓刚、朱学渊;候补监事陈劲松、陈士胜、陈文建、杜明、郭国汀等。
By: Xiaogang 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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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中国阵线章程 第十三次代表大会修改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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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本组织名称为民主中国阵线(FEDERATION FOR A DEMOCRATIC CHINA),简称“民阵”(FDC); | |
第二条 | 民主中国阵线作为非盈利组织,在法国巴黎登记注册,总部办公室设在主席居住所在地; | |
第三条 | 民主中国阵线是致力于推进中国民主化进程的政治组织; | |
第四条 | 民主中国阵线的纲领是:保障基本人权,维护社会公正,发展民营经济,结束一党专制,建立民主中国; | |
第五条 | 民主中国阵线在现阶段的行动原则是和平、理性、非暴力; | |
第六条 | 民主中国阵线倡导政治多元化,在民阵内部坚持组织民主化,派别公开化的原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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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凡认同民阵纲领,承认民阵章程者,均可自愿报名,经所在地民阵基层组织,接受并报备总部后,成为民阵会员。在没有民阵基层组织的地区,可直接向总部报名,经批准后成为会员; | |
第八条 | 会员有义务遵守民阵章程,按期交纳会费,逾期一年不交纳会费又不作说明者,则被视为自动退出; | |
第九条 | 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并可行使表决权,质询权,申述权,退出权; | |
第十条 | 民主中国阵线尊重会员的权利和独立性,但会员不得以民阵的名义从事有违民阵纲领与章程的活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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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民阵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制定和修改民阵的纲领和章程,质询审议和批准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并选举新一届的理事会和监事会; | |
第十二条 | 民阵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提前不得超过一个月,推迟不得超过半年; | |
第十三条 | 代表大会的有效法定人数为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 | |
第十四条 | 除特别规定外,代表大会以简单多数赞同通过议案; | |
第十五条 | 本章程的修改,经代表大会三分之二多数,赞成后生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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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 民阵理事会负责制定和审议民阵的策略方针,工作计划,对外政策,财政预算,批准民阵的机构设置和重大人事安排,向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制定与修改组织条例和工作计划; | |
第十七条 | 理事会设理事十九到二十一名,候补理事若干名,由大会代表分区提名,大会简单多数通过产生。每届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 | |
第十八条 | 民阵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由理事会由当选理事中提名,大会简单多数通过产生。主席、副主席的任期为两年,可连选连任; | |
第十九条 | 民阵主席为民阵唯一法人代表,负责召集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义,主持民阵总部日常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在主席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理事会指定一名副主席,代理主席职能; | |
第二十条 | 民阵监事会,是民阵的监察机构,负责根据章程处理违纪案件; | |
第二十一条 | 监事会设监事九名,候补监事若干名,由大会代表分区提名,代表大会简单多数通过产生。监事会设主席和副主席各一名,皆由代表大会从在当选监事中提名,简单多数通过产生。监事、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每届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应定期开会,当有投诉递交到监事会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署要求时,监事会主席必须在一个月内召集监事会会议。若监事会主席逾期未召集会议,监事会副主席应召集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法定有效人数分别为三分之二; | |
第二十二条 | 理事会应定期开会,若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署要求,民阵主席必须在一个月内召集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的法定有效人数分别为三分之二; | |
第二十三条 | 民阵主席、民阵副主席、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副主席的罢免,经理事会和监事会同时分别以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和监事投票同意后生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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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 民阵的基层组织,由民阵总部授权后按民主程序自行组建; | |
第二十五条 | 民阵基层组织负责人,由所在基层组织按民主程序产生,并报总部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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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 本组织的解散或与其他组织的合并,经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投赞成票后生效; | |
第二十七条 |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 |
注: | 本版本是由于2017年3月24日在美国拉斯维加斯举行的民阵第十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在2012年章程的基础上修改而成,分别调整了理事会和监事会的人数,并增设了一名监事会副主席。 |
附:历届民阵大会与章程
民主中国阵线章程
(第十一次代表大会于2012年10月8日在布达佩斯修改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组织名称为民主中国阵线(FEDERATION FOR A DEMOCRATIC CHINA),简称“民阵”(FDC);
第二条:民主中国阵线作为非盈利组织,在法国巴黎登记注册,总部办公室设在主席居住所在地;
第三条:民主中国阵线是致力于推进中国民主化进程的政治组织;
第四条:民主中国阵线的纲领是:保障基本人权,维护社会公正,发展民营经济,结束一党专制,建立民主中国;
第五条:民主中国阵线在现阶段的行动原则是和平、理性、非暴力;
第六条:民主中国阵线倡导政治多元化,在民阵内部坚持组织民主化,派别公开化的原则。
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凡认同民阵纲领,承认民阵章程者,均可自愿报名,经所在地民阵基层组织,接受并报备总部后,成为民阵会员。在没有民阵基层组织的地区,可直接向总部报名,经批准后成为会员;
第八条:会员有义务遵守民阵章程,按期交纳会费,逾期一年不交纳会费又不作说明者,则被视为自动退出;
第九条: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并可行使表决权,质询权,申述权,退出权;
第十条:民主中国阵线尊重会员的权利和独立性,但会员不得以民阵的名义从事有违民阵纲领与章程的活动。
第三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民阵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制定和修改民阵的纲领和章程,质询审议和批准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并选举新一届的理事会和监事会;
第十二条:民阵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提前不得超过一个月,推迟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三条:代表大会的有效法定人数为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四条:除特别规定外,代表大会以简单多数赞同通过议案;
第十五条:本章程的修改,经代表大会三分之二多数,赞成后生效。
第四章 理事会和监事会
第十六条:民阵理事会负责制定和审议民阵的策略方针,工作计划,对外政策,财政预算,批准民阵的机构设置和重大人事安排,向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制定与修改组织条例和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理事会设理事十五到十九名,由大会代表分区提名,大会简单多数通过产生。每届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民阵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由理事会由当选理事中提名,大会简单多数通过产生。主席、副主席的任期为两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民阵主席为民阵唯一法人代表,负责召集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义,主持民阵总部日常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在主席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理事会指定一名副主席,代理主席职能;
第二十条:民阵监事会,是民阵的监察机构,负责根据章程处理违纪案件;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设监事七名,由大会代表分区提名,代表大会简单多数通过产生。监事会主席由代表大会从在当选监事中提名,简单多数通过产生。监事与监事会主席每届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和监事会应定期开会,若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或监事联署要求,民阵主席或监事会主席必须在一个月内,召集理事会会议或监事会会议。理事会或监事会的法定有效人数分别为三分之二;
第二十三条:民阵主席、副主席、监事会主席的罢免,经理事会和监事会同时分别以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和监事投票同意后生效。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四条:民阵的基层组织,由民阵总部授权后按民主程序自行组建;
第二十五条:民阵基层组织负责人,由所在基层组织按民主程序产生,并报总部备案。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六条:本组织的解散或与其他组织的合并,经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投赞成票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注:本版本根据2000年12月8日于德国波恩召开的民阵第六次全球代表大会修改通过的章程全文,以及2008年10月11日在美国洛杉矶召开的民阵第九次全球代表大会和2012年10月8日在匈牙利布达佩斯召开的民阵第十一次全球代表大会分别通过的章程修正案整理而成。
民阵章程最初于1989年9月22日在法国巴黎召开的民阵成立大会上初次制定。并于1990年9月22-24日在美国旧金山召开的民阵第二次全球代表大会、1993年11月25-28日在澳大利亚墨尔本召开的民阵第三次全球代表大会以及2000年12月8日在德国波恩召开的民阵第六次全球代表大会先后进行过修改。
2008年10月11日在美国洛杉矶召开的民阵第九次全球代表大会上通过的章程修正案,将第二十一条由原来的“监事会设监事七名。监事会主席由理事会在当选理事中提名,代表大会简单多数通过产生,其余六名监事由大会代表分区提名,由代表大会简单多数通过产生。每届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修改为现在的条文。
2012年10月8日在匈牙利布达佩斯召开的民阵第十一次全球代表大会上通过的章程修正案,将第十七条由原来的“理事会设理事十五名,由大会代表分区提名,大会简单多数通过产生。每届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修改为现在的条文。
民主中国阵线第三次代表大会公告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民主中国阵线第三次代表大会在经过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预备会议讨论通过“大会议程”和“会议规则”,并选举大会主席团之后,于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在澳大利亚墨尔本隆重开幕。会前,主席万润南、外交委员会主委马大维、澳大利亚分部主席孙继生会见了澳大利亚外交部长伊文斯和国会人权委员会主席罗斯里及数位成员,双方对中国的发展及人权问题交换了意见。
来自欧洲、美洲和亚太地区十七个国家(地区)的八十余名代表和二十多名来宾出席了大会。十多名代表因各种原因未能赴墨尔本参加大会,而分别在洛杉矶、旧金山、美中地区的分会场出席“三大”。澳洲工党维省领袖班比、澳大利亚外交部长顾问袁灿、澳洲民主党维省主席马罗伦以及维省移民局长代表加利怀特等澳洲政要分别出席了大会开幕式和大会晚餐会,并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讲话。中国民运团体协调会召集人王若望和民联第五届主席于大海分别发来了贺电。民联“六大”筹委会召集人吴方城、项小吉、薛伟,全美学自联主席林长盛,全加学自联主席姜勇,以及八九民运学生领袖、民阵第一届副主席吾尔开希等人参加了大会全过程,并多次发表讲话。
大会听取了第二届总部、理事会和监事会工作报告,认真讨论通过了“民主中国阵线章程修改案”,原则通过了民阵和民联的“联合宣言”。大会代表在对民阵四年工作充分肯定的前提下,对民运过程中的波折进行了反省。经过“三大”以后,民阵的策略方针更加明确、组织更加成熟、规则更加完善、操作更加合理。
大会决定将民阵下一步的工作重点从国外造声势逐步转向国内布局,并争取经济自立。大会还通过了关于海外民运团体相互关系的一系列决议。大会选择了由FDC组成的“同”字为民主中国阵线的标志,它象征着民阵人的同心同德,同心协力,圆中有方,方中有圆的良好素质和精神。民阵标志以天蓝色为背景。它既具有继承性,同时也表达了对和平的愿望。
大会根据过去四年的经验与教训,修改了民阵的章程,调整了组织架构,并选举万润南先生为民阵第三届主席,马大维、齐墨、孙继生为副主席,杜智富为监事会主席。
民阵“三大”以分区提名、大会通过的方式选举了第三届理事会和监事会。理事会理事为:章雨、蔡崇国、齐墨、卢扬、万润南、孙继生、秦晋、黄兆邦、赵南、姚勇战、盛雪、杜智富、许思可、马大维、钱达。监事会成员为:文权、费良勇、张小刚、王国兴、程真、朱韵成。
大会自始至终在民主、和谐、认真、坦率的气氛下进行。
民主中国阵线章程
(民阵三大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组织名称为民主中国阵线(Federation for a Democratic China),简成“民阵”(FDC);
第二条:民主中国阵线作为非盈利组织登记注册,总部设在法国巴黎;
第三条:民主中国阵线是致力于推进中国民主化进程的政治组织;
第四条:民主中国阵线的纲领是:保障基本人权,维护社会公正,发展民营经济,结束一党专政;
第五条:民主中国阵线在现阶段的行动原则是:和平、理性、非暴力;
第六条:民主中国阵线倡导政治多元化,在民阵内部坚持组织民主化,派别公开化的原则。
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凡认同民阵纲领,承认民阵章程者,均可自愿报名,经所在民阵基层组织接受并报备总部后成为民阵会员;在没有民阵基层组织的地区,可直接向总部报名,经批准后成为会员;
第八条:会员有义务遵守民阵纲领,按期缴纳会费;
第九条: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并可以行使表决权,质询权,申述权,退出权;
第十条:民主中国阵线尊重会员本身的权利和独立性,但会员不得以民阵名义从事有违民阵纲领和章程的活动。逾期一年不缴纳会费又不作说明者,则被视为自动退出。
第三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民阵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制定和修改民阵的纲领和章程;质询审议和批准理事会及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并选举新一届的理事会和监事会;
第十二条:民阵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
第十三条:代表大会的有效法定人数为应到代表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四条:除特别规定外,代表大会中的议案以简单多数赞同为通过;
第十五条:本章程的修改经代表大会三分之二多数赞成后生效。
第四章 理事会和监事会
第十六条:民阵理事会负责制定和审议民阵的策略方针、工作计划,对外政策、财政预算;批准民阵的机构设置和重大人事安排;向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制定和修改组织条例和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理事会设理事十五名,由大会代表分区提名,大会多数通过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民阵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由理事会从当选理事中提名,交大会多数通过产生。主席、副主席的任期为二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民阵主席为民阵唯一法人代表,负责召集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主持民阵总部日常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在主席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理事会指定一名副主席代理主席职能;
第二十条:民阵监事会是民阵的监察机构,负责根据章程处理违纪案件;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设监事七名。监事会主席由理事会在当选理事中提名,代表大会多数通过产生;其余六名监事由大会代表分区提名,由代表大会多数通过产生。每届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召集每年均不得少于二次,若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或监事联署要求,民阵主席或监事会主席必须在一个月内召集理事会会议或监事会会议。理事会或监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三分之二;
第二十三条:民阵主席、副主席,监事会主席的罢免,经理事会和监事会同时分别以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和监事投票同意后生效。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四条:民阵的基层组织由民阵总部授权后按民主程序自行组建;
第二十五条:民阵基层组织负责人由所在基层组织按民主程序产生,并报总部备案。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六条:本组织的合并或解散经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投赞成票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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